承運條款

最后更新时间:2024 年 8 月 9 日

1. 重要條款

(a) 本承運條款適用於在你的機票上顯示「澳航」或航空公司指定代碼「QF」的情況下在航班或任何航段上的旅行。

(b) 如帶有澳航航空公司指定代碼的航班在澳洲境內由Network Aviation Pty Ltd、National Jet Systems Pty Ltd、Sunstate Airlines (Qld) Pty Limited、Eastern Australian Airlines Pty Limited或Alliance Airlines Pty Limited運行,則本承運條款將適用,作為你與承運商之間合約的條款。

(c) Jetstar Airways Pty Limited有其自身的承運條款,其適用於捷星服務。

2. 用語的定義

在本承運條款中:

術語

定義

澳航、我們、我們的、我們自己Qantas, we, us, our, ourselves

是指Qantas Airways Limited(ABN 16 009 661 901)。如帶有澳航航空公司指定代碼的航班由Network Aviation Pty Ltd、National Jet Systems Pty Ltd、Sunstate Airlines (Qld) Pty Limited、Eastern Australian Airlines Pty Limited或Alliance Airlines Pty Limited運行且本承運條款適用,則澳航、我們、我們的、我們自己將包括該營運航班承運商。

你、你的、你本人you, your, yourself

指持機票被載或將被載於飛機上的任何人,機組人員除外

航空公司指定代碼 Airline Designator Code

是指識別特定承運商的二或三個字母

《澳洲消費者法 (Australian Consumer Law)》

即 2010 年《競爭及消費者法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Act)》 (聯邦)附表二

授權代理 Authorised Agent

是指代表澳航向乘客銷售的航空客運服務的持牌乘客銷售代理

行李 Baggage

是指在你旅程中隨行的個人財產。包括你的託運行李和隨身行李

行李限額 Baggage Allowance

是指你或許可以携帶的無需額外收費的隨身行李和託運行李數量

行李識別標籤 Baggage Identification Tag

是指承運商為識別託運行李,而附於每件託運行李的標籤

登機證 Boarding Pass

是指為證明你已為乘搭航班辦理登機手續,而向你發出的紙本或電子文件

隨身行李 Cabin Baggage

(有時會被稱為手提或未託運行李)是指任何你攜帶進入客機機艙內、屬於你的行李,而託運行李除外

承運商 Carrier

是指航空服務承運商

託運行李 Checked Baggage

是指屬於你行李的一部分,而又未由你攜帶進入客機機艙內的行李,我們已經簽發行李識別標籤或行李收據或二者均已簽發

辦理登機手續的截止時間 Check-in Deadline

是指承運商所註明的時限,而你必須在此時限前完成辦理登機手續,包括完成任何託運行李的託運,並取得你的登機證

代碼共用 Codeshare

是指一航班,其航班編號中的航空公司指定代碼,並非營運客機的承運商所用的航空公司指定代碼

公約 Convention

是指以下任何一項適用公約:

a) 於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利爾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若干規則的公約 (the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International Carriage by Air)》 《蒙特利爾公約 (the Montreal Convention)》;

b) 於 1929 年 10 月 12 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若干規則的公約 (the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International Carriage by Air)》(《華沙公約 (Warsaw Convention)》);

c) 於 1955 年 9 月 28 日在海牙修訂的《華沙公約》;

d) 在海牙修訂及加入《蒙特利爾額外議定書》一、二或四號(1975 年)的《華沙公約》;

e) 《瓜達拉哈拉增補公約 (the Guadalajara Supplementary Convention)》(1961 年);或

f) 任何其他適用的議定書或公約,及其他賦權法例。

日 Day

是指一個全天曆日。

a)    就通知而言,發送通知的當天並不當一天計算;及

b)    就機票有效期而言,簽發機票當天並不當一天計算

國內運載 Domestic Carriage

是指同一國家內的地點之間的旅程,並且沒有在該國以外地方過境、中途停留或轉機

電子機票 Electronic Ticket

是指你機票的電子記錄,其由我們或授權代理製作,並保留在我們的預訂系統

我們無法控制的事件 Events Beyond Our Control

是指天氣狀況、航空交通管控事宜、第三方發起之工業行動、保安事宜或任何其他不尋常及不可預測的情況,而這些情況我們既無法控制,亦不能避免其後果

你無法控制的事件 Events Beyond Your Control

是指一種不尋常及不可預測的情況,你既無法控制,亦不能避免其後果

我們可控制的事件 Events Within Our Control

是指工程事宜、澳航資訊科技系統中斷、因設備供應問題而延誤行李運送至傳送帶、延遲機上清潔/運送餐飲上客機、機組人員/人手問題,或任何其他在我們合理控制範圍之內的情況

超額行李 Excess Baggage

是指任何超出適用託運行李限額的託運行李

票價規則 Fare Rules

是指適用於預訂適用的票價類型的票價規則,載於此處

超重行李費 Heavy Charge

若超額行李的費用按每件而非按重量計費,則為在機場針對超過你的託運行李限額中指定重量的任何單件行李適用的費用

聯航 Interline

是指某架航班航班號中的航空公司指定代碼為營運飛機的營運商而並非出售及簽發機票的營運商

國際運載 International Carriage

是指在兩個或以上國家之間的旅程,包括該等國家中與任何國際航班合併的所有國內航班

《紐西蘭消費者法》 New Zealand Consumer Law

是指《1993年消費者保證法(紐西蘭)》和《1986年公平貿易法(紐西蘭)》。

乘客 Passenger

是指持機票被載或將被載於飛機上的任何人,機組人員除外

乘客服務費 Passenger Service Charge

是指澳洲航空向相關機場支付的航空收費的合理估計

政策 Policies

是指我們針對乘客及其行李承運特定方面制定的程序、規則及政策,當中部分涉及無人陪護的小童、殘疾乘客、乘客健康及承運動物(包括協助動物)。

澳航飛行常客獎勵 Qantas Frequent Flyer Award

是指按照澳航飛行常客計劃條款及細則兌換澳航積分並依其定義,來換取簽發的機票

澳航集團 Qantas Group

是指Qantas Airways Limited ABN 16 009 661 901、其附屬公司(無論法定或實益擁有)及相關法人團體(單指或合稱,視情況而定)

安全和安保收費 Safety and Security Charge

是指就澳洲境內的國內航班而言,對航空安保服務的綜合國家費用的合理估計。就所有其他航班而言,這是指支付航空安保服務收費的合理估計。

特別提款權 Special Drawing Rights(或 SDRs)

是指作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官方兌換單位的合成貨幣單位。(大致上,1 特別提款權約為 2.05 澳元或 2.22 新西蘭元,但此值會根據匯率而波動。)

重大更改 Significant Change

是指會對你或你的旅行計劃構成重大影響的更改

中途停留地點 Stopover

是指乘客在旅程的出發地及目的地之間,特意加入停留超過 24 小時的地點,而該地點有顯示於乘客的機票上

價目表 Tariff

是指我們向政府當局存檔的票價、票價規則、收費或承運條款

機票 Ticket

是指由我們或授權代理代表我們簽發的電子機票,並且包括所有條款、細則和通知

轉機 Transfer

是指一項服務轉至另一由相同或不同承運商提供的服務

過境 Transit

是指乘客抵達某個機場的時間少於24小時,而後繼續其旅程直至另一個目的地

取消訂閱功能Unsubscribe Function

指《2003年垃圾郵件法(聯邦)》所述的一項聲明,即個人或許可使用資訊中的電子地址發送取消訂閱訊息。

用語定義列表

3. 這些承運條款何時適用

3.1 承運條款的適用

除第1 條(重要條款)所列的情況外,本承運條款亦適用於任何當我們對你乘搭航班有法律責任的情況,如第3.5條(凌駕的法律、不一致和無效)及3.10條(包機營運)所規定。

3.2 承運基礎

若承運條款適用於乘客的承運,則亦須符合:

(a) 《澳洲消費者法》及《紐西蘭消費者法》及可能適用於我們提供的服務且與乘客相關的任何其他法例;

(b) 票價規則將視乎已選擇的機票類型及票價類型而定;

(c) 澳航飛行常客條款及細則,在已全部或部分透過兌換飛行常客積分獲得機票的情況下,包括獎勵兌換規則;

(d) 任何相關價目表;

(e) 公約、《1959年民航(承運商法律責任)法(聯邦)》和補充的國家立法、《1990年紐西蘭民航法》和適用於你的承運的任何其他法律;

(f) 就我們可能提供的任何產品或服務而言,公佈於我們網站或以其他方式知會你的與我們營運有關的任何一般指引或政策;及

(g) 我們的員工或我們的授權代理給予你的任何具體指示。

3.3 澳洲和紐西蘭的消費者保證及擔保

(a) 若干法定保證及擔保適用於向作為消費者的你提供的商品或服務。這些保證或擔保的性質和適用範圍將視具體情況而定。

(b) 在澳洲和紐西蘭,以下消費者保證可能適用於服務:

(i) 保證以應有的謹慎及專業提供服務;

(ii) 保證符合特定用途;及

(iii) 保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

(c) 如未能根據消費者保證而提供服務,你或許有權根據《澳洲消費者法》Opens in a new tab or window及╱或《紐西蘭消費者法》要求採取補救措施。更多資料請參閱《澳洲消費者法》Opens in a new tab or window

(d) 本承運條款中任何部分均不會免除或限制該等消費者法例的施行。本承運條款將在遵守任何法律(包括消費者法律)的必要範圍內進行解讀。

(e) 如我們提供的服務並非為一般個人、家庭或家居使用或消費的服務,則我們的責任僅限於再次提供服務,或支付再次提供服務的費用。

3.4 其他影響乘客的法律

消費者法和影響乘客的其他法律可能適用,這些法律可能影響權利和義務,在國際承運的情況下可能涉及其他國家的法律。

3.5 凌駕的法律、不一致和無效

(a) 本承運條款中任何部分均不會免除或限制相關法例的施行,包括《澳洲消費者法》Opens in a new tab or window、《紐西蘭消費者法》、《1959年民航(承運商法律責任)法(聯邦)》、《1990年紐西蘭民航法》或任何公約。

(b) 如本承運條款與適用於你的承運的任何價目表或法律不一致,則不適用。

(c) 如果這些承運條款的任何條款無效、違法或不可強制執行,其會被有效解讀至確保不是無效、違法或不可強制執行的所需程度,但如果無法做到,其會從這些承運條款中分離而其他條款保持有效。

3.6 不得變更

無僱員或其他人士獲授權變更這些承運條款中的任何條款。但是,這並不影響我們放棄任何票價規則或應付金額的權利。某一場合棄權並不構成任何其他場合均棄權。

3.7 條款凌駕

我們可能會公佈這些承運條款的概要或解釋,以便使乘客知悉其主要條件。這些承運條款的條款本身凌駕於任何概要。

3.8 條款優先於政策

若本承運條款的任何規定與我們政策的任何規定存在衝突,概以本承運條款為準。

3.9 免費或降價承運

本承運條款適用於贈送或優惠價承運,包括全部或部分透過兌換飛行常客積分獲得機票的情況。

3.10 包機營運

倘若是我們依據包機合約(租賃安排)履行的運載,本承運條款適用,除非我們在登機前得另行協商或通知乘客。

3.11 附加服務或其他運載形式

(a) 如果我們為你與第三方安排提供任何使用 QF 航空公司指定代碼的非航空運載服務,或我們簽發有關由第三方提供的運載或服務(非航空)的機票或憑證,例如預訂酒店或租用汽車,那麼我們僅作為第三方的代理人辦理上述事宜。第三方服務供應商的條款及細則將會適用及你應在購買前仔細檢查這些條款及細則。有關第三方的詳細資訊,請瀏覽qantas.com。

(b) 如果我們亦為你安排非航空公司運載服務,那麼我們的承運條款不適用於該運載。營運商的承運條款將會適用,你應在購買前仔細檢查這些條款及細則。有關第三方的詳細資訊,請瀏覽qantas.com。

3.12 錯誤和失誤

有時會出現錯誤,顯示不正確的票價。如果票價中有合理地明顯的錯誤或失誤,且你有機票及/或已確認預訂,我們可能會:

(a) 取消機票及/或預訂;

(b) 根據第14條(退款)為你提供退款;

(c) 以預訂時的正確票價為你出具新的機票;以及

(d) 如你接受報價並支付正確的票價,為你開具新的機票。

4. 一般條款

4.1 旅行準備

(a) 我們提供的服務或你的機票價中不含旅行諮詢服務費。你應負責為你旅行作出一切必要安排並確保符合你的旅行地的所有法例、法規和命令,如:

(i)    向相關大使館或領事館查詢你是否需要帶備護照、簽證或其他旅行證件、健康證明文件或後續旅行的證明;

(ii)    對於國際旅行,你的護照具有充分的有效性;

(iii)  取得該等文件;

(iv)   接受預防注射;及

(v)    了解你目的地及任何中途停留地點中,會危及你健康和安全的事宜(見第 4.2 條)。

(b) 即使我們為你旅行的上述任何事宜提供幫助,亦並不免除你對所有上述事宜的責任。

(c) 敬請垂註第15條(拒絕入境和罰款)條款。

4.2 目的地 – 乘客詢問

你應在出發前查詢有關你目的地任何當地的問題和狀況。旅遊建議可從多方取得,包括當地領事館和以下部門的網站: 澳洲外交貿易部Opens in a new tab or window新西蘭外交事務和貿易部Opens in a new tab or window,或美國領事事務局Opens in a new tab or window

4.3 旅遊保險

因為旅行涉及諸多風險,而我們對你的法律責任可能較為有限,及如果出現狀況,我們未必會彌補你的所有損失,因此建議你購買旅遊保險,為下列風險提供保障:

(a)  遺失機票;

(b)  旅行計劃的變更及取消旅程;

(c)  醫療或住院開支;

(d)  遣返費用;

(e)   個人傷亡;及

(f)   行李及其他物品延誤、損壞或遺失。

4.4 搭乘其他航空公司航班

4.4.1 代碼共用

(a) 我們與其他承運商有稱為「代碼共用」的安排。這表示即使你向我們預訂航班並持有註有航空公司指定代碼 QF 的航班,你乘搭的也可能是另一家承運商營運的客機。

(b) 如果此安排適用於你的航班,我們將在你預訂航班時告知你營運客機的承運商。

(c) 營運航班承運商的承運條款將適用於航班的所有操作和程序方面,例如接受行李、辦理登機手續和登機、拒絕和限制承運、機上行為,以及航班預定時間表、延誤和取消航班,這些可能與本承運條款不同。你應查詢營運承運商的要求,以確認:

(i) 重新確認及辦理登機手續;

(ii) 接受的行李類型;

(iii) 額外行李限額的費用;

(iv) 只在航班出發機場購買而沒有提前購買的額外行李限額;

(v) 航班變更時間表、延誤和取消;以及

(vi) 拒絕承運和拒絕登機。

(d) 你的行李限額根據你的行程及你的旅行中涉及的每間承運商釐定。若你已透過澳航直接預訂你的航班,則可在qantas.com上選擇你的航班,並繼續進入「Options」頁面查看你的行李額度。一旦預訂你的航班,你也可在Manage My Booking中選擇「View Allowances」查看你的行李額度。若你已透過旅行社進行預訂,請直接與之聯絡查詢你的行李額度。

4.4.2 聯航

我們與其他承運商做出的安排稱為「聯航」。如存在聯航,這意味著即使你已在本公司預訂航班,我們發給你的機票將為另一間承運商營運的航班,並使用該承運商的航空公司指定代碼。  在我們向你發出聯航機票的情況下,我們僅作為該承運商的代理行事。營運承運商的承運條款將適用於該航班,並可在該營運承運商的網站上查閱。

4.4.3 由美國出發的代碼共用或聯航航班

如屬由美國機場出發的代碼共用或聯航航班,則航班承運商的停機坪延誤應變計劃將適用於任何停機坪延誤(指飛機在美國任何機場地面的任何延誤,期間乘客不被允許下飛機)。

4.5 健康

4.5.4 你是否適宜搭飛機

(a) 航空旅行具有一些獨特的特點,乘客必須予以考慮以確保搭飛機是安全的。  如你有醫療狀況,你應該在預訂前、辦理登機手續前和登機前諮詢我們的網站,及酌情諮詢你的醫生。  你可能有必要填妥我們的搭乘航班健康證明表,並經你的醫生簽署。

(b) 如果我們未能信納你乘搭航班是安全的,或者如運載你或會對乘客或人員的安全或健康構成危險或存在風險,包括你提供的搭乘航班健康證明表並未令我們滿意,我們可能會拒絕運載你。

4.5.5公共衛生或醫療緊急情況

(a) 如果任何政府或世界衛生組織宣布公共衛生緊急情況,或者出現醫療緊急情況,我們可能會:

(i)      取消、轉飛或延遲任何航班;

(ii)    篩查乘客;

(iii)  要求乘客出示接種疫苗或接受疫苗注射(包括針對新型冠狀病毒 (COVID-19) 者)及/或陰性檢測結果(包括針對新型冠狀病毒 (COVID-19) 者)的有效證明;

(iv)   要求乘客出示健康文件;

(v)    要求乘客離開客機,或者拒絕運載乘客及其行李(如果有關乘客沒有提供有效的健康文件,包括新型冠狀病毒 (COVID-19) 疫苗接種證明文件);

(vi)   在客機機上隔離乘客並限制機上服務;

(vii) 通知相關當局,例如警方、衛生當局或機場保安;或

(viii)  執行我們認為必要的任何其他行動,從而為乘客、澳航集團職員以及承包商提供安全的環境。

(b) 你有責任遵守適用於你旅程的任何出入境政策、旅行和健康文件要求、政府檢疫限制或條件(包括逗留時間長度)。

(c) 在法例允許的範圍內,你同意支付:

(i)       與遵守此等政策、限制和條件相關的任何費用或開支,並且

(ii)    按要求向我們支付我們代表你合理產生的任何費用或開支。

(d) 即使我們為你旅程的上述任何事宜提供協助或指引,但仍不會免除你對上述事宜的個人責任。

4.5.6深靜脈栓塞 (DVT)

(a) 某些研究得出結論,長時間靜止不動可能在下肢形成血液凝塊,或稱深靜脈栓塞 (DVT)。如果你感覺你可能有深靜脈栓塞 (DVT) 或其他健康問題的風險,我們建議你在旅行前諮詢你的醫生。有關健康問題的資訊可通過下列途徑找到:

(i)      網站上飛行健康 (Your health inflight) 的章節;

(ii)    我們的機上雜誌《Qantas The Spirit of Australia》內的機上資訊頁面;或

(iii)  我們客機上的機上娛樂系統。

4.5.7 懷孕

如果你已懷孕,便必須遵守以下各項預防措施。

(a) 如在懷孕後首28 週出行:你需要帶備一份由註冊執業醫生或註冊助產士發出的證明或信函,當中需確實列明:

(i)      你的預產期

(ii)    你懷有一胎或多胞胎;及

(iii)  你在懷孕同時並無出現併發症。

(b) 如航程為四小時或以上:

(i)      如在懷孕同時並無出現併發症,懷有一胎者在懷孕第 36 週結束前皆可乘搭,而懷有多胞胎者(例如懷有雙胞胎)則在懷孕第 32 週結束前可乘搭;及

(ii)    如你在懷孕同時出現併發症,則必須提供醫療證明

(c) 如航程少於四小時:

(i)      如在懷孕同時並無出現併發症,懷有一胎者在懷孕第 40 週結束前皆可乘搭,而懷有多胞胎者(例如懷有雙胞胎)則在懷孕第 36 週結束前可乘搭;及

(ii)    如你在懷孕同時出現併發症,則必須提供醫療證明。

(d) 如你希望在生產後七日內乘搭航班:

(i)      你將必須提供經由你的醫生簽署的搭乘航班健康證明表;及

(ii)    出生 48 小時的嬰兒無法乘搭航班,而出生三至七日的嬰兒如需乘搭航班則需提供經由你的醫生簽署的搭乘航班健康證明表。

(e) 請注意:

(i)      我們對於在你懷孕期間任何特定時點旅行的安全性不作任何陳述。請務必先徵求你執業醫生的意見。上述提及的期限僅為最低要求。

(ii)    部分國家對非該國的懷孕婦女入境設有限制。請在旅行前,向相關大使館或領事館查詢,以確定任何其他限制。

4.6 急性過敏

(a) 我們無法在飛機上提供無過敏環境,包括無花生環境,因為我們無法阻止其他乘客攜帶花生、花生零食和其他過敏原上飛機。

(b) 我們的機組人員沒有接受過使用腎上腺素或其他藥物的培訓。

(c) 你有責任在隨身行李中攜帶旅途中所需的醫療用品。

4.7 個人資料

(a) 我們收集有關你的個人資料(必要時包括健康資訊)是為了向你提供產品和服務、就你的旅行安排聯絡你和處理你的旅行安排、方便你參與澳洲航空和其他組織的顧客忠誠計劃、為我們及我們的部分業務夥伴的產品及服務進行營銷活動和市場調查,以及為了出入境和海關管制、保安、安全、行政和法律等目的。

(b) 我們可能向你、經手或更新你的預訂或在其他方面代表你與我們聯絡的人、向我們的關聯法人團體、向我們的服務供應商及向移民、海關及邊境安全及其他監管當局收集你的個人資訊。根據政府法規或法例,你可能需要向我們提供特定的個人資料,包括容許你前往其他國家的資訊,或在發生意外事故時我們能夠通知到家屬的資訊。

(c) 如果不提供個人資訊,我們可能無法提供所要求的服務。

(d) 就上文概述目的,你承認我們可能保留你的個人資料並將其披露給:

(i)      我們的關聯公司、其他承運商、旅行服務供應商及向我們提供服務的組織(如地勤處理及其他旅程相關服務、聯絡中心營運、市場調查研究及市場推廣活動,收取佣金以及投訴或保安事故調查相關服務);

(ii)    你的僱主,如果你乃根據你僱主與我們簽訂的企業旅行協定而獲得機票旅行。我們向你的僱主披露的資料或包括你的旅程詳情,以及任何與你旅程有關的資料(如事故報告);及

(iii)  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卡公司、各種執法機關、監管機構和世界各地的政府,為了保安、海關、應急、公共衛生和出入境目的披露你的個人資料。

(e) 上述各方可能位於境外,包括你透過我們或我們的合作航空公司到達或途經的任何國家。

(f) 更多詳情請參閱我們的《私隱聲明。其載有有關上文所述及你如何查看及更正你的個人資訊的更多資訊。你可致函澳航客戶服務部(地址:10 Bourke Road, Mascot NSW 2020, Australia)聯絡我們。

4.8 營銷通訊

(a) 你可以點擊電子郵件中的取消訂閱或瀏覽qantas.com,取消訂閱營銷通訊(包括航班優惠)。

(b) 但是,我們必須能夠向你發送一些服務資訊,以及我們希望向你發送有關你的預訂的相關資訊,以提升我們提供的服務。例如,這些資訊包括與你的航班有關的資訊、與你的預訂、你購買產品有關的資訊以及與你的航班包含項目或增加項目有關的資訊(如座位選擇或行李選項)。當你根據本承運條款進行預訂時,你同意我們向你發送與該預訂相關的資訊。

(c) 在下列情況下,我們可能選擇在與你的通訊中不包含取消訂閱功能:

(i) 該通訊涉及或附屬於:

• 我們或第三方已經或獲准向你提供或給予的產品或服務(例如,航班升艙優惠或優惠券);或

• 你已選擇接收或參與的產品、服務、福利或其他事項,包括資訊(例如競賽或促銷),

在各種情況下,均與根據本承運條款提供的貨品或服務例如航班有關;以及

(ii) 通訊的主要目的不是要約提供、宣傳或推廣新商品或服務(第(c)段所述的任何商品或服務除外)或此類新商品或服務的供應商或潛在供應商。

5. 預訂

5.1 航班預訂

(a) 經我們或授權代理記錄為接受和確認後完成航班預訂。

(b)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將對你的預訂提供電子確認。

(c) 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如果你不是通過澳航作出乘搭澳航的安排,我們對你可能會招致的任何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5.2 特定的機位預訂

唯有你持有的機票在特定的日期及航班上、特定的服務級別中有特定的機位預訂,才獲准乘搭航班。

5.3 出票時間

預訂後,你或代表你的人必須在我們或授權代理通知的指定出票時間之前,支付機票費用。該指定時間或會是預訂之時或其後時間。如果在指定出票時間或之前我們或你向其購買機票的授權代理沒有收到機票款項,或收到款項卻在稍後被撤回,我們將會取消你的預訂。

5.4 票價規則和預訂更改

(a) 我們設有適用不同票價規則和不同定價的不同票價類型可供選擇。你的預訂應該以你選擇的票價類型所適用的票價規則為準。這些規則會在訂票時提供。

(b) 票價規則中的資訊會包括該票價的機票可否更改或取消。請注意可能適用的任何變更手續費或限制。進一步的資訊請在此查閱。

(c) 澳洲航空或會不時提高票價規則所訂的相關收費及費用(包括乘客服務收費及安全和安保收費)。我們會於更改前至少一個月更新票價規則,以作通知。更新不影響已有預訂。

(d) 然而,如果你變更你的現有預訂,包括你的票價類型,則新的票價規則和費用可能適用於該等變更。你將在你的預訂發生變更時獲告知適用的票價規則。

5.5 如果你遲到或沒有乘搭航班

(a) 如果你沒有現身或錯過你的航班,你的預訂可能被取消,且你需要查看票價規則。

(b) 如果你事先根據你的票價規則中規定的時限通知我們你將不乘搭該航班,我們將不會取消你機票上的任何後續航班預訂。

5.6 座位選擇和分配

(a) 雖然我們會嘗試滿足你的座位需要或選擇,但我們不保證可安排任何特定座位。

(b) 即使你已登機,我們仍可能因為操作、安全或安保原因,需要隨時更改你的座位。

5.7 座位降級

(a) 如果我們因任何原故請你降級你預訂旅行的座位等級,我們將根據你的選擇:

(i)      向你退回適當的票價差額(或如你使用了澳航飛行常客獎勵搭乘航班,退回適當的澳航積分);或

(ii)    安排你乘搭我們服務中的另一合理可乘航班,座位等級為你的機票中所顯示者。

(b) 這並不影響你根據任何公約或法例(如《澳洲消費者法》Opens in a new tab or window、《紐西蘭消費者法》及╱或《1990年紐西蘭民航法》)享有的任何權利。

(c) 此外,在座位降級的情況下,你亦或許根據相關司法管轄區的乘客法或消費者法享有權利。

5.8 特別協助

(a) 澳航為具有有限行動能力及其他特殊需求的乘客提供多種協助。有關該協助的資訊可參閱 qantas.com/au/en/travel-info/specific-needs.html。

(b) 如果你因以下原因需要特定協助:

(i)      患病

(ii)    行動受限

(iii)  有服務動物陪同

(iv)   懷孕

(v)    需要特別協助,或

(vi)   你的子女將在無人陪護的情況下搭乘航班

(c) 我們不會拒載你(或你獨自成行的子女),但你須:

(i)      與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作事先安排

(ii)    遵守我們或會提出的任何合理要求;及

(iii)  得我們同意提供特別協助。

5.9 特別餐膳

(a) 如果你在預訂時要求提供特別餐膳或宗教餐膳,而所選航班亦有提供這些特別餐膳,則我們會嘗試確保其得以提供。然而,我們並不保證能供應你所要求的特別餐膳。

(b) 如需小童膳食,必須在預定時或透過Manage Booking提出,小童機票不會自動附帶小童膳食。特定航班提供針對2至11歲小童的膳食。針對嬰幼兒的膳食必須由陪護的成人提供。

6. 票價

6.1 票價包括什麼

你機票的票價包括你在以下兩地之間的航班和行李限額:

(a)     由你機票上註明的出發地機場;及

(b)    至你機票上註明的目的地機場。

6.2 票價不包括

你機票的票價不包括你在一個機場與另一機場之間,或機場與任何其他地方之間的地面交通。我們將盡合理所能,按照我們所公佈的預定時間表營運航班。但是,我們不能保證航班時間,並且它們不構成你與我們訂立的運載合約的組成部分。

6.3 由你作出的取消

如果你取消你的航班,部分票價類型可能不能退款或僅可作部分退款。請選擇最適合你需要的票價並考慮投保旅遊保險為你需要取消預訂的情況提供保障。

根據美國運輸部的規定,在美國購買機票乘搭澳洲航空的客戶,如於行程首趟航班預定出發時間的一星期或以前購買機票,或許可於出票 24 小時內免費取消預訂,機票亦可獲免費退款。

6.4 貨幣

你必須以簽發機票所在國的貨幣支付票價,包括任何稅款、收費和承運商費用,澳航可能決定接受以另一種貨幣支付。

6.5 第三方收費和稅款

你可能被要求向第三方直接支付額外的收費、費用或稅款。例如:可能會在國際機場直接向你徵收機場離境費或簽證費。該金額不會在你的澳航機票上標明並需要由你支付給相關第三方。

7. 機票

7.1 機票不可轉讓

(a) 除非法例或適用的票價規則另有規定,否則機票不得轉讓予其他人。

(b) 如果其他人出示你的機票旅行且被我們發現該人並非你本人,我們會拒載此人。

(c) 但是,如果我們在合理行事下沒有發現該人不是你本人而結果運載了此人或給其退款,我們將:

(i)      沒有義務為你補發機票;及

(ii)    免除所有及任何向你退款的責任。

7.2 機票有效期

除非票價規則另有說明,你的機票在旅程出發日期計起 12 個月內有效,或如沒有使用機票的任何部分,有效期則為首次簽發機票日期後的 12 個月。

7.3 延長有效期

(a) 如你因以下原因未能以你有效的機票旅行:

(i)      我們取消你的航班

(ii)    我們延誤你的航班,導致你需取消行程

(iii)  我們省略了預定停留地點,而此地點為你的出發地、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點

(iv)   我們令你錯過轉乘接駁的另一班澳航航班;或

(v)    我們未能提供已確認的機位,

在上述情況下,我們會延長你機票的有效期,讓你得以乘搭下一班可乘航班。此外,你或許可以根據第14 條(退款)所訂而要求退款。而你亦或許可以同時有權根據適用法律,包括《澳洲消費者法》Opens in a new tab or window、《紐西蘭消費者法》或《1990年紐西蘭民航法》獲得退款。

(b) 如你因患病而被拒乘搭你已出票的航班,則我們或會視乎情況而將你機票的有效期延長最多三個月,以讓你得以乘搭航班。我們將要求你提供有關情況的證明,例如醫療證明。

(c) 如果你預訂中的旅行同伴死亡,我們可能決定採取下列其中一項或所有兩項措施:

(i)      不強制要求你符合適用於你機票的最短停留期限條件;及╱或

(ii)    將你機票的有效期延長至死亡日期後最多 45 日。

我們或會請你提供證明,例如有效的死亡證。

7.4 你無法控制的事件

如果你已以某一票價購買機票乘搭我們的航班,而:

(a)     你的旅行為私人性質而非商務性質

(b)    你因你無法控制的事件而導致無法乘搭航班,及

(c)     你機票的票價不能作全部或部分退款,

我們將把票價不可退還的部分折算為你將來選乘我們服務的抵免,但你必須:

(i)      持有完全未使用的機票

(ii)    已迅速就此項你無法控制的事件而通知我們,及

(iii)  就此項你無法控制的事件而向我們提出充分證明。

抵免可供你在原有機票日期的未來 12 個月內選擇我們出行時使用。我們或會收取合理的服務費。

7.5 你的旅程先後次序

(a) 你為機票所付票價乃按照你機票上所示的旅程順序從出發地點,經由任何協商的停留地點至最終目的地而計算。

(b) 旅行展開後,如你不希望以該順序繼續旅程,便必須支付任何相關費用、稅款及票價調整的差額。機票會以新的票價重新簽發,而該票價為於修訂行程的原本購買日期當天,相關艙等所適用的完全無限制票價。

(c) 或者,你亦或許可以在機票原本簽發日期後 12 個月內,要求就你機票的未使用部分退款。獲退款的金額(如有)將為已付票價與應為修訂行程支付之完全無限制票價的差額。任何相關的更改費及服務費亦會從有關金額扣除。

(d) 如果你希望在旅程展開前更改旅程順序,並且在你的票價規則允許有關更改,你或許可要求重新計算票價並重新簽發機票,在此情況下任何相關費用及票價差額須被支付。

7.6 你購自意大利機票的搭乘航班順序:

(a) 如去程航班(或去程或回程航班之其中一部分)的機票因任何原因未有使用,則你可能必須在以下時限內聯絡我們意大利的辦事處,方會接受要求,維持下一部分或後續段節機票的有效期。欲聯絡我們意大利的辦事處,可於當地時間星期一至五上午 9:00 至下午 5:00 致電:+39 06 6992 1553 (或會收費),或致電一星期 7 日全天候運作的 +41 44 511 1237 (或會收費),或電郵至:qantasitaly@mindpearl.com,時限如下:

(i)      未有乘搭航班的預定出發時間起計 24 小時內;或

(ii)    如後續航班預定於未有乘搭航班的 24 小時內出發,便必須於該接續航班出發前至少 2 小時讓我們知悉有關要求。

我們會為經修改的行程簽發新的電子機票,以讓你繼續行程。

如你於上述時限以外聯絡我們,而有關後續部分/接連段節仍有座位,我們將有權要求你支付先前所購機票價格,與在為所修改行程重新簽發機票時,相同艙等/客艙中可選的最高票價之間的差額,除非原有機票所適用的票價規則對你更為有利。

8. 行李

8.1 行李限額

(a) 你或許可以免費攜帶不超過就票價類型指定及於Manage Booking所示限制的行李。

(b) 若你已透過旅行社進行預訂,必須與之聯絡查詢你的行李限額。

(c) 隨身行李及託運行李的當前限額,包括任何一件行李的重量可在此處查閱。

(d) 我們可能不時變更行李限額。然而,任何變更概不會影響現有預訂,並將僅適用於在變更生效日期之後作出的未來預訂。

(e) 我們將透過在我們的網站qantas.com/au/en/travel-info/baggage.html作出的更新或法律規定的通知,就任何變更發出至少一個月的通知。

8.2 額外行李

(a) 若你選擇的航班提供該服務,你或許可在預訂時預先購買、及最遲至你的航班出發前3小時透過Manage Booking購買額外行李額度,前提是你尚未辦理登機手續。

(b) 適用的額外行李額度費將是你購買任何額外行李額度時所公佈者。

8.3 在機場的超額行李

(a) 如果你超出你的行李額度,可能會被收取超額行李費。

(b) 超額行李的運載受可用空間及任何單件託運行李限制所制約。如果你攜帶超額行李前往辦理登機手續,我們或許可:

(i)       拒絕該超額行李;或

(ii)    承運該行李並要求你在登機前支付超額行李費及(對於適用航線,視乎物品重量而定)超重行李費。

(c) 超額行李及超重行李費的當前費率可在此處查閱。

(d) 超額行李費及超重行李費可能發生變更,並將適用於變更生效日期之後的未來搭乘航班,即使你的預訂是在變更生效日期之前作出。

(e) 我們可能需要在隨後的航班中運載你的超額行李。

(f) 如果我們決定運載你的超額行李但決定不就你的部分或所有超額行李收取費用或超重行李費,這不表示在你為你的行程中的任何其他航班辦理登機手續時不會被收取費用或超重行李費。

(g) 其他承運商亦可能根據其適用的承運條款就超額行李收取不同的費用及收費。

(h) 我們將透過在我們的網站更新本頁面或法律規定的通知,就任何變更發出至少一個月的通知。

8.4 違禁物品

(a) 我們不會運載,同時你也不可在行李中包含或用其他方法嘗試攜帶下表列出的違禁物品登機:

(i)    任何相關法例禁止任何客機運載的物品;

(ii)    槍械(例外見第 8.5 條)及任何類型的武器,包括但不限於刀具、刀片或銳利物品(例外見第 8.7 條)

(iii)  你的機票上列為危險品的物品

(iv)   有可能危及客機或機上人士的物品,或會造成危險的物品。欲了解更多資訊,請查閱國際民航組織 (ICAO) 的《危險品安全空運技術指令》 ,以及國際航空運輸協會 (IATA) 的《危險品規例手冊》。

(v)    因其具危險性或不安全,而令我們合理地決定不適合承運的物品;或

(vi)   動物(服務動物或第 8.8 條所訂情況除外)。

(b) 如果我們發現你攜帶違禁物品,我們可能根據情況採取任何適當和合理的措施,包括對該物品予以處置。

(c) 如果將任何違禁物品攜帶上機,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我們對其所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壞概不負責,基於我們過錯者另作別論。

8.5 槍械

(a)     我們可能同意但非有義務在託運行李運載體育用槍械和彈藥。

(b)     如果我們運載,這些物品必須按照所有適用法例和法規包裝妥當。

(c)     要求運載體育用槍械和彈藥的申請必須在預期出發日最少兩個工作日之前透過我們的網站提交。

8.6 託運行李的限制

(a) 託運行李中不得包含下列物品:

(i)      易碎、脆弱或易腐物品;

(ii)    電腦;

(iii)  具特殊價值的物品,例如金錢、珠寶、貴金屬、銀器;

(iv)   可流通票據、股票、證券或其他有價值文件;

(v)    相機;

(vi)   個人電子儀器,包括光碟;或

(vii) 商業產品或商業文件,或護照及其他旅行證件。

(b) 如果攜帶的物品違反了本承運條款,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我們將對就該物品的任何損壞、損失或損毀提起的任何申索使用一切可用的抗辯。

8.7 隨身行李的限制

(a) 部分物品無法攜帶至客機機艙內。包括:

(i)       武器,

(ii)    束縛設備,

(iii)  刀具及利器或剪切工具如剪刀及螺絲起子;及

(iv)   及部分運動用品如球板及球桿。

(b) 違禁物品或會根據你登機的地點而有所不同,請於旅行前先向我們或你的授權代理查詢。

(c) 你或可以託運行李的形式攜帶部分上述物品(惟請參閱第 8.3 條)。

(d) 如你試圖將違禁物品放入隨身行李中,我們或會將其取走。

(e) 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於我們拒絕作為隨身行李運載,以及沒有作為託運行李運載的物品,我們概不負責。

(f) 你須為你本人保管或控制的個人物品負責。

8.8 寵物

(a)  服務犬除外(參見第8.9條),寵物乘搭航班預訂必須直接透過Qantas Freight進行。

(b) 如果你即將進行國內或國際旅行:

(i)      你必須在預訂時知會我們你希望攜帶你的寵物一起同行。部分機場將要求以貨運形式運載你的寵物,亦有部分機場容許以託運行李形式運載;

(ii)    如我們同意可能以託運行李形式運載你的寵物,你必須為其準備適當的籠子及食物。如你未能作如此安排,我們或會決定拒絕運載你的寵物;

(iii)  我們或會要求你支付超額行李費(參見第8.3條);

(iv)   你必須帶備有效的健康及檢疫證明;入境、過境及出境許可;及任何相關法例、法規或法令規定的任何其他文件

(v)    如你沒有上述文件,而導致我們支付或承受任何罰款、費用、收費、損失或責任,你必須就此作出賠償;

(vi)   就機場或監管機構對你寵物所作的任何行動,我們概不承擔責任;及

(vii) 如動物受傷、遭遺失、患病或死亡,除非其乃因我們疏忽之過或適用法例另有訂明,否則我們概不負責。

(c) 你寵物的運載可能受制於我們指定的附加條件。

8.9 服務犬

(a) 對於攜帶服務犬乘搭航班,你必須在乘搭航班至少14日前向我們發出通知,以便作出妥善的安排。

(b) 服務犬的運載適用特殊條款,該等條款可在我們的網站查閱。

8.10 搜查

(a) 澳航、政府或機場人員或其代表可能會:

(i)      要求你接受衣物及身體搜查

(ii)    要求你讓行李接受搜查或檢查,及

(iii)  在不論你是否在場的情況下,搜查或檢查你的行李。

(b) 根據搜查結果,或如果你拒絕我們搜查你本人或你的行李,我們可能拒載你和你的行李,並且如有需要,可能會將你的行李交給政府或機場人員。

(c) 除非公約或其他適用法例另有規定,如果搜查、檢查或 X 光線檢查對你或你的行李造成損害,我們對造成的損害概不負責,因我們的疏忽所造成者另作別論。

9. 辦理登機手續

9.1 Before Departure

(a) 你必須確保帶齊你的機票或境內旅行的預訂參考編號、身份證明、所有必要的旅行證件以及旅行時需要的任何其他東西。

(b) 乘搭國際航程者,將須帶備護照。如你的航班為國際航班的國內航段,並從國際客運大樓出發,或亦須帶備附有照片的身份證明。

(c)乘搭國內航程者,必須應要求出示身份證明,例如你的駕駛執照、澳航飛行常客或澳航俱樂部會員證,或用作購買你機票的信用卡。

9.2 辦理登機手續截止時間

(a)   辦理登機手續的截止時間適用,並可能會被嚴格執行。

(b)   辦理登機手續截止時間載於你的機票並可在我們的網站查閱。

(c)   你不得在辦理登機手續的截止時間之後辦理登機手續。

(d)   你不得在登機閘口辦理登機手續。

(e)   如果並非因我們的過錯,你未能在辦理登機手續的截止時間之前辦理登機手續,或者你抵達時沒有攜帶你的機票或登機證以及所有必要的旅行證件,你可能不被允許旅行,及視乎你的票價類型而定,你的機票可能被取消,或者你可能必須支付服務費以重新預訂航班。這並不影響你根據任何公約或法例(如《澳洲消費者法》Opens in a new tab or window、《紐西蘭消費者法》及╱或《1990年紐西蘭民航法》)享有的任何權利。

9.3 登機的截止時間

(a) 為讓你的航班準時起飛,請確保你在規定時間或航班開始登機時抵達登機閘口。

(b) 登機時請務必攜帶你的機票或登機證以及所有必要的旅行證件。

(c) 如果並非由於我們的過錯而導致你未能及時抵達登機閘口,或者沒有攜帶你的機票或登機證及所有必要的旅行證件,你可能不被允許乘搭航班,及視乎你的票價類型而定,你的機票可能被取消,或者你可能必須支付服務費以重新預訂航班。這並不影響你根據任何公約或法例(如《澳洲消費者法》Opens in a new tab or window、《紐西蘭消費者法》及╱或《1990年紐西蘭民航法》)享有的任何權利。

9.4 登機證及行李收據

當你已為你的航班辦理登機手續及登記任何託運行李後,請保留你的登機證及行李收據,直至完成旅程為止。

10. 航班預定時間表、延誤或取消航班

10.1 我們對航班預定時間表所作的更改或取消

10.1.1 預定時間表不予保證

我們將盡合理所能,按照我們所公佈的預定時間表營運航班。但是,我們不能保證航班時間,並且它們不構成你與我們訂立的運載合約的組成部分。

10.1.2 更改航班

(a) 在我們接受你的預訂之前,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會告訴你航班預定出發時間,這一時間亦會註明在你的機票上。

(b) 我們可能需要在向你發送機票後更改你航班預定出發的時間。如果你向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提供了聯絡資料,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將盡合理所能通知你任何更改資料。

(c) 在你乘搭航班之前,應核對確保你的航班時間沒有更改。  你亦應核對在機場公佈的航班出發和抵達資訊。

(d) 如果我們告知你你的航班發生變更,或你未核對航班出發及抵達資訊,我們將不就你可能蒙受的損失承擔責任,但不影響你在任何公約或法例項下可能享有的任何權利,例如《澳洲消費者法》Opens in a new tab or window、《紐西蘭消費者法》及/或《1990年紐西蘭民航法》。

10.2重大更改

在你購買機票之後,如果因為我們可控制的事件而導致我們對你的航班作出重大更改,除了你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我們將作以下安排:

(a)     免費為你重新預訂,我們前往你所訂目的地的下一班可乘航班(或航班組合);

(b)    或根據你的選擇由我們退還適用的票價費用;

(c)     如你選擇繼續旅程,而預定旅行日當天有重大更改,導致你在出發機場延誤,我們會向你提供餐膳或便餐券(或如我們未有提供餐券,則會向你償付合理的餐膳或便餐費用);或

(d)    如旅程延誤超過一晚,而你已展開了預訂的旅程(即你正身在「外地」機場),我們會盡合理所能,協助你尋找住宿,或如我們未有提供住宿,則向你償付合理的住宿費用。

你亦或許有權根據《澳洲消費者法》Opens in a new tab or window、《紐西蘭消費者法》、公約及/或《1990年紐西蘭民航法》要求採取補救措施。

除本承運條款、公約或任何適用法例(例如《澳洲消費者法》Opens in a new tab or window、《紐西蘭消費者法》及/或《1990年紐西蘭民航法》)有所規定外,我們概不承擔你因時間更改或取消而可能產生的任何費用或開支。

10.3 終止航線

如因我們停止營運某一航線,而導致你所購機票的航班取消,我們將作以下安排:

(a)     安排你乘搭我們下一班可乘航班,以循不同航線前往相同目的地(如有),如接駁服務亦由我們提供,則同時安排你乘搭下一班可乘的接駁航班;或

(b)    或根據你的選擇由我們退還適用的票價費用。

你亦或許有權根據《澳洲消費者法》Opens in a new tab or window、《紐西蘭消費者法》、公約及/或《1990年紐西蘭民航法》要求採取補救措施。

10.4 由於我們無法控制的事件而導致航班延誤或取消

如果因為我們無法控制的事件而導致我們對你的航班作出重大更改,無論你是否已辦理登機手續,我們將作以下安排:

(a)     盡合理所能免費為你重新預訂我們的下一班可乘航班;或

(b)    或如你不接受我們為你重新預訂的航班,我們將退還適用的票價費用。

你亦或許有權根據 《澳洲消費者法》Opens in a new tab or window、《紐西蘭消費者法》、公約及/或《1990年紐西蘭民航法》要求採取補救措施。

除非適用法例(例如《澳洲消費者法》Opens in a new tab or window、《紐西蘭消費者法》、公約及/或《1990年紐西蘭民航法》)另有規定,我們概不承擔你因航班延誤或取消而可能產生的任何費用或開支。

10.5 超額預訂航班 - 拒絕登機補償

如你因航班超額預訂而被拒絕登機,而你:

(a) 擁有有效機票,

(b) 已遵守辦理登機手續的截止時間,及

(c) 符合本承運條款中規定的所有相關旅行要求,

我們將:

(i)                 為你安排下一班航班的座位;或

(ii)              如你可能選擇不乘坐(i)中提供的下一航班,則退還機票未使用部分的費用;

並根據任何適用法例的規定(如《澳洲消費者法》Opens in a new tab or window、《紐西蘭消費者法》、《1990年紐西蘭民航法》及╱或公約(據此你或許有權要求採取補救措施))或根據我們的政策(如無適用法例),向你提供照顧和幫助。你獲得的照護和協助將取決於發生拒絕登機事件的司法管轄區。

11. 拒絕運載

11.1 一般情況

即使你有機票並已確認預訂,如果發生或我們合理地認為會發生下列任何情形時,我們可能會取消你的機票或拒絕運載你和你的行李:

(a)     如運載你和你的行李或會對客機安全或機上任何人士的安全或健康構成危險或威脅;

(b)    如果你以恐嚇、辱罵、暴力、騷擾、侮辱或具侵略性方式向航空公司職員、承包商或其他客戶行事;

(c)     如果運載你或你的行李或會嚴重影響機上任何人士的舒適;

(d)    如果運載你將違反你前往或離開的國家/地區或州的政府法例、法規、法令或出入境指令, 或者我們合理地相信你將不會獲准進入你前往的國家/地區或州;

(e)     如果政府機構、機關或監管機構指示我們拒載你;

(f)      因為你本人拒絕或拒絕讓行李接受安保檢查;

(g)    因為你似乎沒有所有必要的文件, 包括進入你前往的國家/地區或州的必要文件;

(h)    如果你未能遵守任何適用法例、規則、法規、法令或本承運條款;

(i)      如果你未能於辦理登機手續截止時間前辦妥登機手續,或未能準時抵達登機閘口;

(j)      因為你未遵守航空公司職員或承包商的安全或安保指示;

(k)    因為你不符合我們的健康狀況要求;

(l)      因為你不會或無法出示適用於整個旅程的有效旅行或健康文件(如屬澳洲航空要求,包括新型冠狀病毒 (COVID-19) 疫苗接種狀況及/或新型冠狀病毒 (COVID-19) 陰性檢測結果的有效證明);

(m)   因為你要求特定協助,但並未與我們就此作事先安排;

(n)    如果你喝醉酒,或正受到酒精或藥物影響;

(o)    如果你或我們合理認為你非法持有藥品;

(p)    如果你的精神或身體狀況對你本人、客機或機上任何人士構成危險或威脅;

(q)    如果你在機場、出發期間、辦理登機手續或登機過程中,或在客機機上觸犯刑事罪行;

(r)      如果你蓄意干擾航空公司職員或承包商履行其職務

(s)     如果你對客機或機上任何人士構成危險;

(t)      如果你故意破壞我們的財產;

(u)    如果你曾作出恐嚇;

(v)    因為你在機場或之前的航班作出不當行為,而我們有理由相信有關行為或會再次出現;

(w)   因為你未能證明你與你欲以之旅行的機票上所註明的人為同一人;

(x)    因為你在未得我們同意的情況下,試圖不按你機票的旅程順序使用航段;

(y)    如果你於乘搭航班期間銷毀你的旅行證件;

(z)     如果你拒絕讓我們複印你的旅行證件;

(aa)  如果你拒絕在我們要求時向我們的地勤人員或客機機組人員提供或出示你的旅行證件或進入某個州或國家/地區時需要的任何文件;

(bb) 如果我們合理相信你在作為某國家過境乘客的情況下,會要求該國政府機關許可你入境;或

(cc)  因為我們並未收到你的機票付款;

(dd) 因為你的機票:

(i)      已報失或報稱被盜;

(ii)    已經轉讓;

(iii)  乃循非法途徑取得或在違反任何相關澳航條款及細則的情況下取得;

(iv)   乃從我們或授權代理以外者取得;

(v)    當中包含非由我們或授權代理所作的改動;

(vi)   遭損壞、撕毀、破損或經其他方式破壞;或

(vii) 為贋品或無效的機票。

如果有本第 11.1 條下的任何情況發生,我們可能會要求你離開客機,即使你已經登機,且對此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我們可能取消機票上的任何後續航班。

11.2 拒絕運載通知

如果我們已以書面形式通知你,我們將不會向你提供我們的運輸服務,那麼我們將有權拒絕運載你和你的行李。該通知詳細列明其適用期間的詳細情況並將要求你不要購買機票、或要求、允許任何人代為之。如果你試圖在通知生效期間乘搭,我們將拒絕提供運載,而你有權得到扣除我們合理的行政費後的退票款項。

12. 飛行期間的行為

12.1 遵守指示

為使乘客得到最大範圍的舒適、安全及安全保障,你在機上必須遵守以下規定以及你的航班上任何機組人員作出的所有其他合理的指示:

(a)     機組人員作出的任何合理的指示;

(b)    將隨身行李放置於你前方座位之下,或頭頂的置物櫃中;

(c)     開啟頭頂的置物櫃時請小心,因隨身行李或會於飛行途中移動;

(d)    坐在座位時保持安全帶扣好;

(e)     遇上氣流時留在座位,並扣緊安全帶;

(f)      按指示留在座位,尤其當客機正在停機坪移動時;

(g)    如我們的機組人員提出要求,不運行、使用任何電子設備或為其充電,包括但不限於手機、筆記本電腦、錄音錄影機、收音機、光碟機、電子遊戲機、鐳射產品或傳輸設備,可能干擾航班的遙距或無線電控制玩具。如果你未遵守我們的要求,我們可能扣留有關設備直至航班結束。允許使用助聽器及心臟起搏器;

(h)    切勿吸煙或吸電子煙;

(i)      切勿使用電子煙或為電子煙充電;

(j)      如飲用酒類飲品,請僅飲用適量分量,並只飲用我們在你航班的機上酒吧服務所提供的酒類飲品;

(k)    按指示使用嬰兒及小童制約設備;

(l)      在為澳航集團員工、承包商或其他客戶錄影或拍照之前徵得同意;

(m)   按指示的時間及方式使用電子設備(不包括助聽器及心臟起搏器),如未遵守指示,我們可能扣留相關設備;

(n)    切勿作出其他乘客或會合理反對的行為;及

(o)    如機組人員在合理行事的情況下有所要求,你必須將你的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交予他們作妥善保管,直至飛行結束為止。

12.2 乘客的管制

我們將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持所有乘客的舒適、安全及安保。如果我們合理認為必要,我們可能在任何航班上限制你的行動、要求你離開客機並拒絕你繼續使用以後的運載服務,比如你:

(a)     作出的行為會危害客機或機上任何人士或財產的安全;

(b)    妨礙或不遵守任何機組人員的任何指示;

(c)     作出其他乘客或會合理反對的行為;

(d)    在機組人員於機上履行其職務時對其作出干擾;或

(e)     破壞或干擾客機或其儀器。

12.3 因不可接受的行為而導致的改道繞行費用

如果因你未能遵守本承運條款,或進行第 12.2 條所述之行為,令我們需將飛機改道繞行至非預定的目的地,你必須向我們支付合理的改道繞行費用。

12.4 因不可接受的行為而導致的費用

如果因為你未遵守本承運條款所載的規定或因為你在第12.2條所述的行為,而我們在任何時候被勒令支付任何罰款或罰金,或招致任何開支、費用、損失或損害(簡稱「損失」),你必須向我們償付所有損失,以及所有法律費用和其他合理產生的開支,包括但不限於:

(a) 維修或置換因你的行為或任何制服、限制或驅逐你的措施而損壞的財產,包括行李;

(b) 你的不可接受的行為造成或助成的任何人員或客戶的任何損害,包括人身傷亡;

(c) 在我們被要求改道繞行至計劃外的目的地的情況下的改道繞行費用;

(d) 對澳航集團員工、承包商或客戶的延誤補償;及

(e) 不可接受的行為助成的任何其他損失、費用或損害。

12.5 禁止吸煙

在任何客機、澳洲機場客運大樓或停機坪上均禁止吸煙、吸電子煙和使用電子煙。

13. 飛行結束後

13.1 領取託運行李

你必須在行李可領取後儘快領取你的託運行李。

13.2 如果無法找到你的託運行李

如果你無法找到你的託運行李,請向我們出示你的機票和行李收據。只有行李收據的受領人有權領取該行李。

13.3 如果你的託運行李損壞、丟失或延誤

如果你的託運行李損壞、丟失或延誤,則你或許有權按如下所述向我們取得賠償:

(a)        如屬國際承運,根據相關公約(參見第16.1條),

(b)        如果你的機票完全針對澳洲境內的承運,根據澳洲聯邦《1959年民航(承運商法律責任)法(聯邦)》或補充的州立法例條文(參見第16.5條);及

(c)        如果你的機票完全針對紐西蘭境內的承運(參見第16.5(o)條)。

有關發出通知的規定載於本承運條款的相關部分(於X涉及),且存在責任限制,這將視乎你搭乘航班的情形而定。

如屬不受相關公約、澳洲聯邦《1959年民航(承運商法律責任)法(聯邦)》或補充的州立法例條文管轄的行李損壞、丟失或延誤,則在損壞、丟失或延誤並非我們的疏忽造成的情況下,我們將不對你承擔任何責任。

13.4 澳航發還託運行李

如果我們有你聲稱屬於你本人的行李但你沒有行李收據,僅能就此行李的擁有權出示充分證明,我們才會將行李交予你。

13.5 澳航處置行李

如果你未領取託運行李,我們將會通知你。如果你在飛行結束後 28 日內沒有領取你的託運行李,我們會對你的行李予以處置,並且我們對此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13.6 丟失隨身行李及隨身物品

如果你在落機時將隨身行李或任何個人隨身物品遺留在機上(除非損害是由於我們的過錯造成),或如果你在機場客運大樓或會員貴賓室遺留任何隨身物品,而由此可能為你帶來任何損失,我們概不負責。

13.7 如果錯領了行李

如果你在行李傳送帶上領錯箱包或其他行李,你必須立即自費將箱包或行李返還給領取行李機場的行李認領處或機場經理。

14. 退款

14.1 何時可以退款?

(a) 如果出現下列情況,你將有權獲得退款:

(i)      我們未能向你提供你機票所列航班的運載服務;

(ii)    我們延誤你的航班,導致你需取消行程;

(iii)  我們對預定航班時間作出重大更改,而我們未能在你接受的另一航班上為你預訂機位;

(iv)   我們將你從已支付的艙等降級而你選擇不出行;

(v)    我們未能停在你機票所註明的中途停留地點或目的地;

(vi)   我們令你錯過有你已確認預訂的接駁澳航航班;或

(vii) 取消你的航班,且無法向你提供合適的替代安排。

(b) 在上述情況下,我們將應要求按照第 14.2 條的規定提供退款。

(c) 你或許有權根據適用法例的規定,包括《澳洲消費者法》Opens in a new tab or window、《紐西蘭消費者法》、《1990年紐西蘭民航法》及╱或公約的要求採取補救措施。

14.2 我們提供何種退款?

(a) 如根據本承運條款可獲退款,則除非本承運條款另有指明,退款金額將等於下列各項:

(i)      如未有使用機票的任何部分,金額將等於所支付的票價;或

(ii)    或如已使用機票的其中部分,金額將等於所支付票價與經預訂已進行旅程的應付金額之間的差額,

包括任何稅款及承運商費用,扣減任何相關收費。

(b)依據票價類型,如果部分機票已使用,那麼未使用的部分退款金錢價值可能所剩無幾。

14.3 誰可得到退款以及如何得到?

(a) 任何退款會支付給為機票付款之人,除非該人經書面形式授權我們向其他人支付退款。

(b) 我們會使用購買機票時的相同方式及貨幣支付退款,除非票價規則另有規定,或我們另有協定。

(c) 如支付機票的人士並非乘客本人,未得乘客書面同意,我們將不會提供退款,除非:

(i)       該乘客不足 18 歲;

(ii)    票價規則另有規定;或

(iii)  或情況適用澳航飛行常客的條款及細則。

14.4 退還稅款和收費

(a) 不論你的機票是否可退款,如你不使用你的機票,可能有權為已支付的若干收費及稅款申請退款,惟任何即使你未出發我們亦須支付予第三方的費用除外。我們或會扣除合理的行政費。如果行政費超過退款金額,就不予退款。

(b) 儘管有14.4(a)的規定,對於購自法國的機票,不論其票價是否可退款,如你不使用你的機票,可能有權為已支付的若干收費及稅款申請退款。稅款及收費退款可於網上免費申請。經聯絡中心提出的退款,將被收取 35 歐元的稅款。退款會於收到退款要求的 30 日內支付。

14.5 提出退款的期限

除適用的法例另有規定外,如果你在機票有效期截止後向我們提出退款,我們可能會拒絕退款。

14.6 拒絕退款的權利

我們可能拒絕就作為你離開身處國家意向證明之機票退款,除非你可就以下事項提出證明,並能令我們滿意:

(a)     你得到適當的政府或其他權力機構的許可留在該國;或

(b)    你將通過其他運輸方式離開。

15. 拒絕入境和罰款

15.1 支付費用

(a) 如果你被拒絕允許進入某個國家境內,並且如果政府或政府當局命令我們將你送回你的來源地或將你轉移至另一個國家,則你須支付:

(i)      任何扣留費用;及

(ii)    回程或其他票價。

(b) 我們將不退還將你運載至你被拒入境地的票價,惟我們或會以未使用機票航段的價值,來抵銷有關回程及其他票價的金額。

(c) 如果我們向你提供我們合理擁有的資訊為不正確及與官方資訊不一致,而你依其行事,我們將支付因此而合理產生的費用。

15.2 向我們償付款項

你必須就下列情形向我們償付款項:

(a) 被勒令支付的任何罰款或罰金;及

(b) 任何合理引致的開支及費用(包括法律費用),及

(c) 我們蒙受的損失或損害,

原因是你:

(i)       被拒進入任何國家,或

(ii)    沒有遵守任何法例、法規、法令或規定,或

(iii)  你的行為、健康或醫療狀況。

我們可能用本來應支付給你的任何未使用機票航段的任何退款來抵銷你結欠我們的款項。

16. 我們的法律責任及適用公約與法律

我們作為承運商的責任根據具體情況受一系列不同法律的約束,包括是否為國內航空承運或國際航空承運,以及索償損害和損失的性質。  以下僅為簡要概述,但如果你認為自己可能因任何傷害、損失或損害而提出索償,則應諮詢專業人士的意見。法律規定的責任限額會定期審查和變更,你可能有權享受承運時適用的更高限額。

16.1 國際運載

16.1.1 一般情況

如你的機票是在《蒙特利爾公約》或早期版本《華沙公約》締約國之間旅行,則承運商在國際承運(包括一國境內的航段)期間對身故、人身傷害、延誤和行李申索的責任將受適用公約的管轄。適用公約:

(a) 規定國際承運過程中在特定情況下的責任和訴訟權;

(b) 限制損害賠償的性質,在特定情況下亦限制可能追償的金額;

(c) 規定有關損害賠償通知和提起法律訴訟時間的條件;以及

(d) 規定可能提起訴訟的地點,並可能排除根據其他法律提出的申索。

16.1.2 《蒙特利爾公約》

責任限額會定期修訂,目前適用於大多數國際承運的《蒙特利爾公約》規定:

(a)      對於在客機上或上落機期間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或人身傷害,承運商將嚴格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128,821特別提款權(約264,000澳元)。

(b)       除非承運商能作以下證明,否則承運商將對超過此數額的損失負責:

(i)       該等損害並非因承運商、其僱員或其代理的疏忽或其他錯誤行為或錯漏而導致,或

(ii)    該等損害完全出自第三方的疏忽或其他錯誤行為或錯漏。

(c)        承運商能證明該等損害因索賠人的疏忽或其他錯誤行為或錯漏造成或助成,則死亡或人身傷害的賠償責任可能會減輕甚至免除。

(d)        對於延誤情況,除非承運商證明已採取避免損害的合理措施或其無法採取這樣的措施,否則承運商將對乘客承擔賠償責任,但賠償責任限於5,346特別提款權(約11,000澳元),但因承運商的故意或魯莽行為造成的損害除外。

(e)        對於行李,承運商將對以下物品的損壞、遺失或損毀負責:

(i)       託運行李,除非該等損壞是由固有缺陷、品質或瑕疵造成;及

(ii)    因承運商過失造成損壞的隨身行李和個人物品。

(f)        在兩種情況下,行李的賠償責任均限於1,288特別提款權(約2,640澳元),除非該等損壞是由承運商的故意或魯莽行為造成。

(g)        對行李損壞或延誤的任何申索必須在以下時限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i)       若屬行李損壞,在你收到行李後發現損壞的第一時間,最遲不超過7日;以及

(ii)    若屬延誤,託運行李可供領回之時起計21日內。

(h)任何法律訴訟均須在兩年內提出。

16.1.3 《華沙公約》

(a) 在罕見的情況下,若你的國際承運受《華沙公約》或經修訂的《華沙公約》管轄,將以與《蒙特利爾公約》相關的類似條款為準,但在有財務責任限額的情況下,這些限額將有所不同,你應就損失或損害發生時可能適用的責任水平徵求意見。

(b) 公約不適用的國際承運將受適用於澳洲國內承運的相同法律管轄(見16.2)。

16.2 澳洲境內承運

(a) 如你的機票完全是在澳洲境內旅行,《1959年民航(承運商法律責任)法(聯邦)》(以及補充州立法)規定承運商的責任,並:

(i)       規定在特定情況下的責任和訴訟權;

(ii)    限制損害賠償的性質及可能追償的金額;及

(iii)  規定有關損害賠償通知和提起法律訴訟的時間的條件。

(b) 根據《1959年民航(承運商法律責任)法(聯邦)》(以及相關州立法):

(i)       對於在客機上或上落機期間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或人身傷害,承運商將嚴格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925,000澳元

(ii)    由於乘客的部分過失造成,可追討損害賠償可能減少;

(iii)  對每名乘客的行李損壞、遺失或損毀責任限於:

· 託運行李,3,000澳元;以及

· 隨身行李,300澳元;

(iv)      行李申索必須在以下時限內以書面形式向承運商提出:

· 若屬託運行李損壞,或若屬託運行李物件只有部分遺失或損毀,收到行李或餘下物品之日後3日;

· 若屬整件託運行李遺失或損毀,行李原應交付你處置之日起計21日;以及

· 若屬隨身行李損壞、遺失或損毀,承運乘客後3日。

(v)        任何法律訴訟均須在兩年內提出。

16.3 紐西蘭境內的承運

如你的機票完全是在紐西蘭境內旅行:

(a) 根據《2001年事故賠償法(紐西蘭)》規定,如任何乘客在事故發生時已為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投保,則承運人對該乘客的死亡或受傷不承擔責任。

(b) 根據承運條款(見3.2)或普通法,或根據任何議會法案、法規或地方當局附則的規定,對《2001年事故賠償法(紐西蘭)》未涵蓋的任何受傷或死亡所產生的任何責任(無論該責任是否由承運商疏忽造成)均以不超過100,000紐西蘭元(包括所有法律費用)為限。

(c) 根據《1990 年紐西蘭民航法》(Civil Aviation Act 1990),承運商對乘客因延誤所導致的任何損害的責任限於以下較低者:

(i)       已證明為因延誤導致而損毀之金額;或

(ii)    相當於已付承運費用10倍的金額,

除非承運商證明法定例外情況之一,其中包括由以下原因造成的延誤:

• 天氣狀況;或

• 遵守航空交通管控部門的指示、建議或資訊;或

• 服從合法當局的命令或指示;或

• 不可抗力事件;或

• 為挽救或試圖挽救生命而採取的必要行動。

(d) 你亦可能根據《紐西蘭消費者法》享有權利。

(e) 根據《2017年紐西蘭合約及商業法(第5部分)》,行李遺失或損毀的賠償責任限於每件2,000紐西蘭元,除非證明損毀為航空公司故意造成或適用其他法定例外情況。

(f) 承運商僅在我們的疏忽或故意行為導致行李遺失或損毀的情況下對隨身行李負責。

(g) 除法定例外情況外,對行李遺失或損毀的任何申索必須在以下時限內以書面形式向我們提出:

(i)     若屬託運行李損壞、遺失或損毀,自領回託運行李或你攜帶隨身行李下機之日起計30日內;以及

(ii)    若屬延誤,自行李可供領回或你攜帶隨身行李下機之日起計30日內。

16.4 歐盟境內

(a) 如果你的機票是在歐盟購買,並且旅程是由歐盟境內出發或到歐盟境內的一地點,則根據條例2027/97:

(i)      我們將立即並無論如何在確定該自然人有權得到賠償的身分後的 15 日內,按需要墊付款項,以應付可能的即時經濟所需,金額將依所受困苦按比例計算。在乘客死亡的情況下,每名乘客的預付款不得少於相當於16,000特別提款權(約31,400澳元或20,300歐元)的金額。

(ii)    墊付款項不代表我們承認責任,而該款項或會用以抵銷之後我們因承擔責任而支付的任何款項。

(b) 墊付的金額不能退還,除非:

(i)      我們證明損害是由於乘客或接受款項之人的疏忽而造成或助成;或

(ii)    我們證明接受款項的人無權得到賠償。

16.5一般規定

(a) 適用法律另行規定的情況除外,對於歸咎於你的身體狀況而導致的任何疾病、傷害或殘疾,包括死亡,我們概不負責。

(b) 我們對因我們遵守,或你沒有遵守任何法例或政府規例引起的任何損害概不負責。

(c) 這些承運條款(包括任何法律責任的免除條款或限制)應如適用於我們般同樣適用於和受惠於我們的、僱員和代表。你向我們、我們的僱員和代表可追償的總額將不超過我們的法律責任總額(如有)。

(d) 除本承運條款另有規定外,我們的法律責任(如果有)將限於經證據證明的補償性損害賠償。

(e) 這些承運條款的任何部分均不:

(i)      影響你根據任何適用法律而擁有的權利,包括《澳洲消費者法》Opens in a new tab or window或《紐西蘭消費者法》及╱或《1990年紐西蘭民航法》;

(ii)    放棄公約或任何可能適用法例賦予我們可免除或限制責任之權利,我們另有書面說明者除外;或

(iii)  放棄根據公約或任何適用的法例給予我們的任何抗辯,包括對就乘客死亡、受傷或其他人身傷害有法律責任支付或已支付補償的任何公共社會保險機構或個人。

17. 我們的名稱和地址

在機票上,我們的名稱可能縮寫為 QF(澳航 或 QantasLink)。我們的地址是 10 Bourke Road, Mascot, New South Wales, 2020, Australia(澳洲新南威爾斯)。我們在澳洲的電話號碼是 +61 (02) 9691 3636,而在法國的電話號碼則為 +33 1 57 32 92 83。

18. 歐盟委員會訂立的歐盟境內禁止營運航空服務承運商名單

歐盟委員會訂立了一份歐盟境內禁止營運航空服務承運商名單(第 2111/2005 號規則 (EC))。而我們必須透過本網站讓你得悉此名單。名單的最新版本及法規的資訊皆載於歐盟委員會網站Opens in a new tab or window

19. 歐盟規則

說明:本資訊只適用於自英國或歐盟國家出發的乘客。

歐盟委員會推出了流動應用程式Opens in a new tab or window,提供有關歐盟境內航機乘客權利的資訊。程式可於以下平台免費下載:Apple iPhone 和 iPad、Google Android、RIM Blackberry 及 Microsoft Windows Phone 7。程式提供 22 種語言選擇,並使用裝置本身的儲存空間,毋須在旅程當中使用數據連接。

19.1 EC 889/2002

本通告遵循第 889/2002 號歐盟規則 (EC) 的要求。本通告不能作為賠償請求的依據,也不可用於對該規則或《蒙特利爾公約》、《華沙公約》規定的解釋。更不能成為你與澳航之間合約的組成部分。特別提款權與歐元的換算僅供參考,並且會因應匯率而變動。

19.1.1 航空服務承運商對乘客及其行李的責任

本通告概述澳洲航空國際運載方面適用的相關責任規定。

19.1.2人身傷亡賠償

我們對乘客人身傷亡的責任金額並無上限。對於任何就在客機上或上落機期間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如果任何可追討損害賠償的要求不超過 113,100 特別提款權(約 13947 歐元),除乘客存在過失外,我們將不免除或限制我們的法律責任。如果超過該金額,我們可以提出以下抗辯理由:

(a)     如果《華沙公約》適用:我們已採取一切必須措施以避免損害發生,或我們不可能採取該等措施;或

(b)    如果《蒙特利爾公約》適用:我們沒有疏忽或其他過錯。

19.1.3 乘客延誤

在乘客延誤的情況:

(a)     如果《華沙公約》適用:我們將對損害承擔法律責任,除非我們可以證明我們已採取一切必須措施以避免損害發生,或我們不可能採取該等措施;或

(b)    如果《蒙特利爾公約》適用:我們將對損害承擔法律責任,除非我們可以證明我們已採取一切合理所需措施以避免損害發生,或我們不可能採取該等措施。根據《蒙特利爾公約》,我們的責任限於 4,694 特別提款權(約 5,783 歐元)。

19.1.4 行李損毀、遺失、損壞或延誤

除可適用抗辯外,我們對行李在運載中遭損毀、遺失、損壞或延誤的責任如下:

(a)     如果《華沙公約》適用:我們的責任限於每位乘客每公斤託運行李為 17 特別提款權(約 21歐元),而每位乘客每公斤隨身行李為 332 特別提款權(約 40 歐元);或

(b)    如果《蒙特利爾公約》適用:我們的責任限於每位乘客的託運行李及隨身行李合共 1,288 特別提款權(約 1,587 歐元)。然而,對於隨身行李,只有在我們出現過錯時,我們才會承擔法律責任。

19.1.5有關行李的投訴

如果行李遭損壞、延誤、遺失或損毀,乘客必須儘快向我們寫信投訴,而不論在任何情況下,就託運行李受損的投訴須在 7 日內提出,而就託運行李延誤的投訴則須在 21 日內提出,自行李交由乘客處置之日起計算。

19.1.6 締約及實際承運商的責任

如果實際完成航班飛行的航空服務承運商與締約航空服務承運商不相同,乘客有權向任何一方投訴或申索損害賠償。在某航班的機票上記載其名稱或代碼的航空服務承運商,即為該航班的締約航空服務承運商。

19.1.7 訴訟時效

任何申索損害賠償的訴訟,必須在客機到達或應到達之日起 2 年內提起。

19.2 EC 261/2004

澳洲航空上下所有人都力求客機準時起飛。但是,某些情況下這可能確實無法做到。本通知旨在告知,你根據第 261/2004 號歐盟委員會規則(歐盟)而由歐盟國家或英國出發、航程超過 3,500 公里的航班之取消、長時間延誤或拒絕登機時,你在航班賠償和協助方面的權利。

規則何時適用?

下表載明的賠償和/或援助將適用於:

(a)     由歐盟或英國境內機場出發的航班;

(b)    你已支付該航班直接或間接公開發售的票價,並因而擁有已確認預訂,或持有根據飛行常客計劃或其他商務計劃所簽發的機票;

(c)     澳洲航空為航班的營運航班承運商;及

(d)    你已於事先書面或以電子形式告知的時間親自辦理登機手續,如並未告知有關時間,則為公佈出發時間的至少 45 分鐘前辦理登機手續。

適用情況為:

(a)     我們合理預期你航班的出發時間會比預定時間延遲四小時或以上;

(b)    我們取消你的航班;或

(c)     我們在無合理理據的情況下,拒絕讓你登機。合理理據的例子包括健康、安全、安保理由或未帶備所需旅行文件。

航班取消
賠償 存在本節末說明中所述的適用於你的航班取消相關情形時除外,你將收到共計 600 歐元(520 英鎊)的賠償。如欲索賠,請聯絡澳航客戶服務部
你可選擇

(i) 在 7 日內,對未乘搭的航程部分,和已經乘搭但對原來旅行計劃不再有任何意義的航程部分,按原購買票價給予全額償付 並安排回程航班(如相關)以第一時間飛回機票始發點;或

(ii) 按相當的運輸條件,改以最快可乘的航班到達最終目的地, ; 或

(iii) 按相當的運輸條件,改在你日後方便的日期乘搭航班到達最終目的地 視乎機位供應情況而定。

援助

我們將免費向你提供:

(a) 等候期間的正常餐膳和便餐;及

(b) 提供兩次電話、電傳或傳真,或電子郵件服務。

如果因航班取消改乘其他航班,且其預期起飛時間與取消航班相距至少一天時間,我們還將向你作出以下安排:

(c) 在下列情況下提供酒店住宿:

- 如你必須停留一晚或以上;或

- 如你必須在原定停留時間之後繼續停留;及

(d) 安排機場和住宿地(酒店或其他)之間的接送。

說明

(A) 如果我們能夠按照相當運輸條件提供其他航班,而到達時間不超過原定到達時間四個小時或以上,則 600 歐元(520 英鎊)的賠償額將減少 50%。

(B) 下列情況下你無權得到任何賠償:

(1) 我們在原定出發時間之前 14 日或以前通知你取消航班;或

(2) 我們在原定出發時間之前 7 至 13 日通知你取消航班,並為你提供其他航班,讓你可在原定出發時間之前不超過兩小時出發,且在原定到達時間之後四小時內到達最終目的地;或

取消賠償列表
延誤
賠償

如果你的航班在抵達最终目的地被延誤三小時或以上,你可能有資格獲得賠償,除非延誤是由於即使已採取一切合理措施,澳航仍無法避免的特殊情況造成。特殊情況包括惡劣天氣、政局不穩定、安全風險、意料之外的飛行安全缺陷、影響我們營運的罷工,或航空交通管理決策。

賠償金額:航班延誤時間超過三小時但少於四小時者賠償 300 歐元;航班延誤時間超過四小時者賠償 600 歐元。

援助

我們將免費向你提供:

(a) 等候期間的正常餐膳和便餐;及

(b) 提供兩次電話、電傳或傳真,或電子郵件服務。

如果航班預期至少會延誤至原定出發時間後一天,除了上述援助外,我們還將向你作以下安排:

(c) 在下列情況下提供酒店住宿:

- 如你必須停留一晚或以上;或

- 如你必須在原定停留時間之後繼續停留;及

(d) 安排機場和住宿地(酒店或其他)之間的接送。

如果延誤至少五個小時,並且你決定不乘搭該延誤航班,除了上述餐膳和援助外,我們還將在 7 日內,對未乘搭的航程部分,和已經乘搭但對原來旅行計劃不再有任何意義的航程部分,按原購買機票價格給予全額償付 並安排回程航班(如相關)以第一時間飛回機票始發點。

延誤賠償列表
拒絕登機

自願拒絕登機

在我們拒絕任何人登機之前,我們將徵求主動按照約定的條件放棄預訂座位換取好處的自願者,並且:
可選項

(i) 在 7 日內,對未乘搭的航程部分,和已經乘搭但對原來旅行計劃不再有任何意義的航程部分,按原購買機票價格給予全額償付 並安排回程航班(如相關)以第一時間飛回機票始發點;

(ii) 按相當的運輸條件,改以最快可乘的航班到達最終目的地, ; 或

(iii) 按相當的運輸條件,改在你日後方便的日期乘搭航班到達最終目的地 視乎機位供應情況而定。

非自願拒絕登機

本節末說明中所述的適用於你的拒絕登機相關情形除外,如果沒有足夠的自願拒絕登機者,且我們違背了你的意願拒絕讓你登機,我們將立即向你提供 600 歐元的賠償,並且:

可選項

(i) 在 7 日內,對未乘搭的航程部分,和已經乘搭但對原來旅行計劃不再有任何意義的航程部分,按原購買票價給予全額償付 並安排回程航班(如相關)以第一時間飛回機票始發點;或

(ii) 按相當的運輸條件,改以最快可乘的航班到達最終目的地, ; 或

(iii) 按相當的運輸條件,改在你日後方便的日期乘搭航班到達最終目的地 視乎機位供應情況而定。

援助

我們將免費向你作以下安排:

(a) 提供等候期間的正常餐膳和便餐;

(b) 在下列情況下提供酒店住宿:

- 如你必須停留一晚或以上;或

- 如你必須在原定停留時間之後繼續停留;

(c) 安排機場和住宿地(酒店或其他)之間的接送;及

(d) 提供兩次電話、電傳或傳真,或電子郵件服務。

說明

如果我們能夠按照相當運輸條件提供其他前往你最終目的地的航班,而到達時間不超過原定到達時間四個小時或以上,則賠償額可能減少 50%(即 300 歐元)。

拒絕登機賠償列表

20. 有關購自法國之機票的額外資訊

(a) 客戶如欲解決爭議,請第一時間聯絡澳航客戶服務部。然而,如爭議在聯絡客戶服務部後仍未能解決,法國的客戶或可免費聯絡歐洲申訴專員協會 (Association of European Ombudsman, AME),以獲得協助:

AME Conso

197, Boulevard Saint-Germain

75007 PARIS

http://www.mediationconso-ame.com

電話:09 53 01 02 69

(b) 法國的客戶有權登記至不收取電話促銷名單 (List of Opposition to Soliciting by Telephone)。登記詳情可參閱 https://conso.bloctel.fr/index.php/inscription.php

21. 有關由中國出發或在中國過境之航班的額外資訊

22. 有關購自德國之機票的額外資訊

客戶如欲解決爭議,請第一時間聯絡澳航客戶服務部。澳洲航空透過公共交通工具消費者調解機構 söp (Schlichtungsstelle für den öffentlichen Personenverkehr e.V.) 參與爭議解決程序。

如果聯絡客戶服務部後仍未解決爭議,德國客戶或可聯絡 söp 尋求協助:

söp_Schlichtungsstelle für den öffentlichen Personenverkehr e.V.
Fasanenstraße 81
10623 Berlin
www.soep-online.de

重要資訊

Disclaimer: * 償付 – 由於進行償付前可能需要核實各種詳細資料,償付可能需要超過 7 日時間安排。但是,我們將儘快給予償付,並盡合理所能爭取在 7 日內償付。償付對象為購票人。

Disclaimer: ^ 最終目的地是指在辦理登機手續櫃檯出示的機票所記載的目的地,或者乘搭直接接駁航班時的最後航班的目的地。如果能遵守原定到達時間,則不應考慮另行安排接駁航班。

本通告遵循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的第 261/2004 號歐盟規則 (EC) 的要求。

國家指定機構 — 每個歐盟成員國均指定某個機構負責執行本通告中規定的賠償和援助事宜。其詳細聯繫方式如下:https://transport.ec.europa.eu/transport-themes/passenger-rights/national-enforcement-bodies-neb_en

由英國出發的航班:

Passenger Complaints Unit, Civil Aviation Authority (民航局乘客投訴部)

CAA House

45-59 Kingsway

London

WC2B 6TE

 

投訴電話:+44 20 7453 6888

傳真:+44 20 7240 7071

電郵:passenger.complaints@caa.co.uk

 下載澳洲航空對由歐盟國家出發、航程超過 3,500 公里的航班取消所給予的賠償和援助資料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