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条件
上次更新日期:2024 年 8 月 9 日
1. 重要用语
(a) 本承运条件适用于搭乘机票上显示承运人为“澳航”或航空公司代码“QF”的航班或任何航段的旅行。
(b) 如果某一使用澳航代码的航班系由Network Aviation Pty Ltd、National Jet Systems Pty Ltd、Sunstate Airlines (Qld) Pty Limited、Eastern Australian Airlines Pty Limited或Alliance Airlines Pty Limited在澳大利亚境内运营,则本承运条件将作为您与承运人的合同条件予以适用。
(c) Jetstar Airways Pty Limited制定了自己的承运条件,这些承运条件适用于捷星服务。
2. 用语定义
在本条件中:
用语 |
定义 |
---|---|
澳航、我们、我们的、我们自己 |
指Qantas Airways Limited(澳大利亚商业号码(ABN)为16 009 661 901)。如果某一使用澳航代码的航班系由Network Aviation Pty Ltd、National Jet Systems Pty Ltd、Sunstate Airlines (Qld) Pty Limited、Eastern Australian Airlines Pty Limited或Alliance Airlines Pty Limited运营,而且本承运条件应予适用,则提及“澳航”、“我们”、“我们的”、“我们自己”时,将包括该承运人。 |
您、您的、您自己 |
指持有机票正在搭乘或将搭乘飞机的任何人,不含机组人员 |
航空公司代码 |
指用于识别特定承运人的二个或三个字母 |
《澳大利亚消费者保护法》 |
2010 年《竞争和消费者法案》(澳大利亚联邦)附表 2 |
授权代理商 |
指取得许可代表澳航销售澳航航空客运的客票销售代理商 |
行李 |
指乘客旅程中携带的个人财产,包括托运行李和随身行李 |
行李限量 |
指乘客可以携带且无需另外付费的随身行李和托运行李的量 |
行李识别标签 |
指附着在每件托运行李上的用于识别托运行李的承运人标牌 |
登机牌 |
指向乘客签发的证明乘客已办理值机的(纸质或电子)凭证 |
随身行李 |
(有时也称手提行李或未托运行李)指除托运行李之外乘客随身带入机舱的任何行李 |
承运人 |
指航空承运人 |
托运行李 |
指乘客不携带入飞机机舱的那部分行李并且我们已经为其签发了行李识别标签或行李收据(或二者均已签发) |
值机截止时间 |
指按照承运人的规定,乘客必须办理完值机手续,包括完成任何托运行李的寄存,并取得登机牌的最晚时间。 |
代码共享航班 |
指航班号中的航空公司代码与运营该航班的承运人的航空公司代码不相同的航班 |
公约 |
指下列任一适用公约: a) 1999 年 5 月 28 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 · b) 1929 年 10 月 12 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 c) 1955 年 9 月 28 日的《海牙议定书》(即 1955 年对《华沙公约》的修订); · d) 1975 年经蒙特利尔第一号、第二号或第四号附加议定书修订的《海牙议定书》(即 1975 年对《华沙公约》的修订); · e) 1961 年《瓜达拉哈拉补充公约》;或 · f) 其他任何适用的议定书或公约以及任何赋权立法。 |
天 |
指自然日的一整天: a) 在计算通知天数时,通知发出当天不计算在内;及 b) 在计算机票的有效期时,机票出票当天不计算在内 |
国内运输 |
指在同一个国家/地区境内的两个地点之间进行的,且未在该国/地区境外过境、中途停留或转机的航程 |
电子客票 |
指我们或授权代理商在我们的预订系统中录入的乘客机票的电子记录 |
超出我们控制的事件 |
指天气事件、空中交通管制问题、第三方采取的劳工行动、安保问题,或者我们无法预见也无法控制,后果亦无法避免的异常情形 |
超出乘客控制的事件 |
指您无法预见也无法控制,后果亦无法避免的异常情形 |
在我们控制范围内的事件 |
指工程问题、澳航 IT 系统中断、交送问题导致行李延迟到达传送带、飞机清洁/装载餐食延时、机组/人员配置问题或我们能够合理控制的其他任何情况 |
超额行李 |
指任何超出适用的托运行李限量的托运行李 |
票价规定
|
指适用于与预订相关的票价类型的票价规定,可在此处找到 |
超重费 |
在超重行李按件而不是按重量收费的情况下,在机场对超过托运行李限量规定重量的任何单件行李收取的费用 |
联程 |
是指航班号中的航空公司代码是运营飞机的承运人的代码,而不是出售和签发机票的承运人的航班 |
国际运输 |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之间的航程,包括在这些国家/地区境内进行的与任何国际航程组合在一起的航程 |
《新西兰消费者保护法》 |
指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新西兰)和1986年《公平交易法》(新西兰) |
乘客 |
持有机票即将或正在搭乘飞机的任何人(不含机组人员) |
机场服务费 |
指经合理估计由澳航向相关机场支付的航空费用 |
政策 |
指我们针对乘客及其行李运输的特定方面制定的程序、规则和政策,其中有些涉及无人陪伴儿童、残疾乘客、乘客健康和动物(包括辅助动物)运输。 |
澳航飞行常客计划奖励机票 |
指根据澳航飞行常客计划条款与条件开出的可兑换澳航积分(定义见该等条款与条件)的机票 |
澳航集团
|
指Qantas Airways Limited(澳大利亚商业号码(ABN)为16 009 661 901)、其子公司(无论是依法拥有的还是实益拥有的)和关联的法人团体(可能是单独关联的法人团体,也可能是集体关联的法人团体,具体取决于上下文)。 |
安保费用 |
对于澳大利亚国内航班,指经合理估计的国家航空安保服务综合费用。对于所有其他航班,则指经合理估计的航空安保服务费用。 |
特别提款权 (SDR) |
指一种合成货币单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正式兑换单位。(粗略计算,1 SDR 约等于 2.05 澳元或 2.22 新西兰元,但具体金额会根据汇率浮动。) |
重大变更 |
指对您及您的旅行计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变更 |
中途停留 |
指乘客于航程中刻意在出发地和目的地之间的某个地点停留超过 24 小时。乘客机票会显示中途停留的信息 |
费率表 |
指我们向政府部门报备的票价、票价规定、收费或承运条件 |
机票 |
指我们或授权代理商代表我们出具的电子客票,包括上面的所有条款、条件和声明 |
转机 |
指从一个承运人的服务转换到同一个承运人的其他服务或其他承运人的服务 |
过境 |
指乘客在前往另一目的地的航程中,在抵达某个机场停留不足 24 小时 |
取消订阅功能 |
指一项声明,其大意为个人可使用邮件所述电子地址发出取消订阅消息(如2003年《反垃圾邮件法》(澳大利亚联邦)所述)。 |
3. 本承运条件何时适用
3.1 本承运条件的适用
除第 1 条(重要用语)的规定情况外,本运输条件适用于我们对您的航班负有法律责任,第 3.5 条(基本性法律、不一致和无效)和第 3.10 条(包机运营)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3.2 运输依据
在本运输条件适用的情况下,乘客的运输还应遵守:
(a) 《澳大利亚消费者保护法》和《新西兰消费者保护法》以及可能适用于我们提供的服务的与乘客有关的任何其他法律;
(b) 取决于所选机票类型和票价类型的票价规定;
(c) 澳航常旅客条款和条件,包括全部或部分通过兑换常旅客积分获得机票时的兑换规则;
(d) 任何相关费率表;
(e) 公约、1959年《澳大利亚民航法(承运商法律责任)》和补充性州法律、1990年《民用航空法》(新西兰)以及适用于您的运输的任何其他法律;
(f) 针对我们可能提供的任何商品或服务,在我们的网站上发布或以其他方式通知您的与我们的运营有关的任何一般指示或政策;和
(g) 我们的员工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向您发出的任何具体指示,
3.3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消费者担保和保证
(a) 在向作为消费者的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某些法定担保和保证应予适用。这些担保或保证的性质和适用性将取决于具体情况。
(b) 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以下消费者担保适用于服务:
(iii) 关于以合理的时间供应的担保。
(c) 如果未按照消费者担保提供服务,您有权依照《澳大利亚消费者保护法》Opens in a new tab or window和/或《新西兰消费者保护法》寻求救济。您可了解有关《澳大利亚消费者保护法》Opens in a new tab or window的更多信息。
(d) 本承运条件概不排除或限制此类消费者保护法的适用。本运输条件将在遵守任何法律(包括消费者保护法律)所需的范围内进行解读。
(e) 如果我们提供的服务不是通常用于个人、家庭使用或消费的类型,我们的责任仅限于再次提供服务或支付再次提供服务的费用。
3.4 对乘客有影响的其他法律
可能存在应予适用的消费者法律以及对乘客有影响的法律,这些法律会影响权利和义务;在国际运输的情况下,还涉及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
3.5 基本性法律、不一致和无效
(a)本承运条件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或限制相关法律的适用,包括《澳大利亚消费者保护法》Opens in a new tab or window、《新西兰消费者保护法》、1959年《澳大利亚民航法(承运商法律责任)》、1990年《民用航空法》(新西兰)或任何公约。
(b)如果本运输条件与适用于您的运输的任何费率表或法律不一致,则本运输条件不适用。
(c) 如果本运输条件中任何一条无效、违法或不可执行,该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将缩小至其有效、合法、可执行为止。但如果这样不可行,则该无效、违法或不可执行的规定视为从本运输条件中剔除出去,其他条件继续有效。
3.6 不得变更
任何员工和其他人员均无权变更本运输条件的任何内容,但这不影响我们放弃任何票价规定或任何应付款项的权利。在某种情况下做出弃权决定,不构成我们在其他任何情况下也做出弃权。
3.7 以本运输条件为准
我们可能会公布本运输条件的概要或解释,以引起乘客对一些主要条件的关注。但如果这类概要的内容与本运输条件不一致,以本运输条件为准。
3.8 本条件优先于政策
如本运输条件有任何条款与我们的任何政策不一致,则以本运输条件为准。
3.9 免费或降价运输
本承运条件适用于免费和降价运输,包括全部或部分通过兑换常旅客积分获得机票的情况。
3.10 包机运营
如果我们根据包机协议(即租赁安排)提供运输服务,则除非我们在登机前另行同意或通知乘客,否则仍适用本承运条件。
3.11 其他服务或其他运输形式
(a) 如果我们为您安排第三方提供 QF 航空公司代码下的航空运输服务以外的任何服务,或我们就第三方提供的运输或服务(非航空运输服务)签发机票或凭证,如预订酒店或租用汽车,我们仅作为第三方的代理商办理上述事宜。乘客需遵守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条款和条件,您应在购买前仔细查看这些条件。有关第三方的详细信息,请访问qantas.com。
(b) 如果我们还为您安排非航空运输,我们的运输条件不适用于此类运输。运营商的条款和条件将予以适用,您应在购买前仔细查看这些条款和条件。有关第三方的详细信息,请访问qantas.com。
3.12错误
有时会出现错误,可能会显示不正确的票价。如果经合理审慎认定,票价中存在明显错误,并且您持有机票和/或已确认预订,我们可以:
(a) 取消机票和/或预订;
(b) 根据第 14 条(退款)向您退款;
(c) 以预订时的正确票价为您提供一张新机票;及
(d) 如果您接受此条件并支付正确的票价,则向您签发新机票。
4. 一般规定
4.1 旅行准备
(a) 我们提供的服务或机票票价不含旅行咨询服务费。乘客自行负责一切必要的旅行安排,保证遵守目的地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命令,例如:
(i) 向相关使领馆了解是否需要护照、签证或其他旅行文件、健康文件或继续旅行的证明;
(ii) 对于国际旅行,您的护照具有充足的有效期;
(iii) 获得上述文件;
(iv) 接种疫苗;以及
(v) 了解目的地以及中途停留地是否存在影响自身健康和安全的情况(见第 4.2 条的规定)。
(b) 即使我们为您的旅行提供上述事宜的协助,也不表示您对该等事宜不负责任。
(c) 我们提请您注意第15条(拒绝入境和罚款)的规定。
4.2 目的地 ——乘客问询
出行前,您有责任先了解目的地当地的情况和状况。旅行建议的获取途径很多,包括当地领事馆以及澳大利亚外交与贸易部Opens in a new tab or window、新西兰外交与贸易部Opens in a new tab or window或美国国务院领事事务局Opens in a new tab or window的网站。
4.3 旅行保险
旅行涉及诸多风险,而我们对您的赔偿责任可能很有限,并且可能无法涵盖您在出现问题时所遭受的所有损失,因此您可选择购买旅行保险,为下列风险提供保障:
(a) 机票遗失;
(b) 旅行计划变更及取消;
(c) 医疗和住院支出;
(d) 遣返费用;
(e) 人身伤亡;及
(f) 行李或其他物品延误、损坏或遗失。
4.4搭乘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
4.4.1 代码共享航班
(a) 我们和其他承运人之间有一项被称为“代码共享”的安排。这意味着即使您向我们订票,并持有注有 QF 航空公司代码的航班的机票,您乘坐的也可能是其他承运人的飞机。
(b) 如果您的航班适用此项安排,我们会在您订票时将运营该航班的承运人告知您。
(c) 运营承运人的运输条件将适用于航班的所有操作和程序方面,如行李接收、办理值机手续和登机、拒绝和限制运输、在飞机上的行为以及航班的时间表、延误和取消,这些可能与本运输条件不同。您应查看运营承运人针对以下方面的要求:
(i) 重新确认和值机;
(ii) 可接受的行李类型;
(iii) 额外行李限量的费用;
(iv) 只在该航班起飞的机场购买(而非提前购买)额外行李限量;
(v) 航班计划变更、延误和取消;及
(vi) 拒绝运输和拒绝登机。
(d) 您的行李限量是根据您的行程和旅程中涉及的每个承运人确定的。如果您直接通过澳航预订了航班,您可以在qantas.com上选择航班时查看您的行李限量,并继续进入“选项”页面。预订航班后,您还可以在“管理我的预订”中选择“查看行李限量”来查看行李限量。如果您是通过旅行社预订的,请直接与旅行社联系,了解您的行李限量。
4.4.2 联程
我们与其他航空公司达成了被称为“联程”的协议。在有联程航班的情况下,这意味着,即使您已向我们进行了预订,我们向您签发的机票也将是由另一家承运人使用该承运人的航空公司指定代码运营的航班。如果我们向您发出联程机票,我们只是作为该承运人的代理。运营承运人的运输条件将适用于该航班,并可在运营承运人的网站上查阅。
4.4.3 从美国起飞的代码共享航班或联程
如果代码共享航班或联程航班从美国机场起飞,对于任何停机坪延误(指飞机在美国境内的任何飞机场地面上的延误,在此期间乘客不准离开飞机),运营承运人的停机坪延误应急计划将予以适用。
4.5 健康
4.5.4 您是否适合飞行
4.5.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医疗紧急事故:
(a) 如果任何政府或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发生医疗紧急事故,我们可以:
(i) 取消、转移或推迟任何航班;
(ii) 筛选乘客;
(iii) 要求提供疫苗接种(包括新冠疫苗)及/或核酸检测阴性结果(包括新冠检测)的有效证明文件;
(iv) 要求出示健康证明文件;
(v) 如果乘客未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文件(包括新冠疫苗接种证明文件),则我们将拒绝搭载该乘客并卸载其行李;
(vi) 在飞机上隔离乘客并限制机上服务;
(vii) 通知相应的当局,如警方、卫生当局或机场安全部门;或
(viii) 采取我们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行动,为乘客和澳洲航空集团员工以及合作方和乘客提供安全的环境。
(b) 您有责任遵守适用于您的旅行的任何移民政策、旅行和健康文件要求、政府检疫限制或条件(包括停留时长)。
(c)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您同意支付:
(i) 遵守这些政策、限制和条件相关的任何成本或费用,并且
(ii) 按要求向我们支付我们合理为您垫付的任何费用或支出。
(d) 即使我们为您的旅行提供上述事宜的协助或指引,也不表示您对该等事宜不承担个人责任。
4.5.6 深静脉血栓症 (DVT)
(a) 有研究表明,长时间不活动可能是下肢血栓(即 DVT)形成的一个诱因。如果您感觉自己可能存在 DVT 或其他健康问题的危险,请在出行前咨询医生。有关健康问题的信息可通过下列途径获得:
(i) 通过您的“机上健康”Opens in a new tab or window在线了解;
(ii) 访问我们的飞行杂志 Qantas The Spirit of Australia 中的机上信息页面;或
(iii) 登机后通过我们的娱乐系统了解。
4.5.7 怀孕
如果您是孕妇,请务必做好以下预防措施:
(a) 孕期 28 周后旅行:您需要携带注册医务人员或注册助产师出具的证明或信函,内容需要确认:
(i) 预产期;
(ii) 是一胎还是多胎;及
(iii) 没有并发症。
(b) 四小时及以上的旅行:
(i) 如没有并发症,一胎孕妇在满 36 周之前都可以搭乘飞机,多胎孕妇(如双胞胎孕妇)在满 32 周之前可以搭乘飞机;及
(ii) 如有并发症,需要提供医疗证明,明确是否可以搭乘飞机。
(c) 不足四小时的旅行:
(i) 如没有并发症,一胎孕妇在满 40 周之前都可以搭乘飞机,多胎孕妇(如双胞胎孕妇)在满 36 周之前可以搭乘飞机;及
(ii) 如有并发症,需要提供医疗证明,明确是否可以搭乘飞机。
(d) 生产后七天内搭乘飞机的:
(i) 您须提供由您的医生签名的医疗旅行许可表;及
(ii) 婴儿在出生后48小时内不能旅行,在出生后3至7天内旅行需要由医生签名的医疗旅行许可表。
(e) 请注意:
(i) 我们不保证在孕期的某个时点搭乘飞机就是安全的。乘客在飞行之前必须咨询医生。以上时间要求仅代表我们的最低要求。
(ii) 有些国家/地区对非公民孕妇入境有限制性规定。乘客在出行前应当咨询相关使领馆确认是否存在任何进一步的限制。
4.6 急性过敏
(a) 我们无法在飞机上提供无过敏(包括无花生)的环境,因为我们无法阻止其他乘客将花生、花生零食和其他过敏原带上飞机。
(b) 我们的机组人员没有接受过使用肾上腺素或任何其他药物的培训。
(c) 您有责任将旅行所需的任何医疗用品放入随身行李中。
4.7 个人信息
(a) 为向您提供产品和服务,就您的旅行安排与您联系以及办理您的旅行安排,方便您参与澳航和其他组织的忠诚度计划,开展营销活动并为我们和我们选定的商业合作伙伴的产品和服务以及市场调查,以及为移民和海关管制、安保、安全、行政管理和法律等目的,我们会收集您的个人信息(必要时还会收集您的健康信息)。
(b) 我们可能会从为您作出和更新预订或以其他方式代表您与我们沟通的人士那里收集您的个人信息,或从与我们相关的公司团体、我们的服务提供商以及移民局、海关、边防检查站和其他监管机构那里收集您的个人信息。根据法律或行政法规,您可能需要向我们提供详尽的个人资料,包括使您能前往其他国家/地区,或使我们在出现紧急情况时能通知到家属的信息。
(c) 如果不提供个人信息,我们可能无法提供所请求的服务。
(d) 出于上述目的,您承认我们可以保留您的个人信息,并将您的个人信息披露给:
(i) 向我们提供服务的关联公司、其他承运人、旅行服务提供商和组织(例如地勤作业和其他与旅行相关的服务、呼叫中心运营、市场调研和营销服务、收取佣金、与投诉相关的服务或安保事件调查);
(ii) 您的用人单位(如果您的机票是通过您的用人单位同我们签订的企业旅行协议获得的)。我们可能会向您的用人单位披露的信息包括您的出行详情以及与您出行相关的任何信息(如事件报告);及
(iii) 为了安保、海关、紧急情况、公共卫生和移民目的而披露给世界各地的信用卡和其他支付卡公司、各执法机构、监管机构和政府。
(e) 这些相关方可能位于海外,包括您搭乘我们或我们的合作伙伴的飞机飞往或过境的任何其他国家/地区。
(f) 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我们的隐私声明,其中包含关于以上主题以及您如何访问和修正您的个人信息的更多详细信息。如需联系我们,您可以致函澳航客户关怀部门,地址为10 Bourke Road, Mascot NSW 2020, Australia。
4.8 营销通信
(a) 您可以通过点击电子邮件中的“取消订阅”或访问 qantas.com 来取消订阅营销通信(包括航班优惠)。
(b) 但是,我们必须能够向您发送一些服务信息,以及我们希望就您的预订向您发送的相关信息,以便提升我们提供的服务。例如,这些信息包括与您的航班相关的信息、有关您已进行的预订的信息、您已购买的产品以及有关您的航班所包含或增加的项目的信息(例如座位选择或行李选项)。您根据本运输条件进行预订,即表示您同意我们向您发送与该预订有关的信息。
(c) 在以下情况下,我们可以选择在与您的通信中不包含退订功能:
(i) 该通信涉及或附属于:
• 我们或第三方已向您提供或同意向您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例如,航班升舱优惠或优惠券优惠);或
• 您选择接收或参与的产品、服务、权益或其他事项,包括信息(例如,比赛或促销),
在每种情况下,均与根据本运输条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如航班)有关;及
(ii) 该通信的主要目的不是提供、宣传或推广新商品或服务(除了(c)段中描述的任何商品或服务)或此类新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
5. 预订
5.1 预订
(a) 当记录显示我们或授权代理商接受并确认机票预订时,订票成功。
(b) 我们或授权代理商会对您的机票预订进行电子确认。
(c)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您通过澳航以外的人安排澳航客运服务,并因此蒙受任何损失的,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5.2 预订需具体确定
只有有确定的预订、具体的服务级别和具体的日期及航班,我们才允许您乘机。
5.3 出票时间
预订之后,您必须按照我们或授权代理商的通知,在指定出票时间之前支付机票款,或让他人代您支付机票款。出票时间可能是预订当时,也可能是稍后的时间。如果在指定的出票时间或之前,我们没有从您或您从其购买机票的授权代理人处收到机票款,或者虽然收到了机票款但之后付款被撤回的,我们将取消您的预订。
5.4 票价规定和更改预订
(a) 我们提供多种票价类型选择。每种票价类型适用不同的票价规定,定价也各不相同。乘客的预订要受乘客选择的票价类型所适用的票价规定的限制。相关规定会在乘客预订时提供。
(b) 票价规定包含了票价是否可以更改以及取消。请尤其注意可能适用的变更手续费或限制的规定——请在此处查看更多信息。
(c) 澳航可能会不时在票价规定下上调相关的手续费和其他收费(包括乘客服务费和安全保障费)标准。我们会至少提前一个月发布声明,更新票价规定。此类更改不会影响现有预订。
(d) 但是,如果您更改现有预订(包括票价类型),则可能需要适用新的票价规定和费用。更改预订时,系统将告知您适用的票价规定。
5.5 如果您迟到或没有搭乘航班
(a) 如果您没有到场或错过了航班,您的预订可能会被取消,您需要查看票价规定。
(b) 如果您按照适用的票价规定所载时限事先通知我们您不搭乘航班,我们不会取消您机票上的任何后续航班预订。
5.6 座位选择和分配
(a) 虽然我们会尽力满足乘客的座位需要或选择,但我们不保证您的具体座位要求一定能得到满足。
(b) 即便乘客已经登机,出于操作、安全或安保方面的原因,我们也可能需要随时变更您的座位。
5.7 降级
(a) 如果出于任何原因,我们要求降低您预订中的舱位等级,我们会根据您的选择:
(i) 退回相应的票价差额(或如您持澳航飞行常客计划奖励机票飞行,则退回相应的澳航积分);或
(ii) 为您安排机票上显示的舱位等级,为您合理提供的替代航班。
(b) 这不影响您根据任何公约或法律(例如《澳大利亚消费者保护法》Opens in a new tab or window、《新西兰消费者保护法》和/或1990年《民用航空法》(新西兰))享有的任何权利。
(c) 此外,在降级的情况下,您还可能根据相关司法管辖区的乘客法或消费者法享有权利。
5.8 特殊需要
(a) 澳航会为行动不便和有其他特殊需求的乘客提供各种帮助。有关此类帮助的信息,请访问qantas.com/au/en/travel-info/specific-needs.html。
(b) 如果出于以下原因,您需要特殊协助:
(i) 您生病
(ii) 您行动不便
(iii) 您携带服务性动物
(iv) 您是孕妇
(v) 您需要特殊帮助,或
(vi) 您的孩子将在无人陪伴的情况下旅行。
(c) 我们不会拒载您(或您无人陪同出行的子女),但前提是:
(i) 您事先已与我们或授权代理商做出安排;
(ii) 您已满足我们可能提出的任何合理要求;并且
(iii) 我们已同意提供特殊帮助。
5.9 特殊餐膳
(a) 如果您选择的航班提供特殊餐膳服务,且您在预订时要求提供指定餐膳或宗教特殊餐膳,我们会尽力满足您的要求。但我们不保证一定可以提供您要求的特殊餐膳。
(b) 儿童餐必须在预订时或通过“管理预订”申请,并且不会自动适用于儿童票。部分航班为2至11岁的儿童提供儿童餐。婴儿和幼儿的膳食必须由陪同的成人提供。
6. 票价
6.1 票价包含的费用
票价包括乘客本人以及行李限量内的行李在下列距离的运输费:
(a) 从机票标明的出发地机场;及
(b) 至机票标明的目的地机场。
6.2 票价不包含的费用
票价不包括机场之间或机场和其他地方之间的陆路运输费。 我们会尽合理努力按照我们公布的时刻表运营航班。但是,我们对航班时间不做保证,且航班时间不构成您与我们订立的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6.3 乘客取消预定
在您取消航班的情况下,有些票价可以完全不予退款或仅部分退款。 您应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最适合的票价,并考虑投保旅行保险,为您需要取消预订的情况提供保障。
根据美国运输部的规定,在美国购买澳航运输服务机票的乘客,如机票是在距行程单上第一趟航班的计划起飞日期一周或一周以上购买的,可以在出票后 24 小时内取消预订并获得退款,且无需为此支付费用。
6.4 币种
您必须以机票签发国/地区的币种支付票价(包括税金、费用和承运人收费),澳航可以决定接受以其他币种付款。
6.5 第三方收费和税金
您可能需要直接向第三方支付额外费用或税金。例如,在国际机场的机场离境税或签证费可能就直接由乘客支付,且该笔税金不会明列在澳航机票上,需要由您支付给相关的第三方。
7. 机票
7.1 机票不可转让
(a) 除非法律要求,或者适用的票价规定允许,否则机票不得转让他人。
(b) 如果有人持您的机票乘机,并被我们发现非本人乘机的,我们会拒绝搭载该人。
(c) 但如果我们尽管已进行合理操作但并没有发现乘机人非您本人,并因此向其提供运输服务或向其退款的,我们:
(i) 没有义务更换您的机票;并且
(ii) 不承担所有向您退款的责任。
7.2 机票的有效期
除非票价规定另有说明,否则机票自航程开始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或如果机票完全没有使用,自首次出票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7.3 有效期的续展
(a) 如果由于以下原因您无法在机票有效期内乘机:
(i) 我们取消您的航班
(ii) 您的航班延误,导致您不得不取消乘机
(iii) 我们遗漏计划停靠地,即您的出发地、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
(iv) 我们导致您错过转乘另一班澳航航班;或
(v) 我们无法为您提供已确认的座位,
我们会延长您机票的有效期,使您能够搭乘下一班航班。或者,您也可以按照第 14 条(退款)要求退款。 您可能也有权依照《澳大利亚消费者保护法》Opens in a new tab or window、《新西兰消费者保护法》和/或1990年《民用航空法》(新西兰)申请退款。
(b) 如果您因生病导致无法搭乘已购机票的航班,我们可以视情况将您机票的有效期延长至多三个月。为此,我们会要求您提供证明,例如医疗证明。
(c) 如果同一张订票单上显示的您的同行乘客在航程中死亡,我们可以:
(i) 不执行您机票适用的任何最短停留条件;且/或
(ii) 延长您机票的有效期最多至死亡日期后 45 天。
为此我们可以要求您提供证明,例如有效的死亡证明。
7.4 超出乘客控制的事件
如果您已购买我们的运输服务,且
(a) 是因私出行而非因公出行;并且
(b) 因超出您控制的事件无法出行;并且
(c) 机票票价不能全部或部分退还,
则在您满足以下条件时,我们会就不可退款的那部分票价给予您一定的信用额度,在您将来搭乘我们的航班时使用:
(i) 您有一张完全没使用的机票
(ii) 在超出您控制的事件发生后立即告知我们;并
(iii) 已向我们提供令我们满意的证据证明已发生超出您控制的事件。
上述额度可在原机票签发日期后的 12 个月内搭乘我们的航班时使用。我们可以收取合理的服务费。
7.5 旅程顺序
(a) 您机票的票价是按照您机票上显示的从出发地到任何约定的停靠地到最终目的地的旅程顺序计算的。
(b) 旅程开始后,如果您不打算按照该顺序继续航程,您必须支付相应的费用、税金和票价调整额。机票会按新的票价重出。新票价按修改后行程在原购票日期当天相关等级舱位适用的无限制票价的全价计算。
(c) 或者,您可以在原出票日期后 12 个月内要求退还未使用部分的机票款。退还的票款(如有)为已支付的票价与修改后行程本应支付的无限制票价的全价之间的差额。适用的变更手续费和服务费会从该退款中扣除。
(d) 如果您在行程开始前计划变更运输顺序,且您适用的票价规定允许,您可以要求重新计算票价和重新出票。在此情况下,您需支付适用的费用和票价差额。
7.6 在意大利购买机票的旅程顺序:
(a) 乘客若因任何原因未乘坐离港航班(或离港/返程航班的一个航节),则必须在下列时间段内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澳洲航空意大利办事处,方可申请保留下一航节或后续航节的机票有效性:在当地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 时至下午 5 时期间致电 +39 06 6992 1553(可能收费),或致电 +41 44 511 1237(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开通;可能收费),或在以下时间段之内发送电子邮件至:qantasitaly@mindpearl.com:
(i) 在未登机航班的预定起飞时间后 24 小时内;或
(ii) 如果后续航班的起飞时间在未登机航班起飞后 24 小时内,则我们必须在后续航班起飞前,至少提前 2 小时收到您的通知。
我们将按修改后的行程发放新的电子客票,供您使用。
如果您在上述时间段之外与我们联系,并且后续航节/航段仍有空座,我们有权要求您在重新签发机票时依照修改后的行程,支付先前票价与同一舱位/舱等最高可选票价之间的差价,除非原始机票适用的票价规定对您更有利。
8. 行李
8.1 行李限量
(a) 您可以免费携带不超过“管理预订”中为票价类型指定的限额的行李。
(b) 如果您通过旅行社预订,您必须联系旅行社,了解您的行李限量。
(c) 此处提供了当前的随身行李和托运行李限量,包括任何单件行李的重量。
(d) 我们可能会不时更改行李限量。但是,任何更改都不会影响现有预订,仅适用于在更改生效日期之后进行的未来预订。
(e) 我们将通过更新我们网站上的qantas.com/au/en/travel-info/baggage.html或法律要求的其他通知,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任何变更。
8.2 额外行李
(a) 如果您选择的航班提供该服务,您可以在预订时提前购买或在航班起飞前的3小时之前通过“管理预订”购买额外的行李限量,前提是您尚未办理值机。
(b) 额外行李限量应适用您购买任何额外行李限量时公布的收费标准。
8.3 机场超重行李
(a) 如果您超出行李限量,我们可以会向您收取超重行李费。
(b) 超重行李的运输以可用空间和任何单件托运行李限量为限。如果您携带超重行李值机,我们可以:
(i) 拒绝该超重行李;或
(ii) 接受该超重行李,并要求您支付超重行李费,并要求您在适用的航线上根据该物品的重量,在登机前支付超重费。
(c) 您可在此处查看当前的超重行李费和超重费。
(d) 超重行李费和超重费可能会变化,但仅适用于变更生效日期后未来的旅行,即使您的预订是在变更生效日期之前完成的亦是如此。
(e) 我们可能需要通过稍后的航班运输您的超重行李。
(f) 如果我们决定运输超重行李,且不对您的部分或全部超重行李收取行李费或超重费,这并不意味着您在为行程中的任何后续航办理班值机时不会被收取行李费或超重费。
(g) 其他承运人也可能会根据其适用的承运条件对超重行李收取不同的行李费和超重费。
(h) 我们将通过更新我们网站上的这一页面或法律要求的其他通知,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任何更改。
8.4 违禁物品
(a) 我们不承运以下违禁物品,且乘客也不得在行李中夹带以下违禁物品,或企图以其他方式将以下违禁物品带上飞机:
(i) 相关法律禁止航空器运输的物品;
(ii) 任何类型的枪械(例外规定请参阅第 8.5 条)和武器,包括但不限于刀具、刃具或锐利物品(例外规定请参阅第 8.7 条);
(iii) 机票上载列的危险品;
(iv) 有可能危及飞机或机上人员安全的物品,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物品。详情请参见国际民航组织的《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危险物品手册》;
(v) 我们合理决定的因危险或不安全而不适合运输的物品;或
(vi) 动物(服务性动物或需要适用第 8.8 条的除外)。
(b) 如果我们发现您携带违禁物品,我们可以采取我们认为在当时的情形下适当和合理的任何措施,包括处置该物品。
(c)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如果乘客明知有关物品为违禁物品仍带上飞机的,对于该等违禁物品受到的损失或损害,除非我们有过错,否则我们概不负责。
8.5 枪械
(a) 我们可能会同意(但无义务)托运体育用枪械弹药。
(b) 如果我们同意承运,该等枪械弹药必须按照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包装。
(c) 计划托运体育用枪械弹药的乘客必须至少在计划出发日期前两天通过我们的网站提出申请。
8.6 托运行李的限制
(a) 以下物品不得托运:
(i) 易碎、易损或易腐烂物品;
(ii) 计算机;
(iii) 具有特殊价值的物品,如现金、珠宝、贵重金属、银器;
(iv) 流通票据、股权证明书、证券或其他有价单据;
(v) 相机;
(vi) 个人电子设备(包括光碟);或
(vii) 商品或商业单据,或护照和其他旅行文件。
(b)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乘客如罔顾本承运条件的要求携带物品,对于针对该等物品的损坏、损失或毁损的相关权利主张,我们会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抗辩理由进行抗辩。
8.7 随身行李的限制
(a) 有些物品不得带入飞机机舱,包括:
(i) 武器,
(ii) 束缚装置,
(iii) 刀具、尖锐物体或切割用具(例如剪刀和螺丝刀);及
(iv) 部分体育器材(如球棒和棍棒)。
(b) 登机地不同,违禁物品清单的内容可能也不相同。请在出行前,向我们或您的授权代理商了解相关情况。
(c) 前述物品部分可托运(但请参阅第 8.3 条的规定)。
(d) 如您企图在随身行李中夹带违禁物品,我们可以予以缴收。
(e)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于我们拒绝作为随身行李承运,也没有作为托运行李承运的物品,我们概不负责。
(f) 您为自己保管和控制之下的私人物品负责。
8.8 宠物
(a) 除服务犬(见第 8.9 条)外,所有携带宠物的旅行必须直接通过Qantas Freight预订。
(b) 如果您正在进行国内或国际旅行:
(i) 且希望携带宠物,您在预订时必须将这一情况告知我们。有些机场会要求将您的宠物作为货物运输,有些则允许将其作为托运行李放入货舱;
(ii) 如果我们同意托运您的宠物,您必须为自己的宠物提供合适的板条箱和食物。否则我们可以决定不承运您的宠物;
(iii) 您可能需要支付超额行李费(见第 8.3 条);
(iv) 您必须携带有效的健康和疫苗接种证书;入境、过境和出境许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命令规定的其他所有文件;
(v) 如果由于您没有上述文件,导致我们支付或承担任何罚款、费用、收费、损失或责任,您必须偿还我们;
(vi) 如机场或监管部门对您的宠物采取任何行动,我们对您不承担任何责任;及
(vii) 除非我们存在过失,或者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我们对动物受伤、损失、生病或死亡不负任何责任。
(c) 宠物运输须受我们确定的其他条件的约束。
8.9 服务犬
(a) 携带服务犬旅行时,您必须在旅行前至少14天通知我们,以便我们作出适当的安排。
(b) 服务犬的运输适用我们网站上规定的特定条件。
8.10 检查
(a) 澳航、政府或机场人员或他们的代表可以:
(i) 要求您接受衣服和人身检查;
(ii) 要求您接受行李检查或检验;以及
(iii) 检查或检验您的行李,无论您是否在场。
(b) 检查之后,又或者您拒绝接受人身或行李检查,我们可以拒绝搭载您和您的行李,并可以在政府或机场人员要求时,把您的行李移交政府或机场人员。
(c) 除公约或其他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如果检查、安检或 X 射线对您或您的行李造成损害,则除非损害是由于我们的过失造成的,否则我们对损害不承担责任。
9. 值机
9.1 出发前
(a) 乘客必须确保出行时携带机票(或澳大利亚国内航程的预订编号)、身份证明、所有必要的旅行文件以及旅行时需要的其他物品。
(b) 如果是国际运输,您需要携带护照。如果是从国际航站楼出发的国际航班的澳大利亚国内航段,还需要带照片的身份证明。
(c) 如果是澳大利亚国内运输,乘客必须要能在要求出示证件时,出示证件,例如驾照、澳航飞行常客计划卡或澳航俱乐部会员卡,或用于购买机票的信用卡。
9.2 值机截止时间
(a) 值机截止时间应予适用,并会严格执行。
(b) 值机截止时间在您的机票上列出,并可在我们的网站上查看。
(c) 在值机截止时间之后,您将无法办理值机。
(d) 您不能在登机口办理值机。
(e) 如果您未能在值机截止时间前办理值机,或者您未携带机票或登机牌以及所有必要的旅行证件,则可能不会允许您旅行,并且根据您的票价类型,您的机票可能会被取消,或者您可能需要支付服务费以重新预订航班。这不影响您根据任何公约或法律(例如《澳大利亚消费者保护法》Opens in a new tab or window、《新西兰消费者保护法》和/或1990年《民用航空法》(新西兰))所享有的任何权利。
9.3 登机截止时间
(a) 为了帮助您的航班准时起飞,请确保您在指定时间或您的航班开始登机时到达登机口。
(b) 您必须随身携带您的机票或登机牌以及所有必要的旅行证件才能登机。
(c) 如果您不是因为我们的过错而迟到登机口,或者您未携带机票或登机牌以及所有必要的旅行证件,则可能不会允许您旅行,并且根据您的票价类型,您的机票可能会被取消,或者您可能需要支付服务费以重新预订您的航班。这不影响您根据任何公约或法律(例如《澳大利亚消费者保护法》Opens in a new tab or window、《新西兰消费者保护法》和/或1990年《民用航空法》(新西兰))享有的任何权利。
9.4 登机牌和行李收据
值机和托运行李之后,请在旅行结束之前妥善保管登机牌和行李收据。
10. 航班计划、航班延误或取消
10.1 航班计划变更和取消
10.1.1 航班计划无保证
我们会尽合理努力按照我们公布的时刻表运营航班。但是,我们对航班时间不做保证,且航班时间不构成您与我们订立的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10.1.2 航班变更
(a) 我们或者授权代理商会在接受机票预订之前,向您告知您预订的航班的计划起飞时间,机票上也会注明计划起飞时间。
(b) 出票之后,我们可能需要变更您所订航班的计划起飞时间。若您向我们或授权代理商提供联系信息,我们或授权代理商会尽合理努力将变更情况告知您。
(c) 在飞行之前,您应该查看确认您的航班时间有无变化。您还应查看机场张贴的航班出发和到达信息。
(d) 如果我们通知您航班变更,或者您未查看航班出发和到达信息,我们将不对您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您根据公约或任何适用的消费者保护法(例如《澳大利亚消费者保护法》Opens in a new tab or window、《新西兰消费者保护法》和/或1990年《民用航空法》(新西兰))享有的任何权利保持不变。
10.2 重大变更
如果在您购买机票后,我们由于在我们控制范围内的事件做出重大变更,除了您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外,我们会:
(a) 为您重新预订我们下一趟有座位的航班(或联运航班),将您送抵原定目的地,且不向您额外收取费用;
(b) 您也可以选择退款;
(c) 如果您选择继续航程,且在计划出发日当天发生重大变更,导致您在出发机场发生延误,我们会为您提供餐膳或点心券(或如果我们没有提供餐券,我们会偿付您合理的餐膳或茶点费用);或
(d) 如果您的延误超过一晚,并且您预定的旅程已经开始(即您在“异地”机场),我们会尽合理努力协助您找到住宿的地方或为您偿付合理的住宿费。
您可能还有权获得《澳大利亚消费者保护法》Opens in a new tab or window、《新西兰消费者保护法》、公约和/或1990年《民用航空法》(新西兰)规定的救济。
除非本承运条件、公约或任何适用法律(如《澳大利亚消费者保护法》Opens in a new tab or window、《新西兰消费者保护法》、公约和/或1990年《民用航空法》(新西兰))另有规定,否则对于您因时间变更或取消而产生的任何其他费用或支出,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10.3 航线中止
如果我们停止运营某条航线,导致要取消您已购机票的航班,我们会:
(a) 在我们飞往同一目的地的替代航线(如有)的下一趟有座位的航班上为您安排座位,且如中转也是我们安排的,同样在下一趟有座位的转乘飞机上为您安排座位;或
(b) 您也可以选择要求退回相应的票价。
您可能还有权获得《澳大利亚消费者保护法》、《新西兰消费者保护法》、公约和/或1990年《民用航空法》(新西兰)规定的救济。
10.4 航班延误或取消(超出我们控制的事件)
如果我们因超出我们控制的事件对您的航班做出重大变更,无论您是否已经办理值机,我们会:
(a) 尽合理努力为您重新预订我们下一趟有座位的航班,且不向您额外收费;或
(b) 如果您不接受我们为您重新预订的航班,我们会向您退还相应的票价。
您还可能有权获得《澳大利亚消费者保护法》、《新西兰消费者保护法》、公约和/或1990年《民用航空法》(新西兰)规定的救济。
除非本承运条件另有规定,或者适用法律(如《澳大利亚消费者保护法》、《新西兰消费者保护法》、公约和/或1990年《民用航空法》(新西兰)),否则对于您因航班延误或取消而产生的任何其他费用或支出,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10.5 航班机票超售——拒绝登机赔偿
如果您因我们的航班机票超售而被拒绝登机,且您有:
(a) 有效机票,
(b) 您已在截止时间前办理了值机,且
(c) 符合本承运条件中规定的任何相关旅行要求,
我们将:
(i) 在我们的服务中为您提供下一可用航班的座位;或
(ii) 如果您选择不乘坐(i)中提供的下一航班,则退还未使用部分的机票票价;
并根据任何适用法律(例如《澳大利亚消费者保护法》、《新西兰消费者保护法》、1990年《民用航空法》(新西兰)和/或公约(根据该公约,您可能有权获得救济))的要求,或根据我们的政策(如果没有适用法律),向您提供照顾和协助。您获得的照顾和协助将取决于发生拒绝登机事件所在的司法管辖区。
11. 拒绝承运
11.1 一般规定
如果出现下列情形,或者我们合理认为会出现下列情形,那么即使您有机票和经过确认的预订,我们也可以取消您的机票或拒绝搭载您和您的行李:
(a) 搭载您或您的行李可能危及飞机安全或飞机内任何人的安全或健康;
(b) 您作出以威胁、辱骂、暴力、骚扰、侮辱或攻击性的方式对待航班员工、合作方或其他乘客的行为;
(c) 搭载您或您的行李可能严重影响到飞机内任何人的舒适性;
(d) 搭载您会违反政府法律、法规、命令或您旅行前往或将要出发的国家/地区的出入境指示, 或者我们合理地认为您将不被允许进入您旅行前往的国家/地区或州;
(e) 政府机关、机构或监管机构指示我们不得搭载您;
(f) 您拒绝接受对您或您的行李进行安全检查;
(g) 您未证明持有所有必要的文件, 包括在您旅行前往的国家/地区或州入境所需的文件;
(h) 您未能遵守任何适用法律、条例、法规、命令或本承运条件;
(i) 您未能在值机截止时间前完成值机,或未能及时到达登机口;
(j) 您未能遵守航班员工或合作方与安全或安保相关的指示;
(k) 您没有遵守我们的医疗要求;
(l) 您拒绝或无法出示您整个旅程所需的有效旅行或健康证明文件(包括,应澳洲航空请求提供的新冠疫苗接种状态及/或新冠检测阴性结果的有效证明);
(m) 您需要特殊协助,而您没有提前和我们做出安排;
(n) 您醉酒或受酒精或毒品影响;
(o) 您非法持有毒品,或我们合理认为您非法持有毒品;
(p) 您的精神状态或身体状况对您本人、飞机或机上任何人有危险或风险;
(q) 您在机场内、出发期间、值机时、登机过程中或在飞机上从事犯罪活动;
(r) 您故意干扰航班的员工或合作方履行职责;
(s) 您危及飞机安全或机上任何人的安全;
(t) 您故意损坏我们的财产;
(u) 您进行了威胁性的行为;
(v) 您在机场或者在以前的航行中有过不当行为,并且我们合理认为不当行为可能再次发生;
(w) 您无法证明您就是所持机票指明的乘客;
(x) 您企图未经我们同意打乱您机票上的旅行航段所示顺序乘机;
(y) 您在飞行期间销毁自己的旅行文件;
(z) 您不允许我们影印您的旅行文件;
(aa) 您拒绝在我们提出要求时向我们的地勤人员或机组人员提供或出示您的旅行文件或者州或国家/地区要求提供的任何入境文件;
(bb) 我们合理认为在您作为过境乘客落地某个国家/地区后,您会要求有关政府部门许可您入境;或
(cc) 我们尚未收到您的机票付款;
(dd) 您的机票:
(i) 已报告遗失或被窃;
(ii) 已被转让;
(iii) 已非法或以违反任何适用的澳航条款和条件的方式获得;
(iv) 不是向我们或授权代理商预订的;
(v) 存在修改,且不是我们或授权代理商做出的修改;
(vi) 被污损、撕烂、损坏或被篡改;或
(vii) 系属伪造,或因其他原因无效。
若发生第 11.1 条所述任何情形,即使您已经登机,我们也可以要求您离机,且不承担任何责任,而且我们可能取消您机票上载明的任何后续航程。
11.2 拒载通知
12. 飞行期间的行为
12.1 遵守指示
为了最大程度地保证乘客的舒适、安全及安心,乘客在机上必须遵守以下要求以及航班上机组人员作出的所有其他合理的指示:
(a) 遵守机组人员发出的任何合理指示;
(b) 将随身行李放到前面座位的下方或头顶的锁柜中;
(c) 由于飞行期间随身行李可能会发生移动,因此当您打开头顶的行李柜时,请务必小心;
(d) 就座后请系好安全带;
(e) 遇气流颠簸时请坐在座位上并系好安全带;
(f) 按照指示(特别是当飞机在停机坪滑行时)坐在座位上;
(g) 如果机组人员提出要求,则您不得操作、充电或使用任何可能干扰飞行的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手机、笔记本电脑、录音机、收音机、CD播放器、电子游戏、激光产品或发射设备、遥控或无线电控制的玩具。如果您未遵守我们的要求,我们有权保留该设备直至飞行结束。允许使用助听器和心脏起搏器;
(h) 请勿吸烟或吸蒸汽烟;
(i) 请勿使用电子烟或为电子烟充电;
(j) 如果您要饮酒,不要过量,且只能饮用我们的航班酒吧服务提供的酒类;
(k) 按照指示说明使用婴儿和儿童安全约束装置;
(l) 在对澳航集团员工、承包商或其他客户进行拍照或录像之前,请先征求同意
(m) 按照指示使用电子设备(不包括助听器和心脏起搏器),如果未能遵守指示,我们有权保留该设备;
(n) 不要做出可能招致其他乘客合理反对的行为;以及
(o) 如果机组人员合理提出要求,您必须将您的护照或其他旅行文件交由其保管,直至飞行结束。
12.2 对乘客的管制
我们会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证所有乘客的舒适、安全及安心。如果我们合理认为必要,我们可以在任何地方任何航班上限制您的行动或请您离机,并拒绝向您提供后续运输服务。例如出现以下情况时:
(a) 您的行为方式危及飞机、机上任何人员或财产的安全;
(b) 您妨碍或不遵守任何机组人员的任何指示;
(c) 您的行为方式可能招致其他乘客的合理反对;
(d) 您干扰机上正在履行职务的机组人员;或
(e) 您损坏或干扰飞机或其设备。
您还可能因在飞机上的违法活动受到指控。
12.3 因不可接受的行为引起的改道绕行成本
如果由于您不遵守本承运条件的要求,或由于第 12.2 条所述行为,我们将飞机改道绕行至非计划的目的地,您必须支付我们合理的改道绕行费用。
12.4 因不可接受的行为引起的成本
如果我们在任何时候因您未能遵守本运输条件中规定的要求或您实施第12.2条中所述的行为而被命令支付任何罚款或罚金,或产生任何费用、成本、损失或损害(“损失”),您必须赔偿我们的所有损失以及所有法律费用和合理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a) 修理或更换因您的行为或因试图制服、限制或驱逐您而损坏的财产,包括行李;
(b) 因您的不可接受行为而导致或促成的任何人员或客户的任何损害,包括死亡或身体伤害;
(c) 改道绕行成本,如果我们被要求改道绕行至一个非计划的目的地;
(d) 就延迟向澳航集团员工、承包商或客户作出赔偿;及
(e) 因不可接受的行为而造成的任何其他损失、费用或损害。
12.5 禁止吸烟
我们的任何飞机、澳大利亚机场航站楼或停机坪上都不允许吸烟、吸蒸汽烟和吸电子烟。
13. 飞行结束后
13.1 领取托运行李
您必须在可领取托运行李时尽快领取。
13.2 如果无法找到托运行李
如果您无法找到您的托运行李,请向我们提供您的机票和行李收据。只有行李收据的受领人才有权领取行李。
13.3 托运行李损坏、丢失或延误
如果您的托运行李损坏、丢失或延误,在以下情况下您可能有权向我们索赔:
(a) 如果为国际运输,则应依据适用的公约(见第16.1条)执行;
(b) 如果您的机票完全为澳大利亚境内运输,则应根据1959年《澳大利亚民航法(承运商法律责任)》或各州补充法规(参见第16.5条)执行;及
(c) 如果您的机票完全为新西兰境内运输(参见第16.5(o)条)。
关于发出通知的要求,请参见本运输条件的相关部分(即第X条)。责任限额根据您的旅行情况而有所不同。
如果损坏、丢失或延误的行李不受适用公约、1959年《澳大利亚民航法(承运商法律责任)》或各州补充法规的约束,我们将不对您承担任何责任,除非损坏、丢失或损坏是由我们的过失造成的。
13.4 澳航放行托运行李
如果我们有您要领取的行李,但您没有行李收据,则只有当您出示了充分的权利证明时,我们才会将托运行李交给您。
13.5 澳航处置行李
如果您的托运行李未被领取,我们将通知您。如果您在飞行结束后 28 天内没有领取托运行李,我们会处置您的托运行李,并且我们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3.6 随身行李和物品丢失
如果您在下飞机时将随身行李或任何个人随身物品遗忘在飞机上,或您在候机厅或机场贵宾室遗忘了任何随身物品,我们不承担您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
13.7 如果您错领了箱包
如果您在行李传送带上领错箱包或其他行李,您必须立即自费将箱包或行李返还给您领取行李的机场的行李招领处或机场经理。
14. 退款
14.1 何时可以退款?
(a) 如果我们存在下列情形,您有权获得退款:
(i) 无法提供您乘坐机票上指定的航班;
(ii) 您的航班延误,导致您不得不取消行程;
(iii) 对计划航班时间做出重大变更,而您无法接受,我们也无法在您可接受的其他航班上为您预订座位;
(iv) 降低您购买的舱位等级且您选择不旅行;
(v) 未能在中途停留地或您机票上指定的目的地停留;
(vi) 致使您错过转乘您已确认预订的澳洲航空航班;或
(vii) 取消您的航班,而且我们无法为您提供合适的替代安排。
(b) 在上述情形下,我们会按请求如第 14.2 条所述退款。
(c) 您可能有权根据适用的法律(包括《澳大利亚消费者保护法》、《新西兰消费者保护法》、1990年《民用航空法》(新西兰)和/或公约)获得救济。
14.2 哪些款可退
(a) 如果根据本承运条件应予以退款,则除非本承运条件另有说明,否则退款金额等于:
(i) 如果机票完全没有使用,则为已支付的票价;或
(ii) 如果机票已部分使用,则为已付票价和已使用机票部分的应付票价之间的差额,
包括任何税金和承运人收费,并减去任何相关费用。
(b) 如果机票已部分使用,未使用部分的退款可能很少或为零,但这要视票价类型而定。
14.3 谁可获得退款以及如何退款?
(a) 退款将退给机票的付款人,除非付款人书面授权我们向其他人支付退款。
(b) 我们会按机票票价的付款方式及币种支付退款,除非票价规定另有规定或我们另有约定。
(c) 如果机票的付款人不是乘客本人,则我们在未获得乘客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不予退款,除非:
(i) 乘客未满18岁;
(ii) 票价规定另有规定;或
(iii) 澳航常旅客条款和条件应予适用。
14.4 税金和收费的退还
(a) 不论您的机票票价能否退还,如果您没有使用机票,您便可能有权要求退还您已支付的部分收费和税金,但即使您没有乘机我们也必须向第三方支付的收费和税金除外。我们可以扣除合理的管理费。如果上述费用超过退款金额,则不予退款。
(b) 但若您的机票购自法国,尽管有14.4(a)条的规定,则不论票价能否退还,如果您没有使用机票,您便可能有权要求退还您已支付的部分收费和税金。税金和费用可以在线免费申请退还。若通过客服中心退款,则将收取 35 欧元的税费。退款将在收到退款申请后的 30 天内支付。
14.5 退款的截止时间
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在机票有效期期满后才向我们提出退款要求的,我们可以拒绝退款。
14.6 拒绝退款的权利
如果机票证明您有意离开您所在的国家/地区,则我们可以拒绝退还机票款,除非您可以令我们满意地证明:
(a) 您得到适当的政府或其他权力机构的许可留在该国家/地区;或
(b) 您会通过其他运输方式离开。
15. 拒绝入境和罚款
15.1 支付费用
(a) 如果您被拒绝进入某个国家/地区境内,并且政府或政府部门命令我们将您送回您的始发地或将您转移至另一个国家/地区,则您必须支付:
(i) 任何滞留费;以及
(ii) 返程机票价或其它票价。
(b) 您从始发地到被拒绝入境地的票价我们不予退还,但我们可以将您的机票中未使用的航段的价值冲抵返程机票价或其他票价。
(c) 如果我们向您提供的信息不正确,与我们可以合理获得的官方信息不一致,且您已依赖我们提供的信息做决定,我们会支付因此合理发生的费用。
15.2 对我们的赔偿
您必须赔偿我们:
(a) 我们根据命令缴付的任何罚款或罚金;及
(b) 任何合理发生的开支及费用(包括法律费用),及
(c) 我们遭受的损失或损害,
前提是由于您:
(i) 被拒绝进入任何国家/地区,或
(ii) 没有遵守任何法律、法规、命令或要求,或
(iii) 您的行为、健康或医疗状况。
我们可以以您的机票上未使用的航段的退款冲抵您欠我们的该等费用。
16. 我们的责任和适用的公约和法律
我们作为承运人的责任受许多不同法律的约束,具体取决于具体情况,包括是国内还是国际航空运输,以及索赔的损害和损失的性质。以下是简要概述,但如果您认为您可能因任何伤害、损失或损害而提出索赔,您应征求专业意见。法律规定的责任限额会定期受到审查和发生变更,您可能有权获得运输时适用的更高限额。
16.1 国际运输
16.1.1 一般规定
如果您的机票是在《蒙特利尔公约》或更早版本的《华沙公约》的缔约国之间旅行,则适用的公约将管辖承运人在国际运输期间(包括一个国家/地区内的航段)对死亡、人身伤害、延误和行李索赔的责任。
适用的公约:
(a) 在国际航空运输中规定了特定情况下的赔偿责任和诉讼权;
(b) 限制损害赔偿的性质,在某些情况下限制可追偿的金额;
(c) 对损害通知和提起法律诉讼的时间规定了条件;及
(d) 具体说明可在何处提起诉讼,并可能排除根据其他法律提出的索赔。
16.1.2 《蒙特利尔公约》
赔偿责任限制会定期予以修订,目前采用适用于大多数国际运输的《蒙特利尔公约》规定:
(a) 对于飞机上或登机或下机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造成的死亡或人身伤害,承运人将承担最高128,821特别提款权(约264,000澳元)的严格赔偿责任。
(b) 承运人将对超过这一数额的损害负责,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
(i) 损害不是由于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其他不当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或
(ii) 损害完全是由于第三方的过失或其他不当作为或不作为造成。
(c) 如果承运人证明,死亡或身体伤害的损害是由要求赔偿的人的过失或其他不当作为或不作为造成或促成,则可减少或甚至免除对死亡或身体伤害的损害赔偿。
(d) 在发生延误的情况下,承运人将对乘客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证明已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害或不可能采取此类措施,但赔偿责任限于5,346特别提款权(约11,000澳元),除非损害是由承运人的故意或轻率行为造成。
(e) 就行李而言,承运人将对以下物品的毁坏、丢失或损坏负责:
(i) 托运行李,除非损坏是由于固有缺陷、质量或瑕疵造成;及
(ii) 随身行李和个人物品,如果损坏是由承运人的过失造成。
(f) 在这两种情况下,行李的赔偿责任限额均为1,288特别提款权(约2,640澳元),除非损坏是由承运人的故意或轻率行为造成。
(g) 任何行李损坏或延误的索赔必须在以下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提出:
(i) 如果您的行李损坏,在您收到行李后发现损坏时,最迟在7天内;及
(ii) 在发生延误的情况下,自行李提供给您之日起21天内。
(h) 任何法律程序必须在两年内提出。
16.1.3 《华沙公约》
(a) 如果您的国际运输受《华沙公约》或经修订的《华沙公约》管辖(尽管这种情况不太可能发生),则以与《蒙特利尔公约》相关的类似条款为准,但如果有赔偿责任的财务限额,则这些限额会有所不同,您应该就发生损失或损坏时可能适用的赔偿责任级别征求建议。
(b) 任何公约均不适用的国际运输将受适用于澳大利亚境内运输的同一法律管辖(请参见第16.2条)。
16.2 澳大利亚境内运输
(a) 如果您的机票完全是在澳大利亚境内旅行,1959年《澳大利亚民航法(承运人责任)》(澳大利亚联邦)(以及各州补充法规)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并且:
(i) 规定了特定情况下的赔偿责任和诉讼权;
(ii) 对损害赔偿的性质和可追偿的金额作出了限制;及
(iii) 规定了与损害通知和提起法律诉讼的时间相关的条件。
(b) 根据1959年《澳大利亚民航法(承运商法律责任)》(以及各州补充法规):
(i) 对于飞机上、登机或下机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造成的死亡或人身伤害,承运人将承担最高925,000澳元的严格赔偿责任;
(ii) 可追偿的损害赔偿可能因旅客的共同过失而有所减少;
(iii) 对于每位乘客,毁坏、丢失或损坏的责任限额为:
·托运行李为3,000澳元;及
·随身行李为300澳元;
(iv) 行李索赔必须在以下时间范围内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提出:
· 如果托运行李损坏或者托运行李的一部分丢失、毁坏,则为自收到该行李或者剩余行李之日起3天内;
· 如果托运行李全部丢失或者毁坏,则为自该行李应当交给您处置之日起21天内;及
· 如果旅客的随身行李在运输后发生损坏、丢失或毁坏,则为3天;
(v) 任何法律程序必须在两年内提出。
16.3 新西兰境内的运输
如果您的机票完全在新西兰境内旅行:
(a) 根据2001年《事故赔偿法》(新西兰),对于事故发生时已投保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的任何乘客,承运人对死亡或伤害的责任将予以排除。
(b) 对于2001年《事故赔偿法》(新西兰)未涵盖的任何伤害或死亡,运输条款(见第3.2条)、普通法或任何议会法案、法规或地方当局附则规定的任何责任的限额为100,000新西兰元(包括所有法律费用),无论此类责任是否由承运人的过失造成。
(c) 根据1990年《民用航空法》(新西兰),承运人应为延误向旅客承担以下责任(以较低的金额为准):
(i) 经证明因延误而遭受的损害金额;或
(ii) 相当于已付运费10倍的金额,
但承运人证明有法定免责情形之一的除外,该等法定免责情形包括由下列原因造成的延误:
• 气象条件;或
• 遵守空中交通管制机构提供的指示、建议或信息;或
• 服从合法当局的命令或指示;或
• 不可抗力事件;或
• 为挽救或试图挽救生命而采取的必要行动。
(d) 您可能还享有《新西兰消费者保护法》所规定的权利。
(e) 根据2017年《合同和商业法法案》(第5部分)(新西兰),行李丢失或损坏的责任限额为每件2,000新西兰元,除非证明损坏是由航空公司故意造成的或其他法定例外情况应予适用。
(f) 只有在丢失或损坏是由我们的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的情况下,承运人才对随身行李负责。
(g) 除法定例外情况外,任何行李丢失或损坏的索赔必须在以下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提出:
(i) 在托运行李损坏、丢失或毁坏的情况下,在您领取托运行李或携带随身行李下机之日起30天内;及
(ii) 在延误的情况下,在您的托运行李本应可供提取之日或您携带随身行李下机之日起30天内。
16.4 欧盟
(a) 按照第 2027/97 号欧盟条例,如果机票是在欧盟国家/地区购买的,且航程的出发地或目的地在欧盟国家/地区:
(i) 我们会根据乘客的实际困难程度,立即(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晚于有权获得赔偿的自然人身份确认后的 15 天)提前支付一笔款项,帮助乘客应对当前的经济支出需求。在乘客死亡的情况下,每名乘客的预付款将不少于16,000特别提款权(约31,400澳元或20,300欧元)。
(ii) 提前支付款项不表示我们承认自己负有责任,且可以用于冲抵之后我们被认定负有责任时应支付的款项。
(b) 除以下情形外,提前支付款无需退还:
(i) 我们证明损害的发生是由于乘客或获得提前支付款的人的过失造成或共同造成的;或
(ii) 我们证明获得提前支付款的人无权获得赔偿。
16.5 一般规定
(a) 对于您自身身体状况引起的任何疾病、受伤或残疾(包括死亡),我们概不负责,但任何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且我们仅在任何适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负责。
(b) 对于我们遵守法律或行政法规,或您没有遵守法律或行政法规引起的损害,我们概不负责。
(c) 本承运条件(包括责任排除或限制条款)同样适用于我们、员工和代表,并同样为他们的利益制定。如果我们有责任,您可从我们、我们、员工和代表获得的总金额不超过我们的责任总额。
(d) 除本承运条件另有规定的外,我们的责任(如有)限于有证据证明的补偿性损害赔偿金。
(e) 本承运条件中的任何规定均:
(i) 不会影响您在任何适用法律(包括《澳大利亚消费者保护法》或《新西兰消费者保护法》和/或1990年《民用航空法》(新西兰))下的权利;
(ii) 未放弃我们根据公约或任何可能适用的法律有权拥有的责任排除或限制,但我们另有书面说明的除外;或
(iii) 未放弃我们在公约或任何可能适用的法律下拥有的抗辩,包括对公共社会保险机构的抗辩,或对任何有责任或已经为乘客的死亡、受伤或其他人身伤害支付赔偿金的人的抗辩。
17. 我们的名称与地址
18. 欧盟内受运营限制的航空承运人名单
欧盟委员会制定了一份在欧盟内受运营禁令限制的航空承运人的名单(第 2111/2005 号欧盟条例)。我们需要通过我们的网站提请您注意该份名单。最新名单以及上述欧盟条例的信息均可登录欧盟委员会网站Opens in a new tab or window获取。
19. 欧盟条例
请注意:只有从英国或欧盟国家/地区出发的乘客才适用本条。
欧盟委员会已推出一款介绍欧盟内航空乘客权利的移动设备应用程序Opens in a new tab or window。该应用程序可以在以下平台免费下载:苹果手机 (iPhone)、苹果平板电脑 (iPad)、谷歌安卓 (Google Android)、RIM 黑莓以及 Microsoft Windows Phone 7。该应用程序支持 22 种语言,使用设备本地存储空间,在旅行时无需使用数据连接。
19.1 第 889/2002 号欧盟条例
我们按照第 889/2002 号欧盟条例的要求发布本通告。本通告不能作为赔偿请求的依据,也不可用来解释该条例或《蒙特利尔公约》或《华沙公约》,亦不构成您与澳洲航空之间的合同内容。SDR 与欧元的换算仅供参考,会随汇率波动变化。
19.1.1 航空承运人对乘客及其行李的责任
本通告是澳航在国际运输中适用的责任规定的概述。
19.1.2 人身伤亡赔偿
我们对乘客人身伤亡的责任没有资金限制。如果在飞机上、登机或下机期间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且可受偿补偿性损害赔偿金不超过 113,100 SDR(约合 13,947欧元),则除伤亡原因包括乘客自身过失外,我们不排除也不限制我们的责任。如果超过该金额,我们可以证明以下情形,提出抗辩:
(a) 在适用《华沙公约》的情况下,我们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损害,或我们无法采取此类措施;或
(b) 在适用《蒙特利尔公约》的情况下,我们不存在过失或过错。
19.1.3 乘客延误
如果是乘客延误:
(a) 在适用《华沙公约》的情况下,我们对损害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我们可以证明我们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损害,或我们无法采取此类措施的除外;或
(b) 在适用《蒙特利尔公约》的情况下,我们对损害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我们可以证明我们已采取一切可以合理要求我们采取的措施避免损害,或者我们无法采取此类措施的除外。根据《蒙特利尔公约》,我们的责任限于 4,694 SDR(约合 5,783 欧元)。
19.1.4 行李毁损、遗失、损坏或延误
在可适用相关抗辩的前提下,我们对行李毁损、遗失、损坏或运输延误的责任如下:
(a) 在适用《华沙公约》的情况下,我们对乘客托运行李的责任限于每千克 17 SDR(约合 21 欧元),对乘客随身行李的责任限于 332 SDR(约合 40 欧元);或
(b) 在适用《蒙特利尔公约》的情况下,我们对每位乘客托运行李和随身行李的责任总和限于 1,288 SDR(约合 1,587 欧元)。但是,我们仅在我们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对随身行李承担责任。
19.1.5 行李投诉
如果行李发生损坏、延误、遗失或毁损,乘客必须尽快向我们写信投诉。但在任何情况下,若是托运行李受损,须在行李交由乘客处置之日起的 7 天内投诉;若是延误,须在行李交由乘客处置之日起的 21 天内投诉。
19.1.6 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责任
如果实际完成航班飞行的航空承运人与缔约航空承运人不是同一人,乘客有权向任何一方投诉或主张损害赔偿。如果某航班的机票上记载了某个航空承运人的名称或代码,则该承运人即为该航班的缔约航空承运人。
19.1.7 诉讼时效
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必须在飞机到达或应到达之日起 2 年内提起。
19.2 第 261/2004 号欧盟条例
澳洲航空始终致力于按时起飞,但有时可能无法实现。此通知旨在告知您,根据第 261/2004 号欧盟条例,凡从欧盟国家/地区或英国出发、航程超过 3500 公里的航班,在出现取消、长时间延误或拒绝登机的情况下,您都享有相关的补偿和协助权利。
相关规定何时适用?
下表中列出的补偿和/或援助范围适用于:
(a) 从欧盟或英国机场起飞的航班;
(b) 您已确认预订该航班并支付直接或间接面向公众发售的票价,或已购买飞行常客计划或其他商务计划发售的机票;
(c) 澳洲航空是该航班的运营承运人;并且
(d) 您已依照提前向您发送的书面或电子说明,按时到场办理值机手续,或者在未向您说明值机时间的情况下,您在公布的起飞时间之前至少提前 45 分钟到场。
并且:
(a) 我们合理预计您的航班将在预定起飞时间基础上,延误 4 小时或更长时间;
(b) 我们取消了您的航班;或
(c) 我们拒绝您登机,但有合理理由的情况除外,例如健康、安全、安保或旅行证件不足等原因。
取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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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 | 您将获得 600 欧元(520 英镑)的补偿款,除非本节末尾“注释”部分中所述的任何情况适用于您。如需申请补偿,请联系澳洲航空客户关怀部。 |
补偿选择 | (i) 在 7 天内按照购买价格补偿机票的全部相应成本 包括未完成部分旅程的成本,如果航班不再服务于乘客原始旅行计划相关的任何目的,则补偿包括已完成部分旅程的成本,并及早提供返回票面上首个出发点的返程航班;或 |
协助 | 我们将为您免费提供: (a) 与等候时间相应的合理餐膳或茶点;以及 (b) 两次通话、电报/传真或电子邮件机会。 如果您取消的航班更改为其他航线,并且新航班的预计起飞时间是原航班后的第二天或更晚,则我们还将为您提供: (c) 酒店住宿,需满足以下条件: - 有必要住宿一晚或数晚;或 - 出于必要的理由,您有意继续住宿;并且 (d) 机场和住宿地点(酒店或其他地点)之间的交通接送。 |
注释 | (A) 如果我们能够让您乘坐承运条件相当的替代航班,且航班抵达时间不晚于原预定抵达时间 4 小时,则 600 欧元(520 英镑)的补偿款将减少 50%。 (B) 在以下情况下,您将无权获得任何补偿: (1) 如果我们在您预定出发时间之前,提前 14 天或以上通知您航班取消;或 (2) 如果我们在您预定出发时间之前,提前 7-13 天通知您航班取消并为您提供替代航班,替代航班的起飞时间不早于原预定起飞时间两小时,且抵达最终目的地的时间不晚于原预定抵达时间四小时;或 (3) 如果我们在您预定出发时间之前,提前 7 天以内通知您航班取消并为您提供替代航班,替代航班的起飞时间不早于原预定起飞时间一小时,且抵达最终目的地的时间不晚于原预定抵达时间两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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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有关在法国购票的附加信息
(a) 客户必须首先联系澳航客户关怀部门以解决争议。但是,如果联系客户关怀部后仍未解决纠纷,法国客户可以免费联系欧洲监察员协会 (AME),寻求帮助:
AME Conso
197, Boulevard Saint-Germain
75007 PARIS
http://www.mediationconso-ame.com
电话:09 53 01 02 69
(b) 法国客户有权在“反对电话营销名单”上登记。注册的详细信息参见https://conso.bloctel.fr/index.php/inscription.php。
22. 有关在德国购票的附加信息
为了解决纠纷,客户必须联系澳航客户关怀部门。澳洲航空通过公共交通消费者调解机构 söp (Schlichtungsstelle für den öffentlichen Personenverkehr e.V.) 参与纠纷解决程序。
如果联系客户服务中心后纠纷仍未解决,德国客户可联系 söp 寻求帮助:
söp_Schlichtungsstelle für den öffentlichen Personenverkehr e.V.
Fasanenstraße 81
10623 Berlin
www.soep-online.de
重要信息
Disclaimer: *补偿 — 鉴于我们在补偿之前可能需要验证各种详细信息,因此我们可能需要 7 天以上的时间。但是,我们将尽快给予补偿,并尽一切合理努力在 7 天内完成补偿。补偿款将支付给购票人。
Disclaimer: ^ 最终目的地是指在值机台出示的机票上显示的目的地,若乘坐直接转机航班,则指最后一班航班的目的地。若航班遵守原计划到达时间,则不应考虑可选的替代转机航班。
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 261/2004 号法规要求提供本通知。
国家/地区指定机构 — 每个欧盟成员国都指定了一家机构,负责执行本通知中设立的补偿和协助规定。联系方式如下:https://transport.ec.europa.eu/transport-themes/passenger-rights/national-enforcement-bodies-neb_en
自英国起飞的航班:
民航局乘客投诉组
Aviation House
Beehive Ringroad
Crawley
West Sussex
RH6 0YR
投诉电话:330 022 1916
主总机:0330 022 1500
电子邮箱:passenger.complaints@caa.co.uk
网站:www.caa.co.uk Opens in a new tab or window
下载《澳洲航空从欧盟国家/地区或英国出发、航程超过 3500 公里的航班取消、长时间延误或拒绝登机时的补偿和援助》(PDF)