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運條款》
最後更新日期:2025 年 3 月 5 日
1. 重要詞彙
(a) 此等承運條款適用於乘搭航班或任何航段的旅程,其中「澳洲航空」或航空公司指定代碼「QF」顯示為機票上的承運商。
(b) 如附有澳洲航空指定代碼的航班由 Network Aviation Pty Ltd、National Jet Systems Pty Ltd、Sunstate Airlines (Qld) Pty Limited、 Eastern Australian Airlines Pty Limited 或 Alliance Airlines Pty Limited 在澳洲境內營運,則此等承運條款將適用於你與承運商的合約細則。
(c) Jetstar Airways Pty Limited 設有適用於捷星服務的承運條款。
2. 用語的定義
在本承運條款:
術語 | 定義 |
---|---|
澳洲航空、我們、我們的、我們自己 Qantas, we, us, our, ourselves |
指 Qantas Airways Limited (ABN 16 009 661 901)。如附有澳洲航空指定代碼的航班由 Network Aviation Pty Ltd、National Jet Systems Pty Ltd、Sunstate Airlines (Qld) Pty Limited、Eastern Australian Airlines Pty Limited 或 Alliance Airlines Pty Limited 營運,且受此等承運條款約束,則凡提述澳洲航空、我們、我們的、我們自己將包括營運航班承運商。 |
你、你的、你本人 you, your, yourself | 是指持票被載或將被載於飛機上的任何人,機組人員除外 |
航空公司指定代碼 Airline Designator Code |
是指識別特定承運商的二或三個字母 |
《澳洲消費者法 (Australian Consumer Law)》 | 即 2010 年《競爭及消費者法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Act)》 (聯邦)附表二 |
授權代理人 Authorised Agent |
是指代表澳洲航空向乘客銷售客運的持牌乘客銷售代理人 |
行李 Baggage |
是指在你旅程中隨行的個人財產。包括你的託運行李和隨身行李 |
行李限額 Baggage Allowance |
是指你可免費攜帶的隨身行李和託運行李額量 |
行李識別標籤 Baggage Identification Tag |
是指承運商為識別託運行李,而附於每件託運行李的標籤 |
登機證 Boarding Pass |
是指為證明你已為乘搭航班辦理登機手續,而向你發出的紙本或電子文件 |
隨身行李 Cabin Baggage |
(有時會被稱為手提或未託運行李)是指任何你攜帶進入客機機艙內的行李,當中不包括託運行李 |
承運商 Carrier | 是指航空服務承運商 |
託運行李 Checked Baggage | 是指你未帶進客機機艙且我們已發出行李識別標籤或行李收據或兩者的部分行李 |
辦理登機手續的截止時間 Check-in Deadline | 是指承運商所註明的時限,而你必須在此時限前完成辦理登機手續(包括完成擺放任何託運行李),並取得你的登機證 |
代碼共享 Codeshare | 是指一航班,其航班編號中的航空公司指定代碼,並非營運客機的承運商所用的航空公司指定代碼 |
公約 Convention | 是指以下任何一項適用公約: a) 於 1999 年 5 月 28 日在蒙特利爾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若干規則的公約 (The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Carriage by Air)》(《蒙特利爾公約》); b) 於 1929 年 10 月 12 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若干規則的公約》(《華沙公約 (Warsaw Convention)》); c) 於 1955 年 9 月 28 日在海牙修訂的《華沙公約》; d) 在海牙修訂及加入《蒙特利爾額外議定書》一、二或四號(1975 年)的《華沙公約》; e) 《瓜達拉哈拉增補公約 (the Guadalajara Supplementary Convention)》(1961 年);或 f) 任何其他適用的議定書或公約,及其他賦權法例。 |
天 Day | 是指一個全天曆日。對於: a) 通知,通知發出當天並不當一天計算;及 b) 機票有效期,簽發機票當天並不當一天計算 |
國內運載 Domestic Carriage | 是指同一國家內的地點之間的旅程,並且沒有在該國以外地方過境、中途停留或轉機。 |
電子機票 Electronic Ticket | 是指你機票的電子記錄,其由我們或授權代理人製作,並保留在我們的預訂系統 |
我們無法控制的事件 Events Beyond Our Control | 是指天氣狀況、航空交通管控事宜、第三方發起之工業行動、保安事宜或任何其他不尋常及不可預測的情況,而這些情況我們既無法控制,亦不能避免其後果。 |
你無法控制的事件 Events Beyond Your Control | 是指一種不尋常及不可預測的情況,你既無法控制,亦不能避免其後果。 |
我們可控制的事件 Events Within Our Control | 是指工程事宜、澳洲航空資訊科技系統中斷、因設備供應問題而延誤行李運送至傳送帶、延遲機上清潔/運送餐飲上客機、機組人員/人手問題,或任何其他在我們合理控制範圍之內的情況 |
超額行李 Excess Baggage | 是指任何超出適用託運行李限額的託運行李 |
票價規定 Fare Rules | 是指適用於預訂票價類型的票價規定Opens in a new tab or window。 |
超重收費 Heavy Charge | 是指額外行李收費以件數而非以重量收取時,在機場就任何一件超出託運行李限額中所註明重量之行李支付的費用。 |
聯程航班 Interline | 是指航班編號中的航空公司指定代碼為營運客機的承運商的航班,而非銷售和簽發機票的承運商的航班 |
國際運載 International Carriage | 是指在兩個或以上國家之間的旅程,包括該等國家中與任何國際航班合併的所有國內航班 |
新西蘭消費者法 New Zealand Consumer Law | 是指《1993 年消費者保證法》(新西蘭)及《1986 年公平交易法》(新西蘭) |
乘客 Passenger | 是指持票被載或將被載於飛機上的任何人,機組人員除外 |
乘客服務費 Passenger Service Charge | 是指澳洲航空向相關機場支付的航空收費的合理估計。 |
政策 Policies | 指我們就乘客及其行李的特定運輸方面所制定的程序、規則和政策,其中一些涉及獨自成行的小童、行動不便和有其他特定需求的乘客、乘客健康以及運送動物(包括輔助動物)。 |
澳航飛行常客獎勵 Qantas Frequent Flyer Award | 是指按照澳航飛行常客計劃條款及細則和據之定義兌換澳航積分,來換取簽發的機票 |
澳航集團 Qantas Group | 是指 Qantas Airways Limited ABN 16 009 661 901、其附屬公司(不論是合法或實益擁有)及相關法人團體(單獨或集體,視具體情況而定) |
安全和安保收費 Safety and Security Charge | 是指就澳洲境內的國內航班而言,對航空保安服務的綜合國家費用的合理估計。就所有其他航班而言,這是指支付航空保安服務收費的合理估計。 |
特別提款權 Special Drawing Rights(或 SDR) |
是指作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官方兌換單位的合成貨幣單位。(1 SDR 大致等於約 2.06 澳元或 2.27 新西蘭元,但會因匯率而波動)。 |
重大更改 Significant Change | 是指會對你或你的旅行計劃構成重大影響的更改 |
中途停留地點 Stopover | 是指乘客在旅程的出發地及目的地之間,特意加入停留超過 24 小時的地點,而該地點有顯示於乘客的機票上 |
價目表 Tariff | 是指我們向政府機構提交的票價、票價規定、收費或承運條款 |
機票 Ticket 或 Ticketed | 是指由我們或代表我們的授權代理人發出的電子機票,並包括所有條款、細則及通知 |
轉機 Transfer | 是指一項服務轉至另一由相同或不同承運商提供的服務 |
過境 Transit | 是指乘客抵達一個機場,停留時間少於 24 小時,然後前往另一個目的地 |
取消訂閱功能 Unsubscribe Function | 是指聲明個人可以使用訊息中列出的電子地址發送取消訂閱訊息,例如《2003 年反垃圾郵件法 (Spam Act 2003)》(聯邦)所述。 |
3. 這些承運條款何時適用
3.1 這些承運條款的適用
除第 1 條(重要條款)所載的情況外,本承運條款適用於我們對你的航班負有法律責任的情況,但第 3.5 條(凌駕法律、不一致及無效)及第 3.10 條(包機營運)另有規定的情況除外。
3.2 承運基礎
在本承運條款適用的情況下,乘客的承運亦須符合:
(a) 《澳洲消費者法》Opens in a new tab or window及《新西蘭消費者法》,以及可能適用於我們所提供服務的任何其他乘客相關法律;
(b) 票價規則,將視乎所選機票類型及票價類型而定;
(c) 澳航飛行常客條款及細則,包括全部或部分透過兌換飛行常客積分獲得機票的兌換規則;
(d) 任何相關關稅;
(e) 公約、《1959 年民航(承運商責任)法 (Civil Aviation (Carrier's Liability) Act 1959)》(聯邦)和補充的州立法例、《1990 年民航法 (Civil Aviation Act 1990)》(新西蘭)以及適用於你的承運的任何其他法律;
(f) 有關我方營運的任何一般指示或政策,其發佈於我方網站或以其他方式通知你;及
(g) 我們的員工或我們的授權代理人向你提供的任何特定指示。
3.3 澳洲及新西蘭消費者保證及擔保
(a) 某些法定保證及擔保適用於向作為消費者的你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此等保證的性質和應用根據不同情況而定。
(b) 在澳洲和新西蘭,以下消費者保證可能適用於服務:
(i) 保證以應有的謹慎及專業提供服務;
(ii) 保證符合特定用途;及
(iii) 保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
(c) 如服務未按照消費者保證提供,你可能有權根據《澳洲消費者法》Opens in a new tab or window及/或《新西蘭消費者法》尋求補救措施。
(d) 本承運條款中任何部分均不會免除或限制該等消費者法例的施行。為遵守包括消費者法律在內的任何法例,本承運條款將在必要的範圍內予以細閱。
(e) 若我們提供的服務通常並非供個人、家庭或家庭使用或消費而取得,則我們的責任僅限於再次提供服務或支付再次提供服務的費用。
3.4 其他影響旅客的法律
可能會有影響乘客的消費者法律及其他法例適用,其可能影響你的權利和我們的義務,包括其他國家的國際承運法律。
3.5 凌駕法律、不一致及無效
(a) 本承運條款中的任何內容均不排除或限制相關法律的應用,包括《澳洲消費者法》Opens in a new tab or window、《新西蘭消費者法》、《1959 年民航(承運商責任)法》(聯邦)、《1990 年民航法》(新西蘭)或任何公約。
(b) 本承運條款適用,除非與任何適用於你的承運的關稅或法例相抵觸。
(c) 如果這些承運條款的任何條款無效、違法或不可強制執行,其會被有效解讀至確保不是無效、違法或不可強制執行的所需程度,但如果無法做到,其會從這些承運條款中分離而其他條款保持有效。
3.6 不得變更
無僱員或其他人士獲授權變更這些承運條款中的任何條款。但是,這並不影響我們放棄任何票價規定或應付金額的權利。某一場合棄權並不構成任何其他場合均棄權。
3.7 以條款為準
我們可能會公佈這些承運條款的概要或說明,以便使乘客知悉其主要條款。這些承運條款的條款本身凌駕於任何概要。
3.8 條款優先於政策
如任何此等承運條款與我們的任何政策不一致,概以此等承運條款為準。
3.9 免費或優惠票價承運
本承運條款適用於免費和優惠承運,包括全部或部分透過兌換飛行常客積分獲得機票的情況。
3.10 包機營運
倘若是我們依據包機合約(租賃安排)履行的運載,本承運條款適用,除非我們另有協定或在乘客登機前給予通知。
3.11 附加服務或其他運載形式
(a) 如果我們為你與第三方安排提供任何使用 QF 航空公司指定代碼的非航空運載服務,或我們簽發有關由第三方提供的非航空運載或服務(如預訂酒店或租用汽車)的機票或憑證,那麼我們僅作為第三方代理人辦理上述事宜。第三方服務供應商的條款及細則將會適用,而你應在購買前細心查閱。有關第三方的詳情載於 qantas.com。
(b) 如果我們亦為你安排非航空公司運載服務,那麼我們的承運條款不適用於該運載。營運商的承運條款將適用,你應在購買前仔細查看。有關第三方的詳情載於 qantas.com。
3.12 錯誤和失誤
有時會出現錯誤,並顯示錯誤票價。如果票價中存在明顯易見的錯誤或失誤,而你持有機票和/或確認預訂,我們可能會:
(a) 取消機票及/或預訂;
(b) 根據第 14 條(退款)向你退款;
(c) 於預訂時以正確票價為你提供一張新機票;及
(d) 如你接受提案並支付正確票價,則以新機票簽發。
4. 一般條款
4.1 旅行準備
(a) 我們提供的服務或你的機票價中不包括旅行諮詢服務費。你應負責為你旅行作出一切必要安排並確保符合你的旅行地的所有法例、法規和命令,如:
(i) 向相關大使館或領事館查詢你是否需要帶備護照、簽證或其他旅行證件、健康證明文件或後續旅行的證明
(ii) 就國際旅程而言,你的護照有效期夠長;
(iii) 取得第 (i) 段指明的相關文件;
(iv) 接受預防注射;及
(v) 了解你目的地及任何中途停留地點中,會危及你健康和安全的事宜(見第 4.2 條)。
(b) 即使我們為你旅行的上述任何事宜提供幫助,亦並不免除你對所有上述事宜的責任。
(c) 敬請注意第 15 條(拒絕入境和罰款)的條文。
4.2 目的地 – 乘客詢問
你應在出發前查詢有關你目的地任何當地的問題和狀況。旅遊建議可從多方取得,包括當地領事館和以下部門的網站:澳洲外交貿易部Opens in a new tab or window、新西蘭外交事務和貿易部Opens in a new tab or window,或美國領事事務局Opens in a new tab or window。
4.3 旅遊保險
因為旅行涉及許多風險,而我們對你的責任可能有限,出現問題時可能無法彌補你承受的所有損失,因此建議你購買旅遊保險,為下列風險提供保障:
(a) 遺失機票;
(b) 旅行計劃的變更及取消旅程;
(c) 醫療或住院開支;
(d) 遣返費用;
(e) 人身傷亡;及
(f) 行李及其他物品延誤、損壞或遺失。
4.4 乘搭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
4.4.1 代碼共享
(a) 我們與其他承運商有稱為「代碼共享」的安排。這表示即使你向我們預訂航班並持有註有航空公司指定代碼 QF 的航班,你乘搭的也可能是另一家承運商營運的客機。
(b) 如果此安排適用於你的航班,我們將在你預訂航班時告知你營運客機的承運商。
(c) 營運航班承運商的承運條款將適用於航班的所有營運及程序方面,例如行李接受、辦理登機手續及登機、拒絕及限制承運、機上行為,以及航班時間表、延誤和取消,而這些可能與本承運條款不同。你應查看營運航班承運商對以下方面的要求:
(i) 再次確認及辦理登機手續;
(ii) 可接受的行李類型;
(iii) 額外行李限額的費用;
(iv) 僅在該航班出發機場購買而非提前購買的額外行李限額;
(v) 行程變更、延誤及取消;及
(vi) 拒絕承運及拒絕登機。
(d) 你的行李限額是根據你的行程以及旅程所涉及的每間承運商而定。如果你直接透過澳洲航空預訂航班,你可以在 qantas.com 上選擇航班並前往「選項」頁面,以查看行李限額。在預訂航班後,你亦可選擇「查看限額」,在管理預訂中查看你的行李限額。如果你透過旅行社預訂,請直接就行李限額與之聯絡。
4.4.2 聯程航班
我們與其他承運商有稱為「聯程航班」的安排。如果有聯程航班,這代表即使你已向我們預訂,我們簽發的機票仍將由另一間承運商營運,並使用該承運商的航空公司指定代碼。如果我們為你簽發聯程航班機票,我們只擔任該承運商的代理人。營運航班承運商的承運條款將適用於該航班,並可在營運航班承運商的網站查閱。
4.4.3 從美國出發的代碼共享或聯程航班
如果代碼共享或聯程航班從美國機場出發,則營運航班承運商的停機坪延誤應變計劃將適用於任何停機坪延誤(即在美國任何機場地面的任何客機延誤,在此期間乘客不得下機)。
4.5 健康
4.5.1 你是否適合飛行的狀況判斷
(a) 航空旅行具備乘客必須考慮的一些獨特功能,以確保飛行安全。如果你患病,你應在預訂前、辦理登機手續前和登機前查看我們的網站,以及在適合情況下諮詢你的醫生。你可能需要提交由你醫生簽署的旅客醫療證明表格Opens in a new tab or window。
(b) 如果我們不信服你可安全地乘搭航班,或若然讓你乘搭航班可能會使乘客或工作人員的安全或健康受到影響或威脅,包括如果你提供的旅客醫療證明表格不符合我們的要求,我們可能會拒絕讓你登機。
4.5.2 公共衛生或醫療緊急情況
(a) 如果任何政府或世界衛生組織宣布公共衛生緊急情況,或者出現醫療緊急情況,我們可能會在允許的最大範圍或按適用法律的規定:
(i) 取消、轉飛或延遲任何航班;
(ii) 篩查乘客;
(iii) 要求乘客出示接種疫苗或接受疫苗注射(包括針對新型冠狀病毒 (COVID-19) 者)及/或陰性檢測結果(包括針對新型冠狀病毒 (COVID-19) 者)的有效證明;
(iv) 要求乘客出示健康文件;
(v) 要求乘客離開客機,或者拒絕運載乘客及其行李(如果有關乘客沒有提供有效的健康文件,包括新型冠狀病毒 (COVID-19) 疫苗接種證明文件);
(vi) 在客機機上隔離乘客並限制機上服務;
(vii) 通知相關當局,例如警方、衛生當局或機場保安;或
(viii) 執行我們認為必要的任何其他行動,從而為乘客、澳航集團職員以及承包商提供安全的環境。
(b) 你有責任遵守適用於你旅程的任何出入境政策、旅行和健康文件要求、政府檢疫限制或條件(包括逗留時間長度)。
(c) 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你同意支付:
(i) 與遵守該等政策、限制及細則相關的任何費用或開支;及
(ii) 我們應要求提供我們代表你合理招致的任何費用或開支。
(d) 即使我們為你旅程的上述任何事宜提供協助或指引,但仍不會免除你對上述事宜的個人責任。
4.5.3 深靜脈栓塞 (DVT)
(a) 某些研究得出結論,長時間靜止可能會對下肢凝塊(或稱深靜脈栓塞 (DVT))形成風險。如果你感覺你可能有深靜脈栓塞 (DVT) 或其他健康問題的風險,我們建議你在旅行前諮詢你的醫生。有關健康問題的資訊可通過下列途徑找到:
(i) 網站上飛行健康 (Your health inflight)Opens in a new tab or window 的章節;
(ii) 我們的機上雜誌《Qantas The Spirit of Australia》內的機上資訊頁面;或
(iii) 我們客機上的機上娛樂系統。
4.5.4 懷孕
如果你已懷孕,便必須遵守以下各項預防措施:
(a) 如在懷孕後首 28 週出行:你需要帶備一份由註冊執業醫生或註冊助產士發出的證明或信函,當中需確實列明:
(i) 你的預產期;
(ii) 你懷有一胎或多胞胎;及
(iii) 你在懷孕同時並無出現併發症。
(b) 如航程為四小時或以上:
(i) 如在懷孕同時並無出現併發症,懷有一胎者在懷孕第 36 週結束前皆可乘搭,而懷有多胞胎者(例如懷有雙胞胎)則在懷孕第 32 週結束前可乘搭;及
(ii) 如你在懷孕同時出現併發症,則必須提供醫療證明。
(c) 如航程少於四小時:
(i) 如在懷孕同時並無出現併發症,懷有一胎者在懷孕第 40 週結束前皆可乘搭,而懷有多胞胎者(例如懷有雙胞胎)則在懷孕第 36 週結束前可乘搭;及
(ii) 如你在懷孕同時出現併發症,則必須提供醫療證明。
(d) 如你希望在分娩後七天內出行:
(i) 你將須提供由你醫生簽署的旅客醫療證明表格 [PDF]Opens in a new tab or window;及
(ii) 出生 48 小時的嬰兒無法乘搭航班,而出生三至七天的嬰兒如要乘搭航班則須提供由醫生簽署的旅客醫療證明表格 [PDF]。
(e) 請注意:
(i) 我們對於在你懷孕期間任何特定時點旅行的安全性不作申述。請務必先徵求你執業醫生的意見。上述提及的期限僅為最低要求。
(ii) 部分國家對非該國的懷孕婦女入境設有限制。請在旅行前,向相關大使館或領事館查詢,以確定任何其他限制。
4.6 嚴重過敏
(a) 我們無法在我們的客機上提供無過敏,包括無花生的環境,因為我們無法阻止其他乘客攜帶花生、花生小食及其他過敏原登機。
(b) 我們的空中服務員未有接受注射腎上腺素或任何其他藥物的訓練。
(c) 你有責任將旅程所需的任何醫療用品放入隨身行李中。
4.7 個人資料
(a) 我們收集有關你的個人資料(必要時包括健康資訊)是為了向你提供產品和服務、就你的旅行安排聯絡你和處理你的旅行安排、方便你參與澳洲航空和其他組織的顧客忠誠計劃、為我們及我方選定業務合作夥伴產品和服務及為市場調查進行市場推廣活動,以及履行出入境和海關管制、保安、安全、行政和法律等目的。
(b) 我們或會從你、作出或更新你的預訂或代表你與我們互動的人士、我們的相關公司、我們的服務供應商及出入境部門、海關、邊防及其他規管機關收集你的個人資料。根據政府法規或法例,你可能需要向我們提供特定的個人資料,包括容許你前往其他國家的資訊,或在發生意外事故時我們能夠通知到家屬的資訊。
(c) 如果未有提供個人資訊,我們或無法提供所要求的服務。
(d) 就上述目的,你確認我們可能保留你的個人資料,並將你的個人資料披露予:
(i) 向我們提供服務(如地勤處理及其他旅程相關服務、聯絡中心營運、市場調查研究及市場推廣活動、佣金收取,以及投訴或保安事故調查相關服務)的相關公司、旅行服務供應商、其他承運商及機構;
(ii) 如果你持有透過僱主與我們訂立的企業旅遊協議而提供的機票,則你的僱主。我們或會向你的僱主披露你的旅程詳情,以及任何與你的旅程有關的資料(如事故報告);及
(iii) 信用卡及其他付款卡公司、各種執法機構、監管當局及世界各地的政府,以作保安、海關、緊急情況、公共衛生及移民用途。
(e) 這些機構可能位於海外,包括你與我們或我們的夥伴航空公司前往或經過的任何國家/地區。
(f) 詳情參閱我們的私隱聲明。當中載有關於上述各項的更多資訊,並提供你可如何存取及修正個人資料的資訊。你可致函澳洲航空客戶服務部聯絡我們,地址為 10 Bourke Road, Mascot NSW 2020, Australia。
4.8 市場推廣通訊
(a) 你可在電郵或 Red Email 訂閱Opens in a new tab or window上點擊取消訂閱,以取消訂閱市場推廣通訊,例如澳洲航空 Red Email(包括航班優惠及旅遊貼士電郵)。
(b) 然而,我們必須能夠向你發送一些服務訊息,以及我們希望為提升服務而就你的預訂向你發送的相關訊息。例如,這些包括與你航班相關的資訊、有關你已預訂的資訊、你購買的產品,以及有關你航班包括內容或增添的資訊(例如座位選擇或行李選項)。當你預訂與本承運條款相關時,你同意我們向你發送與該預訂相關的訊息。
(c) 在以下情況下,我們可能選擇不在與你通訊時包括「取消訂閱功能」:
(i) 該通訊涉及或附屬於:
• 由我們或第三方(例如航班升級優惠或積分券優惠)提供或同意向你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或
• 你選擇接收或選擇參與(例如比賽或推廣)的產品、服務、福利或其他物品,包括訊息,
在每種情況下,根據本承運條款供應的商品或服務,例如航班;及
(ii) 通訊的主要目的並非提供、宣傳或推廣新商品或服務(第 (c) 段所述的任何商品或服務除外)或該等新商品或服務的供應商或潛在供應商。
5. 預訂
5.1 進行預訂
(a) 經我們或授權代理人記錄為接受和確認後完成航班預訂。
(b) 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人將對你的預訂提供電子確認。
(c) 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如果你不是通過澳洲航空作出乘搭澳洲航空的安排,我們對你可能會招致的任何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5.2 指定預訂
唯有你持有的機票在明確的日期及航班上、明確的服務級別中有明確的機位預訂,才獲准乘搭航班。
5.3 出票時間
預訂後,你或代表你的人必須在我們或授權代理人通知的指定出票時間之前,支付機票費用。該指定時間或會是預訂之時或其後時間。若然我們於指定購票時間或之前未能從你或為你購買機票的授權代理人收到付款,或收到付款但隨後撤銷,我們將取消你的預訂。
5.4 票價規定及預訂變更
(a) 我們設有適用不同票價規定和不同定價的不同票價類型可供選擇。你的預訂應該以你選擇的票價類型所適用的票價規定為準。這些規則會在訂票時提供。
(b) 票價規定包括有關你可否更改或取消機票的資訊。請特別注意可能適用的任何變更手續費或限制。請參閱票價規定Opens in a new tab or window以了解更多資訊。
(c) 澳洲航空或會不時根據票價規定和乘客服務更改以及安全及保安費用而增加相關費用及收費。我們將透過更新票價規定,至少提前一個月通知有關變更。此類更改將不會影響已出票的現有預訂。
(d) 然而,如你更改現有預訂,包括票價類型,則此等更改可能適用新的票價規定及費用。更改預訂時,你將獲知適用的票價規定。
5.5 如果你遲到或沒有乘搭航班
(a) 如你沒有上機或錯過航班,你的預訂可能會被取消,而你需要查閱票價規定。
(b) 如果你事先通知我們(根據你的票價規定中列出的時限)你將不乘搭該航班,我們將不會取消你機票上的任何後續航班預訂。
5.6 座位選擇和分配
(a) 雖然我們會嘗試滿足你的座位需要或選擇,但我們不保證可安排任何特定座位。
(b) 即使你已登機,我們仍可能因為操作、安全或保安原因,需要隨時更改你的座位。
5.7 艙等降級
(a) 如果我們因任何原因要求你從預訂中的客艙級別降級,我們將按你的選擇:
(i) 向你退回適當的票價差額(或如你乘搭的為澳航飛行常客獎勵航班,則退回適當的澳航積分);
(ii) 安排你在我們服務上合理提供的其他航班乘搭機票所示的客艙級別;或
(iii) 在你拒絕接受任何獲提供的選項的情況下退還受影響及未乘搭航班的款項。
(b) 這不會影響你在任何公約或法律下享有的任何權利,例如《澳洲消費者法》Opens in a new tab or window、《新西蘭消費者法》和/或《1990 年民航法》(新西蘭)。
(c) 此外,如果降級,你亦可能擁有相關司法管轄區乘客或消費者法律下的權利。
5.8 特別協助
(a) 澳洲航空為行動不便的乘客以及有其他有特定需要的乘客提供不同類別的協助。有關此協助的資訊可在特定需需Opens in a new tab or window中找到。
(b) 如果你因以下原因需要特定協助:
(i) 患病;
(ii) 行動受限;
(iii) 有服務動物陪同;
(iv) 懷孕;
(v) 需要特別協助;或
(vi) 有子女獨自乘搭航班,
(c) 我們不會拒載你(或你獨自成行的子女),但你須:
(i) 與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人作事先安排
(ii) 遵守我們或會提出的任何合理要求,及
(iii) 經我們同意提供特別協助。
5.9 特別餐膳
(a) 如果你在預訂時要求提供特別餐膳或宗教餐膳,而所選航班亦有提供這些特別餐膳,則我們會嘗試確保其得以提供。然而,我們並不保證能供應你所要求的特別餐膳。
(b) 兒童餐必須於預訂時或透過管理預訂提出要求,且不會自動應用於小童機票。兒童餐點適用於乘搭指定航班的 2 至 11 歲小童。必須在有成人陪同的情況下,我們才會為乘客提供嬰兒餐膳和兒童餐膳。
6. 票價
6.1 票價包括什麼
你機票的票價包括你在以下兩地之間的航班和行李限額:
(a) 由你機票上註明的出發地機場;及
(b) 至你機票上註明的目的地機場。
6.2 票價不包括
你機票的票價不包括你在一個機場與另一機場之間,或機場與任何其他地方之間的地面交通。我們將盡合理所能,按照我們所公佈的預定時間表營運航班。但是,我們不能保證航班時間,並且它們不構成你與我們訂立的運載合約的組成部分。
6.3 由你作出的取消
某些票價類型可能不設退款,或僅在你取消航班的情況下才部分退款,如適用票價規定Opens in a new tab or window所述。請選擇最適合你需要的票價並考慮投保旅遊保險為你需要取消預訂機位的情況提供保障。
根據美國運輸部的規定,在美國購買機票乘搭澳洲航空的客戶,如於行程首趟航班預定出發時間的一星期或以前購買機票,可於出票 24 小時內取消預訂,機票亦可獲免費退款。
6.4 貨幣
你必須以機票簽發國家的貨幣支付票價,包括任何稅項、費用和承運商收費。澳洲航空可能決定接受以另一種貨幣支付。
6.5 第三方收費和稅款
閣下可能被要求向第三方直接支付額外的收費、費用或稅款。例如:可能會在國際機場直接向你徵收機場離境費或簽證費。有關金額將不會顯示於你的澳洲航空機票上,並需要由你支付予相關第三方。
7. 機票
7.1 機票不可轉讓
(a) 除非法例或適用的票價規定另有規定,否則機票不得轉讓予其他人。
(b) 如果其他人出示你的機票旅行且被我們發現該人並非你本人,我們會拒載此人。
(c) 然而,如果我們在合理行事下沒有發現該人不是你本人而結果運載了此人或給其退款,我們將:
(i) 沒有義務為你補發機票;及
(ii) 免除所有及任何向你退款的責任。
7.2 機票有效期
除非票價規定另有說明,你的機票在旅程出發日期計起 12 個月內有效,或如沒有使用機票的任何部分,有效期則為首次簽發機票日期後的 12 個月。
7.3 延長有效期
(a) 如你因以下原因未能以你有效的機票旅行:
(i) 我們取消你的航班;
(ii) 我們延誤你的航班,導致你需要取消行程;
(iii) 我們省略了預定停留地點,而此地點為你的出發地、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點;
(iv) 我們令你錯過轉乘接駁的另一班澳洲航空航班;或
(v) 我們未能提供已確認的機位,
在上述情況下,我們會延長你機票的有效期,讓你得以乘搭下一班可乘航班。不然,你亦可根據第 14 條(退款)要求退款。根據適用法律,包括《澳洲消費者法》、《新西蘭消費者法》或《1990 年民航法》(新西蘭),你也可能有權獲得退款。
(b) 如你因患病而被拒乘搭你已出票的航班,則我們或會視乎情況而將你機票的有效期延長最多三個月,以讓你得以乘搭航班。我們將要求你提供有關情況的證明,例如醫療證明。
(c) 如果你預訂中的旅行同伴死亡,我們可能決定採取下列其中一項或所有兩項措施:
(i) 不強制要求你符合適用於你機票的最短停留期限條件;及/或
(ii) 將你機票的有效期延長至死亡日期後最多 45 天。
另外,我們或會請你提供合理的證明,例如有效的死亡證。
7.4 你無法控制的事件
如果你已以某一票價購買機票乘搭我們的航班,而:
(a) 你的旅行為私人性質而非商務性質;及
(b) 你因你無法控制的事件而導致無法乘搭航班;及
(c) 你機票的票價不能作全部或部分退款;
我們將把票價不可退還的部分折算為你將來選乘我們服務的抵免,但你必須:
(i) 持有完全未使用的機票
(ii) 已迅速就此項你無法控制的事件而通知我們,及
(iii) 就此項你無法控制的事件而向我們提出充分證明。
抵免金可用於在原始機票日期起 12 個月內乘搭我們的航班。我們或會收取合理的服務費。
7.5 旅程順序
(a) 你支付的機票票價根據由出發地點至最終目的地的任何協定停靠地點的交通順序計算。
(b) 旅行展開後,如你不希望以該順序繼續旅程,便必須支付任何相關費用、稅款及票價調整的差額。機票會以新的票價重新簽發,而該票價為於修訂行程的原本購買日期當天,相關艙等所適用的完全無限制票價。
(c) 此外,你亦可在機票原本簽發日期後 12 個月內,要求就你機票的未使用部分退款。獲退款的金額(如有)將為已付票價與應為修訂行程支付之完全無限制票價的差額。任何相關的更改費及服務費亦會從有關金額扣除。
(d) 如果你希望在旅程展開前更改旅程順序,並且在你的票價規定允許有關更改,你可要求重新計算票價並重新簽發機票(須支付任何相關費用及票價差額)。
7.6 在意大利購買機票的旅程順序:
(a) 如去程航班(或去程或回程航班之其中一部分)的機票因任何原因未有使用,則你必須在以下時限內聯絡我們意大利的辦事處,方會接受要求,維持下一部分或後續段節機票的有效期。欲聯絡我們意大利的辦事處,可致電 +41 44 511 1237(一星期 7 天全天候運作;或會收費),或電郵至:qantasitaly@qantas.com.auOpens in a new tab or window,時限如下:
(i) 未有乘搭航班的預定出發時間起計 24 小時內;或
(ii) 如後續航班預定於未有乘搭航班的 24 小時內出發,便必須於該接續航班出發前至少 2 小時讓我們知悉有關要求。
我們會為經修改的行程簽發新的電子機票,以讓你繼續行程。
如你於上述時限以外聯絡我們,而有關後續部分/接連段節仍有座位,我們將有權要求你支付先前所購機票價格,與在為所修改行程重新簽發機票時,相同艙等/客艙中可選的最高票價之間的差額,除非原有機票所適用的票價規定對你更為有利。
8. 行李 Baggage
8.1 行李限額
(a) 你可免費攜帶行李,最高限額為票價類型所指定的限額,並顯示於管理預訂中。
(b) 如果你透過旅行社預訂機票,你必須就行李限額與之聯絡。
(c) 行李資訊Opens in a new tab or window列載目前的手提行李及託運行李限額,包括任何一件行李的重量。
(d) 我們可能會不時更改行李限額。然而,任何更改將不會影響已出票的現有預訂,並只適用於更改生效日期後出票的未來預訂。
(e) 我們會於任何更改前至少一個月更新我們網站上的行李資訊Opens in a new tab or window,以作通知,或作出其他法例規定的通知。
8.2 額外行李
(a) 如果你所選的航班提供此服務,而你尚未為航班辦理登機手續,則可於預訂時及航班出發前 3 小時內透過管理預訂預先購買額外行李限額。
(b) 適用的額外行李限額費用應為購買任何額外行李限額時公佈的費用。
8.3 在機場的超額行李
(a) 如果超出行李限額,則可能需要支付超額行李費用。
(b) 運送超額行李受可用空間及任何一件託運行李的限制所限。如果你的託運行李超過容許的額量,我們可能:
(i) 拒載該超額行李;或
(ii) 接受承運超額行李,並要求你支付超額行李費用,並就適用航線按該物品的重量,在登機前收取超重收費。
(c) 超額行李及超重收費的現行費用載於此處Opens in a new tab or window。
(d) 超額行李及超重收費的費用或會更改,並適用於更改生效日期後的未來旅程,即使你的預訂是在更改生效日期前作出亦然。
(e) 我們可能需要在稍後航班方能運載你的超額行李。
(f) 如果我們決定運載你的超額行李,但決定對部分或所有超額行李不收取費用或超重收費,這並不代表你為行程中任何後續航班辦理登機手續時也不會被收取費用或超重收費。
(g) 其他承運商可能會根據適用的承運條款就超額行李收取不同的費用和收費。
(h) 我們會於任何更改前至少一個月更新我們網站上的本頁,以作通知,或作出其他法例規定的通知。
8.4 違禁物品
(a) 我們不會運載,同時你也不可在行李中包含或用其他方法嘗試攜帶下表列出的違禁物品登機:
(i) 任何相關法律禁止攜帶上機的物品;
(ii) 槍械(例外見第 8.5 條)及任何類型的武器,包括但不限於刀具、刀片或銳利物品(例外見第 8.7 條);
(iii) 你機票上列為危險品的物品;
(iv) 可能使客機或機上人員處於或面臨危險狀況的物品。欲了解更多資訊,請查閱國際民航組織 (ICAO) 的《危險品安全空運技術指令》 ,以及國際航空運輸協會 (IATA) 的《危險品規例手冊》;
(v) 因其具危險性或不安全,而令我們合理地認為不適合承運的物品;或
(vi) 動物(服務動物或第 8.8 條所訂情況除外)。
(b) 如果我們發現你攜帶違禁物品,我們可能根據情況採取任何適當和合理的措施,包括對該物品予以處置。
(c) 如果你將任何明知為違禁物品的物品攜帶上機,我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其所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壞概不負責,基於我們過錯者另作別論。
8.5 槍械
(a) 我們可能同意(但非有義務)在託運行李運載體育用槍械和彈藥。
(b) 如果我們承運,這些物品必須按照所有適用法例和規例包裝妥當。
(c) 要求運載體育用槍械和彈藥的申請必須在預期出發日最少兩個工作天之前透過我們的網站提交。
8.6 託運行李的限制
(a) 託運行李中一定不能包含下列物品:
(i) 易碎、脆弱或易腐物品;
(ii) 電腦;
(iii) 具特殊價值的物品,例如金錢、珠寶、貴金屬、銀器;
(iv) 可流轉文件、股票、證券或其他有價值文件;
(v) 相機;
(vi) 個人電子儀器,包括光碟;或
(vii) 藥物;
(viii) 鑰匙;
(ix) 商業產品或業務文件,或護照及其他旅行證件。
(b) 如果攜帶的物品違反了本承運條款,我們將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就該物品的任何損壞、損失或損毀提起的任何申索使用一切可用的抗辯。
8.7 隨身行李的限制
(a) 部分物品無法攜帶至客機機艙內,包括:
(i) 武器;
(ii) 限制裝置;
(iii) 刀具及利器或剪切工具,例如剪刀及螺絲批;及
(iv) 一些運動用品,例如球板和球桿。
(b) 違禁物品會根據你登機的地點而有所不同,請於旅行前先向我們或你的授權代理人查詢。
(c) 你或可以託運行李的形式攜帶部分上述物品(惟請參閱第 8.3 條)。
(d) 如你試圖將違禁物品放入隨身行李中,我們或會將其取走。
(e) 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於我們拒絕作為隨身行李運載,以及沒有作為託運行李運載的物品,我們概不負責。
(f) 你須為你本人保管或控制的個人物品負責。
8.8 寵物
(a) 除服務犬外(見第 8.9 條),所有寵物旅行的預訂必須直接透過澳航貨運進行。
(b) 如果你正在進行國內或國際旅行:
(i) 你必須在預訂時告知我們你希望攜帶你的寵物一起同行。部分機場將要求以貨運形式運載你的寵物,亦有部分機場容許以託運行李形式運載;
(ii) 如我們同意以託運行李形式運載你的寵物,你必須為其準備適當的籠子及食物。如你並無作出如此安排,我們或會決定拒絕運載你的寵物;
(iii) 我們或會要求你支付超額行李費(見第 8.3 條);
(iv) 你必須帶備有效的健康及檢疫證明;入境、過境及出境許可;及任何相關法例、規例或法令規定的任何其他文件;
(v) 如你沒有上述文件,而導致我們支付或承受任何罰款、費用、收費、損失或責任,你必須就此作出賠償;
(vi) 就機場或監管機構對你寵物所作的任何行動,我們概不承擔責任;及
(vii) 如動物受傷、遭遺失、患病或死亡,除非其乃因我們疏忽之過或適用法例另有訂明,否則我們概不負責。
(c) 你寵物的運載可能受制於我們指定的附加條件。
8.9 服務犬
(a) 如你與服務犬同行,便必須於出發前至少 14 天通知我們,以作適當安排。
(b) 承運服務犬受特定有關條款及細則約束,其可在我們的網站上找到。
8.10 搜查
(a) 澳洲航空、政府或機場人員或其代表可能會:
(i) 要求你接受衣物及身體搜查;
(ii) 要求你讓行李接受搜查或檢查;及
(iii) 在不論你是否在場的情況下,搜查或檢查你的行李。
(b) 根據搜查結果,或如果你拒絕我們搜查你本人或你的行李,我們可能拒載你和你的行李,並且如有需要,可能會將你的行李交給政府或機場人員。
(c) 除非公約或其他適用法例另有規定,如果搜查、審查或 X 光檢查對你或你的行李造成損害,我們對造成的損害概不負責,因我們的疏忽所造成者另作別論。
9. 辦理登機手續
9.1 出發前
(a) 你必須確保帶齊你的機票或境內旅行的預訂參考編號、身份證明、所有必要的旅行證件以及旅行時需要的任何其他東西。
(b) 乘搭國際航程者,將須帶備護照。如你的航班為國際航班的國內航段,並從國際客運大樓出發,則須帶備附有照片的身份證明。
(c) 乘搭國內航程者,必須應要求出示身份證明,例如你的駕駛執照、澳航飛行常客或 Qantas Club 會員證,或用作購買你機票的信用卡。
9.2 辦理登機手續的截止時間
(a) 辦理登機手續設有截止時間,並可能會嚴格實施。
(b) 辦理登機手續截止時間列於你的機票上,亦可於辦理登機手續Opens in a new tab or window時網上查看。
(c) 在辦理登機手續截止時間後,你將無法辦理登機手續。
(d) 你不能在登機閘口辦理登機手續。
(e) 如果沒有因我們的過失而未能在辦理登機手續的截止時間前辦理登機手續,或抵達時未持有你的機票或登機證及所有必要的旅行證件,你可能不得旅行,並根據你的票價類型,你的機票可能會被取消,或你可能需要支付服務費以重新預訂航班。這不會影響你在任何公約或法律下享有的任何權利,例如《澳洲消費者法》Opens in a new tab or window、《新西蘭消費者法》和/或《1990 年民航法》(新西蘭)。
9.3 登機截止時間
(a) 為協助我們讓你的航班能準時起飛,請確保你於所訂時間前或航班開始登機時抵達登機閘口。
(b) 你必須攜帶機票或登機證,以及所有登機所需的旅遊證件。
(c) 如果你並非因我們的過錯或未持有你的機票或登機證以及所有必要的旅行證件而延遲抵達登機閘口,你可能不得旅行,且根據你的票價類型,你的機票可能會取消,或者你可能需要支付服務費才能重新預訂航班。這不會影響你在任何公約或法律下享有的任何權利,例如《澳洲消費者法》Opens in a new tab or window、《新西蘭消費者法》和/或《1990 年民航法》(新西蘭)。
9.4 登機證及行李收據
當你已為你的航班辦理登機手續及登記任何託運行李後,請保留你的登機證及行李收據,直至完成旅程為止。
10. 航班預定時間表、延誤或取消航班
10.1 我們對航班預定時間表所作的更改或取消
10.1.1 預定時間表不予保證
我們將盡合理所能,按照我們所公佈的預定時間表營運航班。但是,我們不能保證航班時間,並且它們不構成你與我們訂立的運載合約的組成部分。
10.1.2 航班更改
(a) 在我們接受你的預訂之前,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人會告訴你航班預定出發時間,這一時間亦會註明在你的機票上。
(b) 我們可能需要在向你發送機票後更改你航班預定出發的時間。如果你向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人提供了聯絡資料,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人將盡合理所能通知你任何更改資料。
(c) 在你乘搭航班之前,應核對確保你的航班時間沒有更改。你亦應核對在機場公佈的航班出發和抵達資料。
(d) 如果我們通知你有關航班變更或你未能查看航班出發和抵達資訊,我們將不對你根據公約或任何適用的消費者法律(例如《澳洲消費者法》Opens in a new tab or window、《新西蘭消費者法》和/或《1990 年民航法》(新西蘭))可能遭受的任何權利所致任何損失負責。
10.2 重大更改
在你購買機票之後,如果因為我們可控制的事件而導致我們對你的航班作出重大更改,我們將在你擁有的任何其他權利以外作出以下安排:
(a) 免費為你重新預訂,我們前往你所訂目的地的下一班可乘航班(或航班組合);
(b) 或讓你選擇由我們退還適用的票價費用;
(c) 如你選擇繼續旅程,而預定旅行日當天有重大更改,導致你在出發機場延誤,我們會向你提供餐膳或便餐券(或如我們未有提供餐券,則會向你償付合理的餐膳或便餐費用);或
(d) 如旅程延誤超過一晚,而你已展開了預訂的旅程(即你正身在「外地」機場),我們會盡合理所能,協助你尋找住宿,或如我們未有提供住宿,則向你償付合理的住宿費用。
根據《澳洲消費者法》、《新西蘭消費者法》、公約和/或《1990 年民航法》(新西蘭),你也有權要求採取補救措施。
除本承運條款、公約或任何適用法例(例如《澳洲消費者法》、《新西蘭消費者法》及/或《1990 年民航法》(新西蘭))有所規定外,我們概不承擔你因航班時間更改或取消而可能產生的任何費用或開支。
10.3 終止航線
如因我們停止營運某一航線,而導致你所購機票的航班取消,我們將作以下安排:
(a) 安排你乘搭我們下一班可乘航班,以循不同航線前往相同目的地(如有),如接駁服務亦由我們提供,則同時安排你乘搭下一班可乘的接駁航班;或
(b) 或讓你選擇由我們退還適用的票價費用。
根據《澳洲消費者法》、《新西蘭消費者法》、公約和/或《1990 年民航法》(新西蘭),你也有權要求採取補救措施。
10.4 由於我們無法控制的事件而導致航班延誤或取消
10.5 超額預訂航班 – 拒絕運載補償
如果你因我們航班超額預訂而被拒絕登機,而你:
(a) 持有有效機票;
(b) 符合我們的辦理登機手續截止時間;及
(c) 遵守本承運條款所載的所有適用旅行要求,
我們將為你提供:
(i) 我們下一班可用航班上的座位;或
(ii) 若你選擇不乘搭下一班於 (i) 提供的航班,可退還機票未使用部分的款項,
並按照任何適用法律的要求為你提供看顧和協助,例如《澳洲消費者法》、《新西蘭消費者法》、《1990 年民航法》(新西蘭)和/或公約(你可能據之有權要求採取補救措施),或如無適用法律,則根據我們的政策。你獲取的照顧及協助將取決於拒絕登機發生的司法管轄區。
11. 拒絕運載
11.1 一般條款
即使你有機票並已確認預訂,如果發生或我們合理地認為會發生下列任何情形時,我們可能會取消你的機票,或拒絕運載你和你的行李:
(a) 如運載你和你的行李或會對客機安全或機上任何人士的安全或健康構成危險或威脅;
(b) 如果你以恐嚇、辱罵、暴力、騷擾、侮辱或具侵略性方式向航空公司職員、承包商或其他客戶行事;
(c) 如果運載你或你的行李或會嚴重影響機上任何人士的舒適;
(d) 如果運載你將違反你前往或離開的國家/地區或州的政府法例、規例、法令或出入境指令,或者我們合理地相信你將不會獲准進入你前往的國家/地區或州;
(e) 如果政府機構、機關或監管機構指示我們拒載你;
(f) 因為你本人拒絕或拒絕讓行李接受保安檢查;
(g) 因為你似乎沒有所有必要的文件,包括進入你前往的國家/地區或州的必要文件;
(h) 如果你未能遵守任何適用法例、規則、規例、法令或本承運條款;
(i) 如果你未能於辦理登機手續截止時間前辦妥登機手續,或未能準時抵達登機閘口;
(j) 因為你未遵守航空公司職員或承包商的安全或保安指示;
(k) 因為你不符合我們的健康狀況要求;
(l) 因為你不會或無法出示適用於整個旅程的有效旅行或健康文件(包括(如屬澳洲航空要求)新型冠狀病毒 (COVID-19) 疫苗接種狀況及/或新型冠狀病毒 (COVID-19) 陰性檢測結果的有效證明);
(m) 因為你要求特定協助,但並未與我們就此作事先安排;
(n) 如果你喝醉酒,或正受到酒精或藥物影響;
(o) 如果你(或我們合理認為你)非法持有藥品;
(p) 如果你的精神或身體狀況對你本人、客機或機上任何人士構成危險或威脅;
(q) 如果你在機場、出發期間、辦理登機手續或登機過程中,或在客機機上觸犯刑事罪行;
(r) 如果你蓄意干擾航空公司職員或承包商履行其職務;
(s) 如果你對客機或機上任何人士構成危險;
(t) 如果你故意破壞我們的財產;
(u) 如果你曾作出恐嚇;
(v) 因為你在機場或之前的航班作出不當行為,而我們有理由相信有關行為或會再次出現;
(w) 因為你未能證明你與你欲以之旅行的機票上所註明的人為同一人;
(x) 因為你未經我方同意下嘗試不按機票順序乘搭旅行航段;
(y) 如果你於乘搭航班期間銷毀你的旅行證件;
(z) 如果你拒絕讓我們複印你的旅行證件;
(aa) 如果你拒絕在我們要求時向我們的地勤人員或客機機組人員提供或出示你的旅行證件或進入某個州或國家/地區時需要的任何文件;
(bb) 如果我們合理相信你在作為某國家過境乘客的情況下,會要求該國政府機關許可你入境;或
(cc) 因為我們尚未收到你的機票款項;
(dd) 因為你的機票:
(i) 已報失或報稱被盜;
(ii) 已經轉讓;
(iii) 透過非法手段或違反任何適用的澳洲航空條款及細則下獲得;
(iv) 乃從我們或授權代理人以外者取得;
(v) 當中包含非由我們或授權代理人所作的改動;
(vi) 遭損壞、撕毀、損害或經其他方式破壞;或
(vii) 為贋品或無效的機票。
如果有本第 11.1 條下的任何情況發生,我們可能會要求你離開客機(即使你已經登機),且對此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而我們可能取消機票上的任何後續航班。
11.2 拒絕運載通知
如果我們已以書面形式通知你,我們將不會向你提供我們的運輸服務,那麼我們將有權拒絕運載你和你的行李。該通知詳細列明其適用期間的詳細情況並將要求你不要購買機票、或要求、允許任何人代為之。如果你試圖在通知生效期間乘搭,我們將拒絕提供運載,而你有權得到扣除我們合理的行政費後的退票款項。
12. 飛行期間的行為
12.1 遵守指示
為使乘客得到最大範圍的舒適、安全及保安保障,你在機上必須遵守以下規定以及你的航班上任何機組人員作出的所有其他合理的指示:
(a) 遵守機組人員發出的任何合理指示;
(b) 將隨身行李放置於你前方座位之下,或頭頂的置物櫃中;
(c) 開啟頭頂的置物櫃時請小心,因隨身行李或會於飛行途中移動;
(d) 坐在座位時保持安全帶扣好;
(e) 遇上氣流時留在座位,並扣緊安全帶;
(f) 按指示留在座位,尤其當客機正在停機坪移動時;
(g) 在機組人員要求下不得操作、充電或使用任何可干擾飛行的電子設備包括但不限於手機、筆記本電腦、錄音錄影機、收音機、光碟機、電子遊戲機、鐳射產品或傳輸設備、遙控或無線電控制玩具。如果你沒有遵守我們的要求,我們可能會暫扣你的設備,直至飛行結束為止。機上允許使用助聽器和心臟起搏器;
(h) 切勿吸煙或吸電子煙;
(i) 切勿使用電子煙或為電子煙充電;
(j) 如飲用酒類飲品,請僅飲用適量分量,並只飲用我們在你航班的機上酒吧服務所提供的酒類飲品;
(k) 按指示使用嬰兒及小童制約設備;
(l) 在攝錄或拍攝澳航集團職員、承包商或其他客戶前先尋求同意;
(m) 按照指示及在未能遵守我們可能暫扣裝置的指示的情況下使用電子裝置(不包括助聽器及心臟起搏器);
(n) 切勿作出其他乘客或會合理反對的行為;及
(o) 如機組人員在合理行事的情況下有所要求,你必須將你的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交予他們作妥善保管,直至飛行結束為止。
12.2 乘客的管制
我們將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持所有乘客的舒適、安全及保安。如果我們合理地認為是必要的,那我們可能限制你的行動、要求你離開任何客機任何地方並拒絕再次讓你乘搭我們的航班,例如你:
(a) 作出的行為會危害客機或機上任何人士或財產的安全;
(b) 妨礙或不遵守任何機組人員的任何指示;
(c) 作出其他乘客或會合理反對的行為;
(d) 在機組人員於機上履行其職務時對其作出干擾;或
(e) 破壞或干擾客機或其儀器。
你還可能會就在機上干犯的罪行而被檢控。
12.3 因不可接受的行為而導致的改道繞行費用
如果因你未能遵守本承運條款,或進行第 12.2 條所述之行為,令我們需將飛機改道繞行至非預定的目的地,你必須向我們支付合理的改道繞行費用。
12.4 因不可接受的行為而導致的費用
如果因你違反此等承運條款所列的要求或作出第 12.2 條所述的行為,以致我們被命令在任何時間支付任何罰款或罰金,或招致任何開支、費用、損失或損壞(「損失」),你必須向我們賠償所有損失金額,加上所有法律費用和其他合理招致的開支,包括但不限於:
(a) 就因你的行為或因制伏、限制或驅趕你而損壞的財產(包括行李)支付的維修或替換費用;
(b) 因你所作出不可接受的行為而對任何工作人員或客戶造成或導致的任何損害,包括人身傷亡;
(c) 我們需要轉飛至非預定目的地下的改行繞道費用;
(d) 向澳航集團職員、承包商或客戶延誤的補償;及
(e) 因不可接受的行為而產生的任何其他損失、費用或損害賠償。
12.5 禁止吸煙
在任何客機、澳洲機場客運大樓或停機坪上均禁止吸煙、吸電子煙和使用電子煙。
13. 飛行結束後
13.1 領取託運行李
你必須在行李可領取後儘快領取你的託運行李。
13.2 如果無法找到你的託運行李
如果你無法找到你的託運行李,請向我們提供你的機票和行李收據。只有行李收據的受領人有權領取該行李。
13.3 如果你的託運行李損壞、遺失或延誤
如果你的託運行李損壞、遺失或延誤,你可能有權在以下情況獲取我們的賠償:
(a) 在國際承運的情況下,根據適用的公約(見第 16.1 條);
(b) 在你的機票完全是在澳洲境內承運(見第 16.5 條)的情況下,根據《1959 年民航(承運商責任)法》(聯邦)或補充的州立法例;及
(c) 你的機票完全是在新西蘭境內承運(見第 16.5(o) 條)。
有關發出通知的規定載於本承運條款第 16 條的適用部分,而責任限制視乎你的旅程情況而有所不同。
如行李損壞、遺失或延誤不受適用公約、《1959 年民航(承運商責任)法》(聯邦)或補充的州立法例約束,而該損壞、遺失或延誤並非由我們的疏忽造成,我們概不向你承擔任何責任。
13.4 澳洲航空發還託運行李
如果我們有你聲稱屬於你本人的行李但你沒有行李收據,僅你可出示擁有權的充分證據下我們才會將行李交予你:
13.5 澳洲航空處置行李
若你的託運行李未被領取,我們將通知你。如果你在飛行結束後 28 天內沒有領取你的託運行李,我們會對你的行李予以處置,並且我們對此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13.6 隨身行李及物品遺失
如果你在落機時將隨身行李或任何個人隨身物品遺留在機上(除非損害是由於我們的過錯造成),或如果你在機場客運大樓或會員貴賓室遺留任何隨身物品,而由此可能為你帶來任何損失,我們概不負責。
13.7 如果領錯了行李
如果你在行李傳送帶上領錯箱包或其他行李,你必須立即自費將箱包或行李返還給領取行李機場的行李認領處或機場經理。
14. 退款
14.1 何時可以退款?
(a) 如果出現下列情況,你將有權獲得退款:
(i) 無法讓你乘搭機票上列明的航班;
(ii) 我們延誤你的航班,導致你需要取消行程;
(iii) 我們對預定航班時間作出重大更改,而我們未能在你接受的另一航班上為你預訂機位;
(iv) 將你從已支付的艙等降級,而你選擇取消旅行;
(v) 我們未能停在你機票所註明的中途停留地點或目的地;
(vi) 我們令你錯過有你已確認預訂的接駁澳洲航空航班;或
(vii) 取消你的航班,且無法向你提供合適的替代安排。
(b) 在上述情況下,我們將應要求按照第 14.2 條的規定提供退款。
(c) 根據《澳洲消費者法》、《新西蘭消費者法》、《1990 年民航法》(新西蘭)和/或公約,你有權要求採取補救措施。
14.2 我們提供何種退款?
(a) 如根據本承運條款可獲退款,則除非本承運條款另有指明,退款金額將等於下列各項:
(i) 如未有使用機票的任何部分,金額將等於你支付的票價;或
(ii) 或如已使用機票的其中部分,金額將等於所支付票價與僅預訂已進行旅程的應付金額之間的差額,
包括任何稅款及承運商費用,扣減任何相關收費。
(b) 依據票價類型,如果部分機票已使用,那麼未使用的部分退款金錢價值可能所剩無幾。
14.3 誰可得到退款以及如何得到?
(a) 任何退款會支付給為機票付款之人,除非該人經書面形式授權我們向其他人支付退款。
(b) 我們會使用購買機票時的相同方式及貨幣支付退款,除非票價規則另有規定,或我們另有協定。
(c) 如支付機票費用的人士並非乘客,則未經乘客書面同意,我們不會退款,除非:
(i) 乘客未滿 18 歲;
(ii) 票價規定另有說明;或
(iii) 受澳航飛行常客條款及細則約束。
14.4 退還稅款和收費
(a) 不論你的機票是否可退款,如你不使用你的機票,可有權為已支付的若干收費及稅款申請退款,惟任何即使你未出發我們亦須支付予第三方的費用除外。我們或會扣除合理的行政費。如果行政費超過退款金額,就不予退款。
(b) 儘管有 14.4(a) 條的規定,但如機票購自法國,則不論其票價是否可退款,如你不使用你的機票,可有權為已支付的若干收費及稅款申請退款。稅款及收費退款可於網上免費申請。經聯絡中心提出的退款,將被收取 35 歐元的稅款。退款會於收到退款要求的 30 天內支付。
14.5 提出退款的期限
除適用的法例另有規定外,如果你在機票有效期截止後向我們提出退款,我們可能會拒絕退款。
14.6 拒絕退款的權利
我們可能拒絕就作為你離開身處國家意向證明之機票退款,除非你可就以下事項提出證明,並能令我們滿意:
(a) 你得到適當的政府或其他權力機構的許可留在該國;或
(b) 你將通過其他運輸方式離開。
15. 拒絕入境和罰款
15.1 支付費用
(a) 如果你被拒絕允許進入某個國家境內,並且如果政府或政府當局命令我們將你送回你的來源地或將你轉移至另一個國家,則你須支付:
(i) 任何扣留費用;及
(ii) 回程或其他票價。
(b) 我們將不退還將你運載至你被拒入境地的票價,惟我們或會以未使用機票航段的價值,來抵銷有關回程及其他票價的金額。
(c) 如果我們向你提供我們合理擁有的資訊為不正確及與官方資訊不一致,而你依其行事,我們將支付你招致的合理費用。
15.2 向澳洲航空償付款項
你必須向我們償付以下款項:
(a) 我們被命令支付的任何罰款或罰金;及
(b) 任何合理招致的開支及費用(包括法律費用);及
(c) 我們蒙受的損失或損害,
原因包括:
(i) 你被拒進入任何國家;或
(ii) 你違反任何法律、規例、命令或要求,或
(iii) 你的行為、健康或醫療狀況。
我們可能會就你機票上任何未使用航段的應付退款,以抵銷你欠付我們的任何該等金額。
16. 我們的責任及適用的公約和法律
我們作為承運商的責任受制於多種不同的法律,當中取決於具體情況,包括國內或國際航空承運,以及所索償損壞和損失的性質。以下是簡要概述,但如果你認為你可能因任何受傷、遺失或損壞而索償,你應尋求專業意見。法律規定的責任限制須接受定期審視和變更,而你可能有權獲得在承運時適用的任何較高限額。
16.1 國際承運
16.1.1 一般條款
若你的機票是往返《蒙特利爾公約》或較早的《華沙公約》版本的締約國,適用公約將管限承運商在國際承運期間人身傷亡、延誤和行李索償的責任,包括一個國家內的航段。適用公約:
(a) 在國際航空承運期間,於在特定情況下追究責任並建立訴訟權;
(b) 限制損害賠償的性質及(在某些情況下)可追討的金額;
(c) 就損害通知及提起法律程序的時間施加條件;及
(d) 指明可提起法律程序的地點,並可能排除其他法律下的索償。
16.1.2 《蒙特利爾公約》
責任限制須定期修訂,而適用於大多數國際承運的《蒙特利爾公約》規定:
(a) 承運商將對損害賠償負上嚴格責任,最高為:
(i) 於 2024 年 12 月 28 日之前的旅程,若在機上或上下機期間發生意外事故導致人身傷亡:128,821 特別提款權(約 265,785 澳元);及
(ii) 於 2024 年 12 月 28 日或之後的旅程,若在機上或上下機期間發生意外事故導致人身傷亡:151,880 特別提款權(約 313,361 澳元)。
(b) 承運商將負責支付超出此金額的損害賠償,除非承運商可證明:
(i) 損害非因為承運商、其僱員或其代理人的疏忽或其他錯誤作為或不作為所致;或
(ii) 損害純粹因為第三方的疏忽或其他錯誤作為或不作為所致。
(c) 如果承運商證明損害是因索賠人疏忽或其他錯誤作為或不作為所致,則人身傷亡的損害可能會減少甚至免除。
(d) 如遇延誤,承運商須對乘客負責,除非證明承運商已採取合理措施避免損害,或無法採取該等措施,但除此之外責任僅限於:
(i) 2024 年 12 月 28 日前出發的旅程:5,346 特別提款權(約 11,030 澳元);及
(ii) 2024 年 12 月 28 日或之後的旅程:6,303 特別提款權(約 13,002 澳元);
除因承運商故意或魯莽行為造成的損害外。
(e) 如屬行李,承運商將負責銷毀、遺失或損壞:
(i) 託運行李,除非損壞導致固有缺陷、品質或缺陷;及
(ii) 手提行李及個人物品,若損害是因承運商的過失造成。
(f) 在任何一種情況下,責任限制為:
(i) 2024 年 12 月 28 日之前的旅程:行李責任限制為 1,288 特別提款權(約 2,657 澳元);及
(ii) 2024 年 12 月 28 日或之後的旅程:行李責任限制為 1,519 特別提款權(約 3,133 澳元)。
除非因承運商故意或魯莽行為而造成損壞。
(g) 對行李損壞或延誤的任何申索,必須在以下時限內以書面形式向承運商提出:
(i) 若屬行李損壞:在領回行李後發現損壞時應盡快匯報,而且必須最少於 7 天內匯報;及
(ii) 若屬延誤:行李可供領回之時起計 21 天內。
任何法律程序必須在兩年內提出。
16.1.3 《華沙公約》
(a) 在極少數情況下,如你的國際承運受《華沙公約》或經修訂的《華沙公約》規限,則與《蒙特利爾公約》相關的類似條文將優先適用,但若有財務責任限制,則該等限制將有所不同,而你應就損失或損害時可能適用的責任水平尋求意見。
(b) 公約不適用的國際承運將受適用於澳洲境內承運的相同法律約束(見第 16.2 條)。
16.2 澳洲境內承運
(a) 如果機票完全是澳洲境內旅行,《1959 年民航(承運商責任)法》(聯邦)(及補充的州立法例)將監管承運商的責任,並:
(i) 在特定情況下追究責任並建立訴訟權;
(ii) 限制損害賠償的性質及可追討的金額;及
(iii) 就損害通知及提起法律程序的時間施加條件。
(b) 根據《1959 年民航(承運商責任)法》(聯邦)(及補充的州立法例):
(i) 承運商將對因機上或上下機期間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負上最高 925,000 澳元的嚴格責任;
(ii) 可追討的損害賠償可能因乘客的共同過失而減少;
(iii) 對於每位乘客的損毀、遺失或損壞責任僅限於:
· 託運行李:3,000 澳元;及
· 隨身行李:300 澳元;
(iv) 行李索償必須在以下時限內以書面形式向承運商提出:
· 若屬託運行李損壞或託運行李物品部分遺失或損毀:收到行李或餘下行李之日後 3 天;
· 若屬整件託運行李遺失或損毀:行李原應交付你處置之日起計 21 天;及
· 若在承運乘客後隨身行李損壞、遺失或損毀:3 天;
(v) 任何法律程序必須在兩年內提出。
16.3 新西蘭境內承運
如果機票完全是新西蘭境內旅行:
(a) 根據《2001 年意外賠償法 (Accident Compensation Act 2001)》(新西蘭),任何在意外發生時已承保因意外所致人身傷害的乘客,將不包括承運商對傷亡的責任。
(b) 根據承運條款(見第 3.2 條)或普通法,或任何國會法、規例或地方當局法律規定,對於《2001 年意外賠償法》(新西蘭)未涵蓋的任何傷亡,任何責任將限於不超過 100,000 新西蘭元(包括所有法律費用),不論該責任是否由承運商的疏忽導致亦然。
(c) 根據《1990 年民航法》(新西蘭),承運商須對乘客承擔以下責任(以較低金額為準):
(i) 證明因延誤而承受的損害金額;或
(ii) 相當於承運支付總額 10 倍的金額,
除非承運商證明屬於其中一項法定例外情況,包括因以下原因而造成延誤:
• 氣象狀況;或
• 對航空交通管制服務所給指示、建議或資訊的遵從;或
• 對合法機關所發出命令或指示的遵從;或
• 不可抗力事件;或
• 為拯救或嘗試拯救生命而採取的必要行動。
(d) 你亦可能享有《新西蘭消費者法》下的權利。
(e) 根據《2017 年合約及商業法(第 5 部分)(Contract and Commercial Law Act 2017 (Part 5))》(新西蘭),行李損失或損壞的責任限於每單位 2,000 新西蘭元,除非經證實該損害是由航空公司故意造成,或有其他法定例外情況適用。
(f) 承運商僅對因我們的疏忽或故意行動而造成的隨身行李損失或損壞負責。
(g) 除非法定例外情況適用,否則對行李損失或損壞的任何申索必須在以下時限內以書面形式向我們提出:
(i) 如託運行李物品損壞、遺失或損毀:在你領取託運行李或攜帶隨身行李下機當日起 30 天內;及
(ii) 延誤情況下:在託運行李本應可供領取或你攜帶隨身行李下機當日起 30 天內。
16.4 歐盟境內
(a) 如果你的機票是在歐盟購買,並且旅程是由歐盟境內出發或到歐盟境內的一地點,則根據第 2027/97 號規例:
(i) 我們將立即並無論如何在確定該自然人有權得到賠償的身分後的 15 天內,按需要墊付款項,以應付即時經濟所需,金額將依所受困苦按比例計算。如乘客死亡,墊付款項將不少於每位乘客 16,000 特別提款權 (SDR)(約 32,975 澳元或 20,068 歐元)的同等款項
(ii) 墊付款項不代表我們承認責任,而該款項或會用以抵銷之後我們因承擔責任而支付的任何款項。
(b) 墊付的金額不能退還,除非:
(i) 我們證明損害是由於乘客或接受款項之人的疏忽而造成或助成;或
(ii) 我們證明接受款項的人無權得到賠償。
16.5 一般條款
(a) 一般規定對於歸咎於閣下的身體狀況而導致的任何疾病、傷害或殘疾(包括死亡)或該等狀況的惡化,我們概不負責。
(b) 我們對因我們遵守,或你沒有遵守任何法例或政府規例引起的任何損害概不負責。
(c) 這些承運條款(包括任何法律責任的免除條款或限制)應如適用於我們般同樣適用於和受惠於我們的僱員和代表。你向我們、我們的僱員和代表可追償的總額將不超過我們的法律責任總額(如有)。
(d) 除這些承運條款另有規定以外,我們的法律責任(如果有)將限於經證據證明的補償性損害賠償。
(e) 這些承運條款的任何部分均:
(i) 影響你在任何適用法律下的權利,包括《澳洲消費者法》或《新西蘭消費者法》及/或《1990 年民航法》(新西蘭);
(ii) 不放棄公約或任何可能適用法例賦予我們可免除或限制責任之權利,我們另有書面說明者除外;或
(iii) 不放棄根據公約或任何適用的法例給予我們的任何抗辯,包括對就乘客傷亡或其他人身傷害有法律責任支付(或已支付)補償的任何公共社會保險機構或個人。
17. 我們的名稱和地址
在機票上,我們的名稱可能縮寫為 QF(澳航 或 QantasLink)。我們的地址是 10 Bourke Road, Mascot, New South Wales, 2020, Australia(澳洲新南威爾斯)。我們在澳洲的電話號碼是 +61 (02) 9691 3636,而在法國的電話號碼則為 +33 1 57 32 92 83。
18. 歐盟委員會訂立的歐盟境內禁止營運航空服務承運商名單
歐盟委員會訂立了一份歐盟境內禁止營運航空服務承運商名單(第 2111/2005 號規則 (EC) )。而我們必須透過本網站讓你得悉此名單。名單的最新版本及法規的資訊皆載於歐盟委員會網站Opens in a new tab or window。
19. 歐盟規則
說明:本資訊只適用於自英國或歐盟國家出發的乘客。
歐盟委員會設有流動應用程式Opens in a new tab or window,提供有關歐盟境內航機乘客權利的資訊。此應用程式可在智能手機(Google Android 或 Apple iOS)免費下載。
19.1 EC 889/2002
本通告遵循第 889/2002 號歐盟規則 (EC) 的要求。本通告不能作為賠償請求的依據,也不可用於對該規則或《蒙特利爾公約》、《華沙公約》規定的解釋。更不能成為你與澳航之間合約的組成部分。特別提款權與歐元的換算僅供參考,並且會因應匯率而變動。
19.1.1 航空服務承運商對乘客及其行李的責任
本通告概述澳洲航空國際運載方面適用的相關責任規定。
19.1.2 人身傷亡賠償
我們對乘客人身傷亡的責任金額並無上限。對於可追討的損害賠償,最高為:
(a) 2024 年 12 月 28 日之前的旅行:128,821 特別提款權(約 161,593 歐元);及
(b) 2024 年 12 月 28 日或之後的旅行:151,880 特別提款權(約 190,519 歐元)。
對於任何就在客機上或上落機期間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除乘客存在過失外,我們將不免除或限制我們的法律責任。如果超過該金額,我們可以提出以下抗辯理由:
(a) 如果《華沙公約》適用:我們已採取一切必須措施以避免損害發生,或我們不可能採取該等措施;或
(b) 如果《蒙特利爾公約》適用:我們沒有疏忽或其他過錯。
19.1.3 乘客延誤
在乘客延誤的情況:
(a) 如果《華沙公約》適用:我們將對損害承擔法律責任,除非我們可以證明我們已採取一切必須措施以避免損害發生,或我們不可能採取該等措施;或
(b) 如果《蒙特利爾公約》適用:我們將對損害承擔法律責任,除非我們可以證明我們已採取一切合理所需措施以避免損害發生,或我們不可能採取該等措施。根據《蒙特利爾公約》,我們的責任限於:
(a) 2024 年 12 月 28 日之前的旅行:5,346 特別提款權(約 6,706 歐元);及
(b) 2024 年 12 月 28 日或之後的旅行:6,303 特別提款權(約 7,907 歐元)。
19.1.4 行李損毀、遺失、損壞或延誤
除可適用抗辯外,我們對行李在運載中遭損毀、遺失、損壞或延誤的責任如下:
(a) 如果《華沙公約》適用:我們的責任限於每位乘客每公斤託運行李為 17 特別提款權(約 21 歐元),而每位乘客每公斤隨身行李為 332 特別提款權(約 416 歐元);或
(b) 在《蒙特利爾公約》適用的情況下,我們的責任限於以下總額:
(i) 2024 年 12 月 28 日之前的旅行:1,288 特別提款權(約 1,616 歐元);及
(ii) 2024 年 12 月 28 日或之後的旅行:1,519 特別提款權(約 1,905 歐元)。
每位乘客的託運行李和隨身行李。然而,對於隨身行李,只有在我們出現過錯時,我們才會承擔法律責任。
19.1.5 有關行李的投訴
如果行李遭損壞、延誤、遺失或損毀,乘客必須儘快向我們寫信投訴,而不論在任何情況下,就託運行李受損的投訴須在 7 天內提出,而就託運行李延誤的投訴則須在 21 天內提出(自行李交由乘客處置之日起計算)。
19.1.6 締約及實際承運商的責任
如果實際完成航班飛行的航空服務承運商與締約航空服務承運商不相同,乘客有權向任何一方投訴或申索損害賠償。在某航班的機票上記載其名稱或代碼的航空服務承運商,即為該航班的締約航空服務承運商。
19.1.7 訴訟時效
任何申索損害賠償的訴訟,必須在客機到達或應到達之日起 2 年內提出。
19.1 EC 261/2004
澳洲航空上下所有人都力求客機準時起飛。但是,某些情況下這確實無法做到。本通知旨在告知,你根據第 261/2004 號歐盟委員會(歐盟)規則而由歐盟國家或英國出發、航程超過 3,500 公里的航班之取消、長時間延誤或拒絕登機時,你在航班賠償和協助方面的權利。
規則何時適用?
下表載明的賠償和/或援助將適用於:
(a) 由歐盟或英國境內機場出發的航班;
(b) 你已支付該航班直接或間接公開發售的票價,並因而擁有已確認預訂,或持有根據飛行常客計劃或其他商務計劃所簽發的機票;
(c) 澳洲航空為航班的營運航班承運商;及
(d) 你已於事先書面或以電子形式告知的時間親自辦理登機手續,如並未告知有關時間,則為公佈出發時間的至少 45 分鐘前辦理登機手續。
適用情況為:
(a) 我們合理預期你航班的出發時間會比預定時間延遲四小時或以上;
(b) 我們取消你的航班;或
(c) 我們在無合理理據的情況下,拒絕讓你登機。合理理據的例子包括健康、安全、保安理由或未帶備所需旅行文件。
航班取消 | |
---|---|
賠償 | 除存在本節末說明所述的情形外,你將收到共計 600 歐元的賠償。如欲索賠,請聯絡澳航客戶服務部。 |
你可選擇 |
(i) 在 7 天內,對未乘搭的航程部分,和已經乘搭但對原來旅行計劃不再有任何意義的航程部分,按原購買票價給予償付,並安排(如相關)以第一時間飛回機票始發點;或 |
援助 | 我們將免費向你提供: (a) 等候期間的正常餐膳和便餐;及 (b) 提供兩次電話、電傳或傳真,或電子郵件服務。 如果因航班取消改乘其他航班,且其預期起飛時間與取消航班相距至少一天時間,我們還將向你作出以下安排: (c) 在下列情況下提供酒店住宿: - 如你必須停留一晚或以上;或 - 如你必須在原定停留時間之後繼續停留;及 (d) 安排機場和住宿地(酒店或其他)之間的接送。 |
說明 | (A) 如果我們能夠按照相當運輸條件提供其他航班,而到達時間不超過原定到達時間四個小時或以上,則 600 歐元的賠償額將減少 50%。 (B) 下列情況下你無權得到任何賠償: (1) 我們在原定出發時間之前 14 天或以前通知你取消航班; (2) 我們在原定出發時間之前 7 至 13 日通知你取消航班,並為你提供其他航班,讓你可在原定出發時間之前不超過兩小時出發,且在原定到達時間之後四小時內到達最終目的地;或 (3) 我們在原定出發時間之前不足 7 天通知你取消航班,並為你提供其他航班,讓你可在原定出發時間之前不超過一小時出發,且在原定到達時間之後二小時內到達最終目的地。 (C) 如遇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仍然無法避免的特殊情況所造成的航班取消,我們將不會給予任何賠償。 |
20. 有關購自法國之機票的額外資訊
(a) 客戶如欲解決爭議,請第一時間聯絡澳洲航空客戶服務部。然而,如爭議在聯絡客戶服務部後仍未能解決,法國的客戶可免費聯絡 Médiation Tourisme Voyage (MTV),以獲得協助:
MTV
BP 80 303
75 823 Paris Cedex 17
(b) 請注意,法國客戶可自向客戶服務部提交投訴起 1 年內提出調解請求。
(c) 法國的客戶有權登記至不收取電話促銷名單 (List of Opposition to Soliciting by Telephone)。登記詳情可參閱 https://conso.bloctel.fr/index.php/inscription.php
22. 有關購自德國之機票的額外資訊
客戶如欲解決爭議,請第一時間聯絡 澳航客戶服務部 。澳洲航空透過公共交通工具消費者調解機構 söp (Schlichtungsstelle für den öffentlichen Personenverkehr e.V.) 參與爭議解決程序。
如果聯絡客戶服務部後仍未解決爭議,德國客戶可聯絡 söp 尋求協助:
söp_Schlichtungsstelle für den öffentlichen Personenverkehr e.V.
Fasanenstraße 81
10623 Berlin
www.soep-online.deOpens in a new tab or window
23. 預訂從美國出發或抵達美國的航班的額外資訊
若你的預訂包括往返美國的航班(或預訂中的航班在 24 小時內接駁至同一預訂中往返美國的航班)及:
- 你的航班已取消;
- 就美國境內行程而言,你的預定出發時間提前 3 小時或以上;就國際行程而言,你的預定出發時間提前 6 小時或以上;
- 就美國境內行程而言,你的預定抵達時間延遲 3 小時或以上;就國際行程而言,你的預定抵達時間延遲 6 小時或以上;
- 我們將你的航班改為從不同的出發機場起飛,或抵達不同的目的地機場;
- 我們更改你的航班,而轉機點比你的原有預訂更多;或
- 我們需要安排將你的艙等降級,
而你選擇不旅行並拒絕我們向你提供的任何其他替代選項,你符合資格獲退回適用票價。
如果你是殘疾人士,並需要特別協助或無障礙設施要求,而我們通知你預訂變更,導致預訂中需要你:
- 通過與原定行程不同的一個或多個轉機機場;或
- 乘搭降級艙等或替代客機,以致未能使用所需的一項或多項無障礙配套
如你選擇拒絕乘搭航班,受影響預訂中的所有乘客均可要求退還適用票價。
在若干情況下,如除了票價以外所買的託運行李嚴重延誤或遺失,或你買了輔助產品但未能收到產品,則根據我們的美國客戶服務計劃,你亦有權獲退還託運行李費用或相關輔助產品費用。
重要資訊
Disclaimer: * 補償–由於進行補償前需核實各種詳細資料,因此可能需要超過 7 天時間安排。但是,我們將儘快給予補償,並盡合理所能爭取在 7 天內完成。補償對象為購票人。
Disclaimer: ^ 最終目的地是指在辦理登機手續櫃檯出示的機票所記載的目的地,或者乘搭直接接駁航班時的最後航班的目的地。如果能遵守原定到達時間,則不應考慮另行安排接駁航班。
本通告遵循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的第 261/2004 號歐盟規則 (EC) 的要求。
國家指定機構–每個歐盟成員國均指定某個機構負責強制執行本通告中規定的賠償和援助事宜。聯絡資料可在這裡找到:
https://transport.ec.europa.eu/transport-themes/passenger-rights/national-enforcement-bodies-neb_en
由英國出發的航班:
Passenger Complaints Unit, Civil Aviation Authority (民航局乘客投訴部)
CAA House
45-59 Kingsway
London
WC2B 6TE
電話:+44 20 7453 6888
傳真:+44 20 7240 7071
電郵:passenger.complaints@caa.co.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